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劳动法论文 >

我国网络社会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完善研究

来源:河北农机 作者:黄博骏
发布于:2019-07-27 共2703字

  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这一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新兴产业出现, 网络用户也可以较为自由和自主地进入网络空间中, 从事劳动, 由此, 传统的劳动关系也产生了巨大变革。现阶段飞速发展的网络促使产生了新型的劳动关系, 又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导致了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如何完善相应的法律, 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社会; 劳动关系; 劳动者; 用人单位;

  1、 网络社会下劳动关系的改变

  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 一方提供劳动并接受报酬, 另一方接受劳动并给予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 拥有以下几点特征: (1)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兼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 (3)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而在网络环境下, 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层面已经产生巨大变革。

  1.1、 劳动者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通常属于弱势层面, 其通过付出传统劳动力来换取报酬。在新型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可以自由和自主的在网络环境中选择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并且工作时间相比于传统劳动关系中更加碎片化和随意化。一方面劳动者借助网络平台的便利, 无需像以往一般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提供劳动, 也无需面对面地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 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工作自主权与灵活性;另一面在互联网环境下, 很多劳动者呈现出兼职性的特点, 即在拥有主业的同时, 又将网络劳动作为其副业, 这便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呈现碎片化特点。

  1.2、 用人单位

  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多是成本低、能够创造出更多价值。而网络环境下的用人单位逐渐开始向管理化思想转变, 不再将劳动成本等同于其他固定资产, 开始越来越注重员工的个人独特性、员工本人的职业规划、职业理想、前景发展等等。在这种理念下, 就更加体现员工的权利。

  网络社会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搭建了较为对称和公平的信息桥梁, 因此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属性不如传统的劳动关系般明显。

  2、 我国法律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不足

  2.1、 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可以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有许多, 如比较基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等, 还有其他诸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尽管拥有多项法律法规, 但目前还没有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的界定标准。

我国网络社会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完善研究

  2.2、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用工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但劳动者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只是通过以规定用人单位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的范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产业结构和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 丰富了劳动和用工的形式, 出现了诸如网约车、网约用工等多种新劳动方式, 也出现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 而目前法律还尚未完善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新型劳动方式的法律规制。

  2.3、 法律适用机械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时, 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通常是依照传统的劳动关系或者审判人员的主观来进行判断, 这样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传统的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较强的从属性, 劳动者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以固定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等方式雇佣劳动者。但在网络社会中, 互联网削弱了劳动关系从属性。只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难以明确的判断其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个问题也使得仲裁庭和法院因为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具体经营模式、经营内容、经营理念等的不同, 和对此类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解不同做出不同的争议裁决。

  3、 网络社会劳动关系法律的应对

  3.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3.1.1、 明确界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

  网络社会下的新型劳动关系, 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既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分为传统劳动关系, 也不能划分为劳务关系, 新型劳动关系兼有两种关系的属性。在实务中, 应针对现实情况对不同模式的用工方式分别给出分层次、有区别的关系认定。例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等等。现阶段完善的法律还未出台, 通过在实务中针对不同情况预先分析劳动关系属性的做法可以更好地进行法律适用。

  3.1.2、 及时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归类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行业的变化日新月异, 开发不同的网络平台也越来越简单, 我国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的性质和范围多是依照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范围确认的,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性质就决定了劳动关系的性质, 将其进行细致分类, 就可以从源头处改善平台多、性质乱、劳动纠纷处理不协调的问题。在实务中, 可以出台相应行业规则, 要求新注册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注册时要自主的进行分类, 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已经注册过的平台要早日提交相应材料, 进行补充分类。尤其要注明平台的业务方向、用人模式等。

  3.1.3、 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 激发了市场潜力, 出现了大批灵活就业人员, 我国目前规定的倾斜保护只针对签有劳动合同和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对其他类型的劳动者只给与民法上的保护。而这些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存在很强的保护需求, 但还是被倾斜保护排除在外。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 必须仍然坚持倾斜保护的价值导向, 这既是对人权的保障, 也是为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这种倾斜保护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于如何分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因此合理配置权利义务, 对网络社会中灵活就业者的保护来说至关重要。

  3.2、 加强网络社会下劳动法律的实施

  3.2.1、 严格对于劳动关系的监管

  新型劳动关系中, 出现了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 这种工作方式相较于传统用工方式更加自由和随意, 这也使得政府监督管理的难度随之增加。因此, 政府也需要根据新型的用工方式进行创新, 完善监管制度。首先, 要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 针对不同的用工方式, 结合市场的特点, 创建区别性、差异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其次, 政府还要多重视工会等组织, 发挥工会的作用, 为劳动者提供帮助。最后, 政府还可以增加疏导劳动关系协调的渠道, 如建立微信咨询平台、在线一对一服务等。

  3.2.2、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加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让人民懂法、守法, 才能加速法律的进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 政府或者工会可以多多开展普法活动, 如开展讲座, 发放劳动法律小册, 或者是基层开展关于劳动普法方面的活动等。

  参考文献

  [1] 关怀.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3]祁丽颖.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 (中刊) , 2012.
  [4]刘丽霞, 唐鹤龄.浅析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J].政法论从, 1998.
  [5]朱海平.“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研究[J].福建法学, 2016.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原文出处:黄博骏.论网络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法律应对[J].河北农机,2019(07):100-101.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返回:劳动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