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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系统环境与应对举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49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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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党和国家把新型城镇化作为一个新的发展战略, 这是未来五到十年,甚至是更长一段时间国家发展的主旋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 新型城镇化核心在于人口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城镇化意味着实现农民工的城镇化,农民工城镇化的实现影响着国家重大战略的进程。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而言, 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业链条的重要一环, 建筑农民工占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 承担着建筑施工一线绝大部分操作任务。 而农民工在建筑业所占比例和流动性也逐年增强。 做好农民工工作一直是建筑企业推动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大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农民工维权意识高涨,农民工维权内容有了新的变化, 不仅涉及到薪酬按时发放、劳动安全保护、工伤疾病赔偿,而且涉及到由住房、 子女上学等问题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 因此,农民工维权问题不再是一个单向度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府、 企业、 劳务公司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顶层设计,注重系统思考,采取以政府主导、劳务公司为主体,总包企业积极支持、引导、监督、配合的方式,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各司其职,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维护面临的系统环境

  建筑企业用工模式经过了长期以来的不断变更,从上世纪中期逐步经历了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施工队、包工头等多种多样的用工制度。 2001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按资质范围承包施工在此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将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使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

  目前, 随着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和规模建筑企业逐渐向管理型企业转变,不管是何种管理模式,无论是大型国企施工企业还是民营建筑企业, 都很少有自己的劳务队伍,都是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而在实际管理中, 没有完整组织机构和管控措施的劳务班组通过挂靠一家劳务公司,进行操作施工,因为有些劳务公司本身没有固定的劳务队伍。

  在这种用工情况下, 农民工不完全处于建筑企业的控制管理之下,而是处于政府、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劳务班组多重管控下,不明确管理职责,无法形成合力,而仅仅从某一个方面解决问题,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和回应。在摸底调查问卷分析中 (重庆建工集团取样12个基层单位、30个劳务公司,695名农民工,发放问卷700份,收回问卷695份),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期盼解决的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一)住房、生活费用、子女教育成为农民工留在城市的最大障碍

  新生代农民工进城的终结愿望是希望能够走出农村,融入城市,而让他们较为担忧的分别是住房、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这三方面的问题。 在调查中,这三项成为农民工留在城市的最大障碍的比例分别是:71%、42%、34%。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健全

  在调查中发现,享受工伤保障的占56%、享受医疗保障的占59%、享受养老保障的占22%,而没有社会保障的占12%。 这说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尽全面,而有近八成的农民工表示,即使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也愿意参加社会保障。

  (三)劳务队伍工会组织不够完善

  有近一半的农民工表示其所在的劳务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或不知道有工会组织。 有20%的农民工表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寻求工会的帮助, 而有54%的农民工表示有必要加入工会组织。

  (四)农民工技能培训未从制度上得到保障

  有33%的农民工没有持证上岗, 有31%农民工没有参加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学习, 另有79%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参加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技能学习。

  (五)农民工工资发放模式不够规范

  在调查中, 有68%的农民工是按月收到劳务公司发放的工资;而有30%的农民工是在季度、工期节点接收到工资, 并且有30%的农民工表示曾经被拖欠或者是经常被拖欠。 这说明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发放模式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强管理。

  (六)劳务公司基础管理薄弱

  在调查中发现, 有21%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7%的农民工选择“企业(劳务公司)不签”一项。 而农民工在劳务企业工作的时间长度一年及以上的占73%。 这说明农民工的流动性是相对的,劳务公司农民工合同管理没有落实到位。

  (七)农民工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根据调查结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知晓率分别为71%、63%、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监督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会法》知晓率分别为29%、30%、27%、17%、18%、14%。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相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缺失, 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往往采用比较粗暴直接的手段。 在调查中发现,有25%的人数选择集体停工,有40%的人选择上访。

  上述情况中, 农民工维权困境既有政府监管范围的,如法律意识普及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劳务公司管理问题,也有劳务公司本身尽责范围的,如工资按时发放、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等问题,还有涉及政府、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共同参与的问题,如农民工技能提升、工资发放、农民工入会、劳动环境的改善等。 此外在调查中发现,已婚农民工占有80%多的比例, 夫妻农民工也占到了38%, 如何解决农民工夫妻工地住宿也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政府主导,发挥职能,完善保障体系,强化劳务公司管理

