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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要点和方式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2657字

 论文标题 

  中国工会十六大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指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新形势下,各级工会必须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推进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性质定位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将(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内容写入“监督检查”章节中。《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了“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内容。广东、江苏两省和哈尔滨等城市制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地方性法规。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作场所监督。劳动、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卫生、工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法律监督,较多的是通过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等形式来进行。即使采取日常巡视检查方式,同驻在工作场所的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分工会、工会会员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相比,也有时空距离差别。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有实时性、同步性、过程性和现场性。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社会组织和采购商有时也会对用人单位或者供应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查验,但这些社会监督具有偶发或者不定期的性质,工会开展社会监督更具内在动力和积极性、重要性。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的拓宽。与1955年颁布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比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列入监察事项范围。《劳动合同法》专节规范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用工单位被列入监督检查对象,并明确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工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一是最低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落实。我国已经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产假时间、哺乳时间、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低温高处噪声作业分级、身体健康检查、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建立或者设立了一系列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是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二是惩戒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查。为防止用人单位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一)前期介入。《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就终止、工运论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特别是建立申诉程序作出约定,强化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承诺。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早期介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决定和修改;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实时干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后者对用人单位拟作出的决定应当实时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三)交涉纠正。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工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批评、检举和控告,依法开展调查以识别行为性质并进行交涉处理。《工会法》和《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了工会开展交涉要求纠正改正的权利和程序。
  
  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分工合作
  
  (一)基层工会职责。一是保证职代会平台运作。基层工会要建设好职代会,成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第一知情人”.企业工会要做好职工董事监事的提名工作,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监督职责所需业务能力的会员,经职代会选举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二是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记录,做好劳动法律监督的基础工作。三是受理处理职工举报申诉。基层工会接到职工的举报申诉或者获悉用人单位将要惩戒职工、单方面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企业改制等情况后,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分别由工会组织员、法律监督员、工会小组长、工会主席、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等干部与生产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直至企业高层进行交涉,提出要求纠正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等处理意见。四是做好上级工会衔接对接。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各地相关制度,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相关情况;在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维权职责。
  
  (二)上级工会职责。一是指导支持基层工会监督。经常向基层工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基层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监督员的素质和能力。二是从面上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地方工会要收集掌握并研究分析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情况。要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席会议或者工作例会等平台,通过参加人大、政协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方式,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三是做好与基层工会衔接。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最低劳动标准或劳动条件,或者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对劳动者施以惩戒、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情况时,要指导基层工会开展交涉,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以上级工会名义出具《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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