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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优先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21 共6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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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公民身份平等问题探析
  【绪论】平等视域下的公民身份解读绪论
  【第一章】平等:公民身份的理论视域
  【2,1】权利优先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2.2  2.3】经济基础型的马克思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第三章】当代中国公民身份平等问题及其化解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公民身份平等观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公民身份平等理论的三大范式

  根据公民身份平等的三重维度,形成了公民身份平等理论的三大范式即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社会主义公民身份。其中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强调权利平等和程序公正,在马歇尔所构建的公民身份三种权利要素、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词典式'排序和诺齐克的机会平等理论中表露无遗;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强调道德至上,麦金泰尔的基于传统和历史的'应得'观念强调了公民主体美德。社会主义公民身份强调经济社会基础,蒲鲁东和马克思对形式平等进行了批判,构建了社会经济平等观。

  第一节 权利优先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自由主义根据其自身逻辑思想的发展,分为古典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其中古典自由主义与社会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研究主题从自由转向了平等。古典自由主义无论是康德的义务论还是密尔的功利主义侧重于启蒙的自由精神而非平等。随着现在西方政治社会宪法制度和公民权利实践,自由已经为人们所认知和享有,但与自由平行的平等问题凸显出来,成为了社会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迫切解决的难题。

  一 马歇尔的社会权利论

  20 世纪 40 年代社会主义运动兴起,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平等价值在现实生活中遭到质疑,尤其是在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针对此,1949 年,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演讲,次年,演讲内容以其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出版并且引起学界的轰动。公民身份的平等问题以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中的三要素-尤其是社会权利因素-得到重新阐述。

  首先,马歇尔根据英国的历史进程把公民身份分为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三种要素,根据英国的历史,18 世纪时产生了公民权利和与之相对的法院,19 世纪产生了政治权利和议会机构,20 世纪出现了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这三种权利从起初的地方性权利到全国性权利,由此确立了公民资格理论。

  根据马歇尔对这三种要素内容的描述可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应的是公民身份形式平等,社会权利针对的是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马歇尔想要以公民身份这三要素想要集公民身份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于一体。

  其次,马歇尔向我们描述了公民身份三要素之间的联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马歇尔对于公民身份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一些看法。一方面,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中三个要素之间次序分明、缺一不可。马歇尔为这三个要素设置了前后不可更换的次序即只有公民身份拥有了公民权利,才拥有了政治权利,在公民身份获得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后,社会权利才出现。可以看出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社会权利的前提,他所强调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即形式平等的前提性、重要性。但后来马歇尔意识到要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需要一定的社会资源支撑,一个食不果腹的、贫穷的公民既无法享受到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又没有能力参与政治决策。换句话说,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社会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不能很好地为公民所拥有。

  另一方面,公民身份的三种要素之间并未像马歇尔所想象地那样有序,相反,三要素之间存在着冲突,尤其是在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之上,这些内容多半是通过国家的干预和税收政策得以实现的,而国家干预和过高的税收势必会侵害到基于市场和个人主义的公民权利。姑且不论以英国历史的三种要素的时间次序是否具有普遍性,就公民身份三要素之间的冲突,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并未妥善地处理好公民身份中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最后,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其第三种要素即社会权利的描述上,这也是马歇尔本来最为感兴趣的部分,正如他所说的那样"我尤其感兴趣于公民身份对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马歇尔的公民身份平等观主要集中在对社会权利的阐述,而社会权利正是马歇尔想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身份不平等问题的关键点。马歇尔认为现代社会有两种值得重视的结构:社会阶级结构和公民资格及其相关的制度结构。两种结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马歇尔分析了公民资格的自由平等对于瓦解封建社会的不平等阶级所起到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平等阶级-资产阶级。这种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阶级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成功的必要代价,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为这种社会分层能够激发公民的积极性,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地位,这是社会保持着活力和进步的源源不断地动力。
  
  与此相反,公民身份的本质却是平等的,如何使不平等的社会阶级对公民身份不造成损害?马歇尔认为社会阶级的不平等并未对公民身份的平等精神造成损害,相反公民身份的三要素尤其是社会权利要素能够缓和社会冲突、弥补社会阶级不平等。这种社会权利在"如何丰富文明生活的具体内容,如何普遍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推进幸运者和不幸者在各个方面的平等"之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马歇尔在这里是想要弥合公民身份中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者之间并不必然产生冲突,通过赋予公民身份以社会权利可以缓解不平等的社会阶级对公民身份的影响。马歇尔的社会权利论的提出在以强调权利优先的自由主义理论内部,无疑是有意义的,至少使得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开始关注公民身份中的实质平等问题。
  