  1.分类分层,完善农民工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大致有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等三种路径。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高,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 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 因而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当前最重要、 最迫切的是农民工工伤保险, 而在调查中只有56%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 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一些劳务公司恶性竞争,为压低成本,工伤保险并不是全部覆盖。 建议由政府出面强制要求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参保,同时,适当上调工伤赔付标准。

  而对于医疗、养老等其他的社会保障,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很多都是跨省市流动,建议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和要求的保障办法, 便于其参保、转保、退保,避免因更换工作造成的手续复杂,被迫中断参保或退保。

  2.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据可依

  在调查中发现, 有21%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7%的农民工选择“企业(劳务公司)不签”一项。 建议在劳动合同过程中,政府加强监管,建筑企业积极配合,劳务公司依法实施,要做到签订合法、内容科学、管理合规。

  一是政府应督促劳务单位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 不得由他人代签, 特别谨防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都应作出详尽规定。 三是要求劳务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3.强化劳务公司管理,建立劳务公司信用管理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统一规范劳务进入市场,建立从“市场准入→行为规范→运行检查→市场清出”的管理反馈机制, 建立由主管部门、 总承包管理公司、 现场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劳务公司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于评价级别低、没有全面保障农民工各项权益的劳务公司进行降级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或清出劳务市场。

  (二)劳务公司主动有为 ,发挥主体作用 ,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1.建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档案 。 为了便于及时了解农民工动态,规范日常管理,劳务公司要针对民工流动性大、 分散性高的特点建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档案。档案应该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信息以及用工信息,并以此作为入职、考勤、工资卡办理的依据,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一个重要参考。

  2.普遍建立工会。 由于劳务队伍存在着分散性、流动性等特点, 由总包单位工会组织进行农民工管理往往难以控制,工会工作很难连续性。 按照“源头入会、委托管理、双向维护”的原则,建议当地工会根据劳务公司数量、规模、经营状态、建会情况,积极推动尚未建会的劳务公司建立工会组织, 从源头上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切实贯彻落实“两个普遍”,有力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上的作用。

  3.加强劳务公司的专业化建设 。 劳务公司要适应当前劳务分包专业的行业趋势, 不断加强企业现代化建设。建立完整科学的劳务施工日记、劳务综合台帐、 劳务技术台帐、 民工工资支付模式等管理体系,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劳务市场的要求。

  (三)总包单位积极参与 ,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1.建立诚信档案,积极有力监督

  总包单位应该建立劳务单位诚信档案, 内容涵盖项目建设情况、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等,对于没有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健全、农民工权益维护不力的劳务公司进行备案。 总承包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 必须优先使用有相应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在企业诚信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劳务公司。

  2.发挥平台优势,提供有效指导

  总承包单位大多数是规模企业,组织结构完整,管理链条科学, 总承包公司以项目部为主要管控单位, 对工程施工全面负责。 项目部作为基层管理机构,与劳务公司具有密切的合作与依附关系,总承包公司应该通过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在管理、 运行上进行监督和指导。 一方面,在群团工作中,通过党工团组织对劳务公司的工会工作进行指导,密切合作,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 同时增强民工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在生产施工中,通过重要工序环节的监督指导和专业培训, 提升劳务公司的施工组织能力。

  3.三方合力,提升农民工业务技能 ,改善生活条件

  目前,农民工在工作生活上存在着两大瓶颈:一是自身技能差、流动性强、持证上岗率低,再就业竞争能力差,选择面窄;二是本身居无定所,生活条件差,生活设施简陋。 这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联合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务工人员的素质;推进工地农民工生活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空间。

  一是三方合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政府一方面要在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建筑业务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农民工培训经费提倡“三个出一部分”即国家出一部分、劳务公司出一部分、施工企业出一部分,成立流动性的农民工培训学校,并根据农民工文化层次、技术水平、年龄结构及行业特点,采取送派、轮班、教师流动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二是三方合力, 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 首先,政府要出台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工地宿舍食堂卫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其次,与总承包企业、 劳务公司共同出资共建 “农民工之家”、“民工探亲房”、“民工活动园地”,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开展“送电影下工地”、“法律普及在一线”等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最后,政府应该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对农民工住户进行优惠减免,鼓励农民工入住。

  综上所述, 农民工是一个交叉在国家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而且也关系到建筑行业分工进一步精细化、 劳务公司逐步走向现代企业的产业发展问题。 只有政府进一步发挥服务社会的主导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多方面、多方位、多层次整合社会资源,围绕劳务公司管理主体,积极调动建筑总承包企业, 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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