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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46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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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4.1  立法宗旨
  
  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加以完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这主要有以下含义:其一,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合同是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确定劳资关系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即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进行规范,又要在划分并明确劳资双方的权责以后,对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促进作用。其二,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资双方关系的法律,其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促进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平衡的关系。如果像合同法一样,仅仅简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的话,则不能真正体现劳动合同法特有的在稳定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并且,这一作用的真正发挥的重要体现就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应当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最终极价值目标正是构建、发展这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达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的。立法必须均衡多元主体的利益从而寻找一个平衡点。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合法化,明确劳资双方利益,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4.1.1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与发展过程中,科学的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与其中。劳动合同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体现这一思想,促进劳资双方的平衡发展就是重要内容。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用人企业和劳动者之外,政府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三者之间的博弈产生出不同的成本,以下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4.1.1.1 劳动者的成本--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的择业成本
  
  当今时代,人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在提供社会财富的同时提高自身收入报酬。一个人在就业前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以培养自己的劳动能力和竞争能力。
  
  进入劳动领域后,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即如何择业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劳动者在择业时总是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职业中,依据劳动者收入最大化原则,选择能够使自己收入最大化的那一个。在我国现有的雇佣劳动制度下,劳资双方的矛盾具有内生性。劳动者工资报酬具有双重意义,对于企业来说其是用人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是个人收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谋求成本最小化,因此尽可能的压低工人工资就成了他们降低用工成本的最佳“理性选择”。而劳动者们却是以追求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同时改善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这两种不同目标的对立,必然演化成劳资冲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能消灭这种冲突,但可以找到有效协调劳资矛盾、促成合作博弈的方式,以避免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痛苦。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的择业成本是比较高的,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劳动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诉求,另外还包括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方式。而恰好这些程序都会增加劳动者的择业成本。我国制定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解决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权,他们的权利该怎样明确。劳动者择业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当前如何把他们降下来。成本的降低必须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做出一个详细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法就没有证据主张你的权利,便影响了劳动者维权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极端的案件,劳动者为了几个月的工资欠款,又因无法证明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存在,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最后酿成了刑事案件。在减少择业成本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约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约,这样有利于发生纠纷的各方举证,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实际是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劳动合同法期间出现“黑砖窑”等事件。由于这类事件的存在,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以硬性规定的方式要求相关的监督、执法机关必须履行职责,若不能及时履行职责,这些部门就必须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4.1.1.2 政府的成本--劳动合同法下政府的监管成本
  
  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法下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属于劳动行政监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指一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且这种活动的范围局限于本国劳动政策这一领域之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管理制度中设定的权限、程序都要涉及到劳动法主体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对这种关系的监督和行政执法。这种执法活动与其他部门、群众监督所起的作用有很大不同。它的特征以下两点分析:一方面,政府对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关系的监管是一种严厉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从事的监督管理为行政法律行为,这种监管结果会形成法律效力。例如,对违法现象、不当行为所进行的制裁等等。同时,监管主体不但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若监管对象对监管主体的处理不服,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寻求救济。
  
  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同时从以下几方面加大了政府监管的成本支出。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政府监察行为提出新要求。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实际是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劳动合同法期间出现“黑砖窑”等事件。由于这类事件的存在,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五条以硬性规定的方式要求相关的监督、执法机关必须履行职责,若不能及时履行职责,这些部门就必须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在政府劳动监察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提出了七项内容都属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这些规定与之前的法律法规比较的话,具有监察内容具体化、详细化的特点;在法律责任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责任,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旧的法律规定相比,新法中的与行政赔偿相关的内容,特别是与《国家赔偿法》相比较,它加入了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内容。
  
  第二,新法实施后的劳动监察与执法风险。政府的劳动监察活动与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新劳动法实施以后,扩大了政府的监察对象和内容。
  
  因此,劳动监察的职责有所加大,行政监管的风险也提高了。从该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依据不充分造成的行政风险。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并未达成一致,该如何解释?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中有许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之类的规定,其中提及的损害标准如何界定,界定的主体是谁?政府在面对这样的案件,如何界定与采取证据、搜集证据,如何质证等一系列问题都会遭遇较大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二是“积极作为”与“消极作为”造成的行政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积极”或者“消极”作为导致不良后果应当给予劳动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却没指出相关监督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义务的规定,政府有充分的空间予以消极处理劳动者的投诉案件;相反,如若政府做出积极监察行为,又有行政乱作为的嫌疑。因此,应对政府监管职责予以详尽规定以确保其明确履行职责。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也大幅提高,这也给政府监管带来巨大压力,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政府只能加派人员,也便间接加大了政府的成本支出。
  
  4.1.1.3 企业的成本--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下的用工成本
  
  我国的劳动成本的标准比较高,一些中小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报酬都难以维持,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日益增长的社保费用已然成为劳动力成本提高的主要因素。同时,企业方还对国家最低标准的整频度与幅度表示压力很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虽然问题不大,但一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就会造成劳资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同步,例如探亲假、家属劳保等制度已经变成企业的负担。这样的背景下,实施劳动合同法,实现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促进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企业违规用工成本增大。(1)新增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想要重点解决的两大难题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及劳动合同短期化,因而劳动合同法制定了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现在很多企业不重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些企业宁愿承担人才流失的风险,以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实现自身用工的灵活性。而这样的行为,在新法颁布以后,企业如果以惯性的方式处理则要付出很高的违法成本。(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变大、提高了标准。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可以用以调整劳动关系,它能够促进企业对劳动者长期使用,在行使解除权时更为谨慎。劳动合同法既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延续,还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3)按照新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提高到两倍,用于支付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规定具体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违法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可能性降低。
  
  第二,附带成本的增加。(1)缴纳社会保险。新法的规定中,强调了要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成为了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确定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使得缴纳社会保险这一权利义务的实现行为,成为劳资双方自愿、自觉付诸行动。(2)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的成本会有所增加。因为,依据新法的规定,本条也成为劳资双方签约的必要环节。第三,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增加。(1)迫使企业加大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
  
  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过程之中,新法规定对企业拥有的管理权进一步加强限制。此前,企业内部非规范化、流于人情的陈旧方式已然无法适用新法。为了使得因为管理之中的任意性导致企业无奈之下得以违法,企业不得不增加人力资源投入,完善制度。这些问题都使得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增加,以此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2)加大了企业留人成本。依据劳动法,企业可借助与员工设定服务期来使得人力资源得以稳定。 服务期,是指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必须向企业提供劳动的期间,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设定服务期的方式,去力求实现自身的利益。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才能设定。与原有的劳动合同法相比较,新法对约定服务期的情形酌情缩减,使得企业合法留人的方式减少。更有利于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企业要想合法留人,需要采用其他合法的手段吸引员工, 比如让员工持股、提高薪酬、感情投资等方式。这些措施也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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