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划分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在各种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都对此有所论述。但在我国理论界,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仅就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谈些自己的看法,与理论界的同仁共同商讨研究。
一、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各自的内涵
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根据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把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 五种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的方法。
社会形态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着作中,多数情况下是指“生产关系总和”或“生产关系体系”、“社会经济结构”;但有时也包括生产力,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即社会生产方式;有时还包括上层建筑,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及与此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统一;而在讲社会形态的发展时,又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看作一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实际上是把社会形态看作全部要素的总和。
这样,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着作中,社会形态概念共有四种含义。应该如何对待这种情况呢?有两种相反的态度:一种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即对经典作家的论述断章取义,各取所需,为我所用,认为只有自己采用的某一种看法符合经典作家的本意,排斥经典作家的其他看法。另一种是科学的态度,认为在科学史上,任何概念都是发展变化的,都有一个由内涵不够确切到更加确切、外延不够确定到更加确定的过程,即有一个由多义到一义的过程。社会形态这个概念也不例外。我们不应该囿于经典作家的论述踏步不前,更不应该责备他们没有把这个概念规定得尽善尽美,而应该把这个概念推向前进。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我把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的角度使用的社会形态概念定义为:社会形态是由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全部社会要素组成的完整的社会体系,是按照自身特有的规律运动、变化、发展着的活的社会有机体。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一定的社会形态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力是组成社会形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虽然不是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的直接标志,但却是决定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的具体特点的最深刻的根源。不把生产力包括在社会形态之中,就是舍弃了社会形态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使社会形态失去了根基。
第二,一定的生产关系是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的骨骼,它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又决定其余一切社会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是决定该社会形态的性质的直接标志。因为人类历史上有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制的、共产主义制的依次更替的五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所以相应地把人类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 依次更替的五种不同的社会形态。
第三,社会形态除骨骼外,还包括使骨骼有血有肉的上层建筑以及其他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中任何一个层次的其他一切社会要素。如还包括不属于上层建筑的自然科学、逻辑学、语言学等社会意识形式,以及在各个历史阶段上分别存在的氏族、部落、部族、家庭、民族、阶级等人群共同体。可见,社会形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我不赞成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把社会形态定义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或“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因为这样的定义不能包括社会形态所具有的丰富内容。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第五版) 教科书,把社会形态定义为:“社会形态标志着社会结构的类型,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统一体。”
①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它指出了社会形态是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统一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形态所包括的丰富内容。它的不足在于,虽然指出了社会形态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但没有把生产力包括在社会形态之中。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这个不全面的定义,之所以在我国流行最广泛,是有其悠久的理论渊源的。这个定义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前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和尤金编写的 《简明哲学辞典》(1939 年版) 上。其中说,社会经济形态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跟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②。这种看法,在 20 世纪 40 和 50 年代,很自然地被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接受。1961 年出版的艾思奇主编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教科书,又采用了苏联 《简明哲学辞典》 中的观点,对社会形态下了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即“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③。这部教科书,在当时是我国学者集体编写的第一部质量较高、影响较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此后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大都采用这本教科书的观点。应该说明,就是在前苏联理论界,也并非都认为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前苏联 1972 年出版的费·瓦·康斯坦丁诺夫主编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一书,就认为社会形态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各种社会要素的总和。这本教科书在给社会形态下定义时说:“社会经济形态,是一定的社会类型,是在当时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按照其特殊规律发挥作用和发展的完整的社会体系。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形态的经济骨架。但是社会经济形态还包括使这个骨架有血有肉的其他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复杂结构加以研究。”④这本教科书给社会形态下的很好的定义,没有引起我国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学和研究的学者的关注。
第四,社会形态是由上述全部社会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社会体系或社会系统,而不是由这些要素机械地拼凑起来的东西。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常常把社会形态看作是一个活生生的“社会有机体”。社会形态和社会有机体这两个术语反映的社会内容是完全相同的。社会形态是一个科学概念,社会有机体是一个比喻性概念,即把社会形态比喻为像动植物那样的活生生的“社会有机体”。我国理论界有人认为,社会形态和社会有机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他们认为,社会有机体是一切社会要素的总和,而社会形态是指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列宁在 《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 一书中,多次把社会形态 (亦称社会经济形态或经济的社会形态) 比喻为像动植物那样的社会有机体。上面讲过,列宁多次把社会形态定义为生产关系体系,并且说生产关系体系就是社会有机体。他指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每一种这样的生产关系体系都是特殊的社会机体,它有自己的产生、活动和向更高形式过渡即转化为另一种社会机体的特殊规律。”
①又说:“达尔文推翻了那种把动植物物种看作彼此毫无联系的、偶然的、‘神造的’、不变的东西的观点,探明了物种的变异性和承续性,第一次把生物学放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之上。同样,马克思也推翻了那种把社会看作可按长官意志 (或者说按社会意志和政府意志,反正都一样) 随便改变的、偶然产生和变化的、机械的个人结合体的观点,探明了作为一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概念,探明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从而第一次把社会学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②列宁把社会形态比喻为动植物那样的社会有机体,以说明社会形态是生动的、具体的、内容丰富的、发展变化的,防止把它看成是死板的、凝固的、贫乏的、抽象的。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有机体,都有其特殊的本质和特殊的发展规律,有其孕育、产生、确立、发展和灭亡的历史。一个较低的社会形态必然为另一个较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历史。