  但与此同时,马歇尔的社会权利论也遭到了双重批判。就社会权利是否消除了社会阶级不平等问题,一方面马歇尔的社会权利并没有消除阶级或者说没有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平等;另一方面认为即使马歇尔的社会权利对于消除社会阶级起到了作用,但是同时导致了一些其他的问题的出现,例如大量的失业、依赖文化的出现。前者认为马歇尔的社会权利是和市场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工作报酬越高,条件越好,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就越多。依此而推,社会福利并未解决社会中的贫困现象,后者认为福利国家所提供的社会福利具有消极的性质,社会福利使得公民可以不用劳动就可以轻松地获得福利,这既导致了国家经济的衰退又使得个体的积极性下降以及随之而生的依赖文化,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福利不但没有消除社会的不平等问题,反而加重了社会的贫困现象。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中的社会权利不管遭到了多少批判,不可否认,公民身份社会权利的提出对于促进公民身份的平等精神所提供的新的研究视角和现实意义。

  二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与诺齐克的'机会平等'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与诺齐克的机会平等最能代表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的观点,且两者的理论一直支配着西方政治思想史。两者的平等观有共同之处,例如都强调权利优先于善、都求助于权利的道德基础'人是目的',都强调形式平等的重要性。但更多的是两者的相互博弈,在一定意义上讲诺齐克的机会平等是对罗尔斯民主平等的批判建立起来的。通过对这两种平等观的探视有利于我们了解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平等观。

  古典自由主义者虽然已经将自由以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实际生活中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未落到实处。工业革命积累的财富并未使得公民富有、社会稳定,相反,公民之间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运动的频繁发生,这就是罗尔斯生活的时代,他想要以理论的方式来试图解决公民身份不平等问题。罗尔斯的认为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和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只要建立正义的社会结构,那么不平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正如他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同时"正义又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在罗尔斯的理论内,正义和平等可以相互等同的。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从广义上讲表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三个方面的平等,第一个正义原则对应的是自由的平等、第二个正义原则对应的是民主平等、机会平等。从狭义上看民主平等等同于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明确的表示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是等同的,进一步说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是通过差别原则来实现的。自由的平等即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民主的平等即第二个原则,"在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机会平等即"依系于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具体而言,'自由的平等'是所有人所拥有的自由权利,是一种形式正义、形式平等原则,这种形式平等原则是作为公民身份的前提存在的,罗尔斯把它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中所体现出来的公民身份形式平等,表现在权利平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

  在罗尔斯看来,公民身份的形式平等就是权利平等即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权利成为了公民身份平等的代言人,它以一种理念昭示着作为人的尊严与平等。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制度与程序正义的框架来践行这种权利平等的理念。罗尔斯说:"这种形式的平等理念要求以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人们。"虽然这种形式平等并不能保证公民在具体的领域中得到平等的分配额,但是以一种法律制度保障了正义的环境,没有这种正义的环境,无所谓具体的、实质的平等。换句话说,如果公民以一种平等的身份进入了公正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并不能保证必然会出现结果平等。但只要政策能够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可以接受的,借此来解决公民在财富和收入方面的不平等问题,这也是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的核心就是有利于政策能够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所谓'最少受惠者'指的是由于自然(禀赋、智力等)和社会原因(家庭背景、环境、教育等)导致的处于不利地位的底层公民,罗尔斯凭直觉认为社会政策应该倾向于这些底层公民的利益,只有这样公民身份不平等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这就是"最大利益"的意思。罗尔斯主张在市场初次分配后国家进行再分配政策,并且再分配政策的标准要倾向于社会底层公民的利益。此外,第二原则中还有一个机会平等,它不仅承认所有的职务在形式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且公民能够有获得这些职务的平等机会。这就要求"社会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不管其家庭收入的多少".

