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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本科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潜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30 共3416字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人口基数、就业机制、就业观念等问题,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尤其表现在大学毕业生群体上,而见习经历无疑是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2006年,人事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7部门联合启动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明确从2009年到2011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这一系列的举措意味着“见习制度”的建立意义深远,那么到底什么是“见习制度”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地方政府确定的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以尽快实现就业的制度,是为了弥补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缺乏工作经验和阅历的一种措施。
  见习制度对高校毕业生意义重大,对于注重实践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更是意义非凡。随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认证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青睐,财会类人员数量的激增以及2006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等都对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会计人才要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向国际化会计方向发展。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促使许多公司对高级财务人员求贤若渴,然而缺乏经验的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显然难以胜任,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1 就业见习制度的发展

  响应中央建立就业见习的号召,2009年,赣州市政府发布《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政府全额负担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600元以及意外伤害险。2010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就业见习基地按月为每名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500元基本生活补助,市财政对符合规定的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补贴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为每名见习人员一次性购买的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可以上报申请补贴,补贴按季度发放。”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次将就业见习提升到了地方法规的规范层次。

  2 就业见习制度的潜在问题

  2.1 政府、见习基地分工不均

  在赣州市政府下发的《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文件中,政府全额负担见习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意外伤害险费用,见习基地单位仅需提供相应的岗位。对于见习基地单位来说,这无疑是低成本的劳动力来源,相对于问卷调查中搜集的普通实习所拥有的补贴(工资补贴、过节补贴、交通补贴、餐补以及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无异于九牛一毛。虽然,就业见习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使未就业毕业生获取实际的工作经验,增强竞争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堂而皇之的劳动力剥削。对于补贴、福利的标准,政府应考虑适当上浮。否则,政策的漏洞易导致就业见习成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且见习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2 见习人员意外事故“无人买单”

  毕业生见习期间,毕业生既不属于学校管理也不完全由见习单位管理。然而在见习期间,工伤风险仍然存在,遭遇意外并不鲜见。目前,对于这一风险的防范,仅有意外伤害险。事实上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究竟是否能够得到赔付是无法确定的。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关系专家鲁志峰表示“:由于见习大学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不能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只能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而民事赔偿的标准高于工伤保险,事实上也很难执行。所以,一般的做法是走民事赔偿程序,同时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企业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来企业提供见习岗位就是为政府分忧,再让他们完全承担这样的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企业难以承担,政府也无从负责,这就导致了见习人员意外事故“无人买单”的风险存在。

  2.3 见习岗位质量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三年百万高校就业计划的通知》中规定“: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其中“一定”的概念太泛,没有准确的评价标准去衡量,不能够充分保证见习生能够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同时,岗位的提供不能保证专业的对口,有效岗位的缺失导致见习生不能够从中提高专业技能和竞争能力。
  对于“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实际上并没有有效的办法去监督,即使监督也只是定期定点的监督。这一要求的实践只能凭借见习单位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执行。
  相对于较成熟的职业见习制度——德国的“双元制”,我国的见习计划本身并不完备。一个完备的见习计划应该包括职前辅导、在岗实习、离岗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除在岗实习以外,其他方面工作的缺失是制约见习计划在我国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只有这几方面工作的共同保证,见习计划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2.4 立法层次低,配套制度不健全

  除广东省外,各地仅以通知、办法、意见的方式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立法层次低,配套制度不健全。高校也缺乏对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相应的配套规定。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不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不签订见习协议“,合理”地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5 企业财务信息保密意识强

  由于企业对财务信息的重视,在见习期间,企业往往不愿意让财会类专业毕业生尤其是会计专业毕业生接触其核心的财务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财会类专业毕业生尤其是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见习机会,制约了见习质量的保证。

  3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的建议

  3.1 明确政企分工

  对于政府与见习基地的分工,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提高见习生的补贴,同时见习基地应适当负担见习生生活补贴。政府可以帮助见习基地宣传,节约见习单位人事招聘成本。对于帮助见习生就业有显着成效的见习基地可以给予政策上的福利,如: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成效可以以见习生见习后找到工作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来衡量,这样可以激起见习基地对见习生培养的重视。同时,政府还应致力于对见习生的约束,使得见习生正确认识就业见习的严肃性。

  3.2 实现工伤保险的保障

  对于见习生意外事故的保障,笔者认为应将见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考虑到见习基地帮政府分忧这一特殊性,为保障企业的利益,政府也应适当承担一部分。

  3.3 建立见习基地和高校的对接

  各个见习基地和特定高校可以建立联系。对于见习岗位的设置,不应完全由见习基地制定,各高校也应参与进来。根据双方需求制定,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就业见习的意义。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在毕业生中广泛宣传就业见习这一制度,提供毕业生离校后寻找就业见习的联系方式。

  3.4 提高立法层次

  没有法律的保障实施,既不能够得到重视也不能够得到约束,使得见习单位即使违反通知规定也不存在违法代价《。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实施是就业见习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提高就业见习立法层次的良好表率。各地方政府可以参考学习制定,促进地方就业见习发展,完善就业见习制度。

  3.5 建立见习管理档案

  由于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企业往往不放心让见习的会计专业毕业生接触核心的信息,防止信息的泄露。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高校与企业建立一定的机制去约束泄露信息的行为,使企业放心。首先,各高校应为学生建立档案约束即将毕业的学生,规定如果一旦违反保密义务应在学生档案中详细注明以警示;其次,在见习之前,学生与见习单位需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责任;另外,此项保密制度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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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傅琳琳,袁洁,凌金玉,张春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利弊分析调查报告——基于南京市部分见习基地管理人员、见习生的访谈结果[J].出国与就业·就业,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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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工作的通知[EB/OL].
  [5] 就业见习亟待完善——四问见习制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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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陈晓梅,李视友,龚丽.会计专业“3+1”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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