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马克思在 1857—1858 年写的 《经济学手稿》 中明确提出来的。他说:“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
③在这里,马克思根据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发展状况,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三种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这三种社会形态是分别由历史上存在的三种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即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决定的。以这三种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为基础,形成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在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三种社会形态。这两个三种社会形态的序列是内在统一的:人的依赖性社会即自然经济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即商品经济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即产品经济社会。所谓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就是指这两个序列的社会发展三大阶段的划分法。关于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特点及其在说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的“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的区别”部分中具体论述,所以这里就不像对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那样作具体的论述了。
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都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二者既是互相区别的,又是内在统一的,在说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上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下面我们先讲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的区别,再讲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本质上的一致性,最后说明不能用一种划分法取代另一种划分法。
二、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的区别
人们对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比较熟悉,而对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相对说来则了解较少,所以我们主要通过论述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特点及其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说明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区别,并从而让读者对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有较具体的了解。
第一,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则是以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为标准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上面讲到,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根据人的发展状况和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三种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而这两个三种社会形态的序列,从根本上说,是以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不同关系为基础的。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在较低的形式上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是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的社会,是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在更高级的形式上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能直接说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这种关系。
第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根据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变化说明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在人的依赖性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共同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始共同体,包括氏族公社、农村公社、家长制大家庭等等;另一种是原始共同体解体以后产生的派生的共同体,如手工业行会、商业行会、各种会所等。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是共同体的一员,受共同体的束缚,离开共同体便无法生存。在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上述各种共同体都已经解体,个人摆脱了对共同体的依赖,不再受共同体的约束,好像是获得了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假的,因为他们又陷入了对阶级、国家等虚假的共同体的依赖,受这种虚假的共同体的统治。
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人们建立了“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真实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发展成了一切人发展的条件,个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能够全面发展自己的天赋和才能。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不能直接说明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的。
第三,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把衡量财富的尺度作为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的依据之一,这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所没有涉及的。马克思在 《资本论》 及其手稿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始终构成财富的内容。在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人们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或者说,人们生产产品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不是为了交换或出卖,所以财富的尺度是使用价值。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们几乎把全部时间都用于生产劳动,几乎没有自由活动时间。在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生产的目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而劳动时间成了财富的尺度,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在同剩余劳动时间的对立中并且由于这种对立而存在的。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财富的尺度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之间的对立消失了,个人的需要将成为财富和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
第四,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重点在于具体考察和分析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的形成、特点、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和必然导致自身灭亡的过程,揭示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拜物教性质。马克思在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通过考察和分析商品生产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之间的矛盾,由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的转化,以及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利润率转化为平均利润率,利润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地租和利息,最后是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三位一体的总公式,深刻地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在物与物和人与物的表面的关系下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即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以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从而深刻地说明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合理性和对工人剥削的残酷性,揭示出物的依赖关系或商品经济的拜物教性质,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必然导致它自身扬弃自身、自身消灭自身。这个特点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能直接说明的。
