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予以确立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休息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休息权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现实中休息权是最容易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因此,研究休息权的保障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休息权是指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休假以及休养的权利。笔者认为休息权大致包括休整权及休假权。休整权即传统意义上的休息权,包括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以及公休假日权。休假权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便休闲娱乐的权利。
1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准司法保障与司法保障三个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了保障。
首先,国家从《宪法》的高度明确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次,《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休息权进行了补充保障。
国务院 2004 年审议通过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政保障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实施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劳动者休息权的准司法保障即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 79 条及 81 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司法保障是劳动者休息权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主要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使用国家强制力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保障。
2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现状
2.1 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呈现两极分化
目前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两极分化体现为:第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享有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与之相对的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劳动者的休息权屡受侵犯。第二、服务、建筑、餐饮行业、警察、医护人员等特殊群体,有的连基本的休息时间都无法保障。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休息权受侵害状况尤其令人担忧。
2012 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工作中发现,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 25.3 天,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的占 39.6%,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44 小时的农民工高达 84.4%.
2.2 超法定标准加班情况严重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国家法定标准。在国家统计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所调查的20 个行业中,除农、林、牧、渔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低于 40 小时,其他行业均高于国家法定 40 小时工作周,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周平均工作时间都超过了 50 小时。
2.3“过劳死”现象日益增多
随着加班的普及,年轻人死在办公室的事件屡见不鲜。2011 年 10 月底,卫生部公布的一项以中青年劳动者为主要调查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部分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突出,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劳动者受到过各种健康问题困扰,经常无休止的加班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3 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即便现行法律体系从立法、行政执法、准司法及司法三个层面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了保障,但是仍然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3 条的规定仅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5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专章规定,但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3.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关休息权的法律法规不统一。现行《劳动法》是 1994 年通过的,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为: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1995 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3 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对此,《劳动法》没有及时做出更改,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就给了企业可钻的空子。
部分法律规定概念模糊,使得企业有机可乘。《劳动法》第 41 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第 5条第三款中的“工作需要”,法律界定不明确,给了企业借机规避法律的机会。解释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这就给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一个合理借口,劳动监察部门无法监管,劳动者也无路维权。此外,何为“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劳动法》第 37 条对“劳动定额”也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3.2 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不力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提高法律强制力的关键。由于人员编制有限,目前中国现有的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能力深入到每一个用工单位检查,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各级各界领导为了政绩一味追逐 GDP 的增长,对部分企业违反法规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视而不见;部分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休息权案件时涉嫌“执法腐败”,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往往有失偏颇。劳动监察部门“坐等举报”,收到举报怕得罪某些“财神爷”,而怠于行使职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使得休息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据统计,我国劳动行政监察部门 2012 年主动监察用人单位 207.6 万户,涉及劳动者 11232.9 万人,投诉结案31.6 万件,举报结案 4.9 万件,审查用人单位送报的书面材料涉及用人单位 213.1 万户。2012 年度处理涉及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案件 28966 件。案件处理中:责令限期改正263829 件,行政处理决定 12981 件,行政处罚决定 22861 件,警告 6566 件,罚款 16304 件,其他行政处罚 928 件。
3.3 工会自身建设问题诸多
我国工会维权职能欠缺,工会没有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是一方面,在劳动监察部门怠于执法时,工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工会,即便有些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人、财、物受制于企业,也沦为了企业领导者的工具,难以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应有作用。
4 完善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思考
4.1 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保障
第一,《劳动法》应修正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相统一。
第二,界定部分模糊概念。《劳动法》需要明确界定第 37条中的“劳动定额”,第 41 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应明确界定“工作需要”.对于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情形,法律应当规定最高加班时间限制,且细化劳动定额,不给企业钻空子的机会。为劳动者维权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标准。
第三,《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法律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享有。
4.2 完善劳动行政部门法律监督制度
仅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为了监督企业守法,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转变观念,依法执法,做到公平公正。其次,劳动监察部门不仅应加大执法力度,而且要提高执法频率。不能坐等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侵犯,将“坐等举报”的被动履行职能方式转为主动履行职能方式,应当从源头抓起,主动查处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
4.3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正式组织。首先,要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建设,使其独立于企业,并保证其经济的独立性,不受企业控制。其次,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并且适当引进一些法律人才的同时,由政府出资,对工会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会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再次,要打破传统的单个企业为工会组织的单一模式,建立起广泛的工会组织,比如行业工会或者地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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