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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评价体系构建

来源:财会通讯 作者:赛娜
发布于:2015-12-12 共3469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高等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选课程。其最主要原因是该课程总结了与会计工作相关的金融、财税和会计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兼顾了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的理论思维。通过对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研究,能够对社会经济中的交易事项深刻理解,并在一个多思维视角下思考会计问题,处理会计业务。从学科角度而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目前,该学科体系尚未健全,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教学内容不统一、教学方法不科学、教学手段单一等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尚未建立。

  一、教学效果评价理论基础

  (一)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世界是关系的集合体,而非实物的集合体。”系统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对教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该理论认为任何系统从不稳定状态演化为稳定状态,其前提在于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只有在开放的系统环境中,系统才能够从外界得到系统演化的各种资源,并且也对外界有所贡献。教学活动演化为一种有序状态会涉及到教学系统中许多层次的不同要素,包括教学管理者、教学活动实施者、教学思想、学生、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评价等,而且教学活动的状态对社会中各部门利益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各个部门的活动也会对教学活动有所作用。因此,教学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教学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的相互作用最终决定了教学活动目标能否实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树立正确的德育教育观,形成明确的职业思想,并有效地转化为会计实践,采取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以及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建立评估体系,这一过程是一个系统流向,涉及到许多重要环节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进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的是实现该课程教学系统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二)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的哲学基础是:“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非既成事物的集合体。”系统理论的动态性原则对教学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该原则认为每个系统是一个组建、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具有动态性质。

  系统的动态性,使系统能充分发挥“自己运动”的功能,趋向于最优状态。在教学系统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教学管理者、教学活动实施者以及学生等均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存在竞争,这些竞争的存在,使得教学系统远离有序状态。为了使得系统趋于有序状态,教学系统中各个利益关系人又会相互协作。即竞争和合作是教学系统整体演化和相互作用的内在表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利益关系人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学生的利益诉求一方面是在主动学习过程中,法律素养、道德素质和会计技能均得到提高,增强社会竞争力及毕业之后的高报酬;另一方面是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审美等精神享受。教师利益诉求包括教学过程中自由发挥的空间、教师个人价值实现和精神关怀、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等。行政管理者的利益诉求主要有获得教师与学生更多理解、化解行政与学术矛盾、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等。政府的利益诉求可以划分为经济诉求、政治诉求和文化诉求三个内容。而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诉求之间饱含着冲突和对立,在冲突和对立中又相互协调和合作,从而使得教学活动趋于有序状态。因此,进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及其变化。

  二、教学效果评价体系构建

  (一)教学效果评价原则
  
  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遵循以下评价原则。第一,导向性原则。会计由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会计教育必须在“立德树人”导向下展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讲堂,其主要任务在于帮助会计专业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大局意识。因此,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整体性原则。教学效果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评价也要坚持“教”与“学”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授课效果影响因素是复杂的,在评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和整体把握。教师的教学态度、知识结构是影响授课效果基本因素,授课方法、教学手段是影响授课效果的直接因素,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的学习风气、社会环境因素也成为影响授课效果的间接因素。另一方面,学生的学习效果是一个综合整体,它不仅仅是学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基本内容和知识点的掌握,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并与前期课程融汇贯通,学生的整体认知水平和道德情感水平有所加强,运用法律框架与道德逻辑解决实际经济生活中现实会计问题的能力有所加强。

  因此,在教学评价指标设计时,影响“教”与“学”的相关因素力求考虑全面,从整体上评价教学效果。第三,实效性原则。信息时代,学生通过网络可以及时接受到各类信息,如果不及时正确地进行引导,学生道德价值取向便容易出现偏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评价要坚持贴近现实生活,通过现实案例来验证理论,而不能以理论论理论。当教学内容与现实经济生活相互脱节,法规规定和道德观点往往不能使学生不能信服,甚而产生厌倦和反感情绪。因此,在教学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时,应该突出教学内容实效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注重教学实效性的评价。

  (二)教学效果评价主体 教学评价主体是教学效果

  评价的实施者,由于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学生,他们更能够体会到课程结束,自己的会计理论水平是否提升、会计实践技能水平是否增强、职业素养是否更加深厚,为此,学生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评价主体之一。同时,由于学校教务部门是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职能部门,其有责任对教学效果做出评价。教务部门采取聘请校外专家或由校内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评价。另外,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学生家长的满意程度,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质量。与此同时,教学活动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相关利益者,各个利益相关者理应作为教学效果的评价主体。其在评价过程中作用各不相同,教师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直接讲授者,其应该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全方位的自我评价;学校的教务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校外专家和校内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学生作为课程的直接受益者,既可以评价教师的授课能力,同时也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学生家长作为间接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学生课程学习之后是否对会计职业更加热爱和精神面貌发生改变进行评价;用人单位对学生质量拥有最终的发言权。

  (三)教学效果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否恰当

  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目前,在大部分高等财经院校中,主要采用“考试”的方法检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考试”也通常采取“闭卷”方式考核学生掌握书本知识,对于学生会计实践技能与道德素质是否提高却难以考核。因此,许多学者建议采用因子分析法、模糊评价法、多质多法等进行教学效果评价。鉴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多思维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提升学生思想修养和道德素质,是一门多目标的课程,基于突变论的分析方法应该行之有效。突变论是系统理论中自组织理论其中的一个分支理论,是以动态观点研究动态、复杂问题的方法。其主要步骤包括:第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力求简明、适用并具有操作性。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第二,运用德尔菲法确定各个指标的取值范围。各个指标的取值范围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运用“最小---最大标准化”方法对原始数据数据预处理,从而使得数据获得较好分布。第四,将教学效果按“安全级综合评价值”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第五,选择突变变量突变级数确定方法,确定突变级数。最后选择状态变量值确立原则,确定“教学效果”值。
  
  三、结论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教学效果评价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对于其法律逻辑和道德意识的培养具有其他专业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评价中,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不断改进教学效果评价工作,从而确保会计专业学生培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钱学森:《系统科学、思维科学与人体科学》,《自然杂志》1981年第1期。
  [2]李冀:《教育管理辞典》,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3]骆郁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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