第五,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把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的不同,作为区分原始共同体解体以后产生的三大文明形式的依据。这三大文明形式是指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马克思在 《资本论》 第一卷中指出:“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①马克思在 《资本论》 第三卷中又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②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的这个特点,是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能直接显示出来的。
三、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方法本质上的一致性
在注意到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区别的同时,也不要把这两种划分方法对立起来。前面已经讲过,这两种划分社会形态的方法,都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二者在说明人类历史发展全过程中的作用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矛盾、互相对立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所划分开来的社会形态,都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所谓经济的社会形态,是指以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形态概念与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含义是相同的,社会形态概念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的简称。近些年来,由于又出现了技术社会形态概念,所以人们又往往把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作为与技术社会形态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使用,以说明经济的社会形态与技术社会形态的不同。技术社会形态划分法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的不同为标准,把人类历史划分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依次更替的几种社会形态。
①本文拟不专门讲技术社会形态概念和技术社会形态划分法,只是为了说明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所划分开来的社会形态都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才提及技术社会形态概念和技术社会形态划分法。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根据是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以经济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的社会形态,当然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根据是人的发展状况,而人的发展状况的不同,又是由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和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的不同决定的。而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和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都属于经济形式或经济关系,以它们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当然也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特别是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所以以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以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社会形态,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在说明人类历史由公有制社会到私有制社会再到更高发展程度的公有制社会的演变过程方面是一致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人的依赖性社会中的原始共同体是公有制社会;原始共同体解体以后产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私有制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也是私有制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是更高发展程度上的公有制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 是更高发展程度上的公有制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但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我们这里讲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划分法,所以以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的设想为依据。
第三,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在说明人类历史由无阶级社会到阶级社会再到更高发展程度上的无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方面是一致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中的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原始共同体是无阶级社会;原始共同体解体以后产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阶级社会;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也是阶级社会;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或产品经济社会是更高发展程度上的无阶级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原始社会是无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三个社会形态都是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 是更高发展程度上的无阶级社会。应该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阶级划分,但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无阶级社会,我们这里讲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形态划分法,所以以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为依据。
第四,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实际上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归纳和概括,因而把这种归纳和概括分解开来,实际上就成为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是以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社会,这个社会又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原始社会,第二阶段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奴隶社会,第三阶段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封建社会。原始社会的人都生活在氏族、胞族、部落、家长式大家族等共同体中,劳动的客观条件都属于这些共同体所有,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者,都是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把原始社会归属于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社会是容易理解的。
而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归属于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社会,就有些不太容易理解。马克思似乎预感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在 《资本论》 及其手稿中,对这一点专门作了说明。他指出:在奴隶制和农奴制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仍然没有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对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①。直白一点儿说,就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和封建主 (或农奴主) 并没有把奴隶和农奴当作人看待,而是把他们看作与牲畜和土地一样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所以他们也是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把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这三个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再加上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正好是依次更替的五种社会形态。这正好说明了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本质上是一致的。
四、不能用一种划分方法取代另一种划分方法