  借此来保障所有公民能够有获得平等机会的资源和能力。

  现代社会中各种平等的价值体系纷繁复杂,罗尔斯在此举出了三个平等原则即自由的平等、民主的平等和机会平等,那么如何能够避免这三种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罗尔斯提出了'优先规则',即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自由的平等优先于机会平等和民主的平等,机会平等优先于民主的平等。

  罗尔斯把这种'优先规则'定义为"词典式的序列".它意味着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优先于第三个原则,第一个优先原则代表着自由的优先性,其实质就是形式平等的优先性,第二个优先原则代表着正义对效率的优先,强调了实质平等的合理性,"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即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被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总结而言,罗尔斯的民主平等的核心价值表现在差别原则中,这个原则是最能够体现罗尔斯着力解决的公民身份的不平等的问题。同时罗尔斯认为只有在民主的制度结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以正义的制度和公正的程序才能保证民主的平等。总结而言,罗尔斯在承认自由价值、公民身份形式平等的基础上主张国家进行有利于社会底层公民的再分配政策,以求解决公民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诺齐克提出了'机会平等',批判了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他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对国家为了解决经济不平等而进行的再分配政策。其主要理由如下:(一)个人权利的无限原则(二)有限国家原则,这两个理由构成了诺齐克'机会平等'理论的基石。诺齐克认为所有的哲学家都在极力解释平等和解决不平等,但是并未对平等进行论证。那么平等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呢?

  诺齐克认为平等之所以是一种政治价值,在于它以权利为基点。诺齐克的权利既是积极的又是否定的,积极的权利在于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权;否定的权利在于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这就是权利的边际约束。

  他说"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 C,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诺齐克的权利的'边际约束'以康德的义务论传统为哲学基础,康德理论预设了一个先验的、独立于经验的、不受任何善观念约束的自我,从认识论和实践论两个方面论证了自我优先于目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基于此,诺齐克进一步说"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借此个体权利的无限原则被确立下来。任何形式的平等都与国家的职能相互关联,它部分地地取决于国家职能的定位和国家的政策颁布,因而对国家的设定也会影响平等的理论。诺齐克同样给国家设定了积极和消极的功能,积极的国家功能在于保护个体权利和公民权利,消极的国家功能认为国家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个体权利。国家只是扮演着洛克所言的'守夜人'的形象即最低限度的国家。
  
  诺齐克认为只有最低的限度的国家即是功能最大的国家,因为只有最低的限度的国家才能和个体权利相容,保障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借此诺齐克批判了罗尔斯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来试图解决公民身份不平等问题,国家的再分配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平衡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但是这种税收政策必然会侵害到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两个原则构成了诺齐克'机会平等'的主要内容,很明显,诺齐克所强调的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仅仅通过赋予公民合法权利进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中,但是并未对具体问题上给予帮助。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中也含有机会平等,但却与诺奇的机会平等有很大的区别。
  
  罗尔斯的机会平等考虑到了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对个体造成的起点不平等,因此主张国家通过教育等基本的公共服务来使得个体在进入市场和社会中时尽量拥有平等的能力,这种机会平等有着迈向实质平等的倾向。对于此,而诺齐克是坚决反对的,诺齐克坚信个体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无限和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如果通过税收政策来提高公共服务或是底层群体的利益,这在诺齐克看来是不道德的,必将侵害到个体权利,侵害了个体权利即是侵害了平等精神。综上而言,诺齐克的机会平等是基于权利不可侵犯基础之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
  
  诺齐克没有考虑到公民进入到市场和社会中的起点平等问题,试想一下,一个拥有百万资产的富二代和一个出身平庸的人拥有同等的权利进入到市场和社会中,那么我们很容易就能够看到诺齐克的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结果,那就是拥有更多资源和能力的精英群体的形成,与之相反,底层群体也会日益贫穷和无法翻身,这并不是一个喜闻乐见的社会。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主张通过国家再分配来实现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诺齐克的机会平等以权利为基点批判再分配政策必将侵害到公民的财产权利,这就是两者理论的博弈点。但这两种平等观同样也存着惊人的一致,即对权利平等的至上推崇,这同时也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共通之处。权利平等是作为公民身份形式平等最主要的体现,权利平等所带来的公民身份形式平等精神、作为人的尊严的道德价值和法律制度框架的保障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建基在权利基础上的平等观也是值得好好推敲的,以诺齐克的最为极端的例子来看,平等意味着平等地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体所拥有的只是纯粹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由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精英集团和弱势群体凸显、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日益加大,公民身份的实质平等精神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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