前面已经反复讲过,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都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二者在说明历史发展过程的作用上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我国理论界有些人在对待二者的态度上厚此薄彼、舍此趋彼。有人认为,马克思只提出过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从来没有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是斯大林 1938 年在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中首先提出来的,它不符合历史实际,应该否定和放弃。与此相反,又有人认为,只有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才是科学的,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具有科学性,应该否定和放弃。这两种看法都失之偏颇和片面。
第一,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有其特定的功能,比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相比较,它过于笼统,即不能更细致地说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区别,也不能更精确地说明社会类型的复杂结构。例如,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种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三种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共同点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把它们称之为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就是对这个共同特点的概括。但是,这三种经济的社会形态在生产力发展状况、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性质、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等方面,彼此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别。除此之外,就是在宏观的经济运行形式方面,三者之间也有明显的不同。在原始社会的前期和中期,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在原始共同体 (氏族或部落) 相毗邻的地区,偶尔发生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产品交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日益增多,并且逐渐产生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自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但在自然经济的缝隙中,又存在着简单商品经济,有些国家 (如古代希腊奴隶制的雅典) 和地区 (如中国封建社会的江浙一带),商品经济还是相当发达的,甚至有了国际贸易;在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简单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构成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阶段,正是简单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孕育和产生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有这些具体的复杂情况,仅仅用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中的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自然经济社会是概括不了、说明不了的。
第二,我并不否认,从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的角度来看,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在由一个社会形态向另一个社会形态转变的过程中可能超越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形态。例如,美洲大陆十五世纪哥伦布到达时,当地土着民族还处于氏族公社阶段,十六世纪便由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殖民主义者建立了黑人奴隶制,但这种奴隶制不同于古代的奴隶社会,它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的历史条件下,已经不可能形成独立的奴隶社会形态。后来美国经过 1775年的独立战争和 1865 年的南北战争,北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战胜了南方奴隶制的庄园经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得了最后胜利。美国跨越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欧洲的日耳曼民族没有经过奴隶社会,而是从农村公社经过征服奴隶制的西罗马帝国,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直接建立起农奴制的封建社会。我国在刚刚解放时,藏、彝等少数民族,还处在奴隶制社会形态,东北的鄂伦春族甚至还处在原始公社的部落所有制阶段。经过民主改革,他们超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而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上存在的这种“超越”情况,不仅不违背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的理论,反而是以这个理论为前提的。这是因为,五种会形态划分法是就全世界范围而言的,而不是就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范围而言的,是说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人类历史由低到高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而不是说每一个国家和民族不论其具体情况如何都依次经历这五种社会形态,不能超越其中的任何一个社会形态。某个国家或民族超越了某一个或某几个社会形态,是以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其他国家和民族经历了这个社会形态为前提的。如果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没有经历过这个社会形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越”了。因此,不能根据历史上存在的“超越”现象,否定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
在对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理解上,我应该做一些自我批评。我在 1985 年出版的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简论》 一书中,以国家或民族范围为对象来划分社会形态,认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条件下,按其自然历史过程,一般都应从低级到高级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低级阶段) 五种社会形态。”
①我的这种看法与很多国家的历史发展实际是不相符合的,学术界一些同仁对我的观点提出的批评,我诚恳接受。从各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并非每个国家或民族都依次经历这五种社会形态。不少历史学家认为,中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斯拉夫民族和阿拉伯民族的各个国家大都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设想过俄国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由农奴制的农村公社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至于上面讲到的美国和日耳曼民族的“超越”情况,这是绝大多数历史学家都赞同的。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在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确实是依次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四种社会形态的;现在有些国家,例如中国,已经进入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各个国家和民族都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道路进入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第三,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都是商品经济社会,但这两种商品经济是有本质区别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只说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商品经济社会,不把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就抹煞了这两种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用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划分。
第四,我也不赞成认为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科学的观点,不赞成只承认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而完全否定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有其自身的根据,在说明人类历史演进过程方面有其特定的功能,这种特定的功能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能取代的。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讲的,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不能直接说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说明个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说明不同的宏观经济运行形式具有不同的衡量财富的尺度,不能直接说明物的依赖性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的拜物教性质,不能直接说明原始社会解体后产生的三大文明形式榨取剩余劳动的不同方式。
任何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理论都非无中生有,都有其自身的思想渊源。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也不例外,虽然其理论之根深植于物质的经济的事实之中,但是它也有自己的思想渊源。众所周知,德国古典哲学、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十九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