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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个人信息使用中的民事规范构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第二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判断
【第四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现状
【第五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设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
2.1 目的明确原则
目的明确原则也被成为目的约束原则、目的特定原则,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的首要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目的明确原则是指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收集、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中,使用者都应当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的目的。这一目的一旦明确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则需征得权利人或有关部门的同意。这实际上是通过限制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方面的随意性,进而以最大可能的防止个人信息脱离信息主体的掌控,以致出现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的情况。
目的明确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特定、明确,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之前就必须以明确的方式将其特定的目的内容准确地呈现出来。例如,凤凰卫视网站声明:“凤凰网收集这类关于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是为了注册会员能够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凤凰网的网页。我们的目标是向所有的互联网用户提供愉快、有益、有趣的上网经历。而这些个人信息有助于我们实现这一目标。”①这其中,“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凤凰网的网页”就是凤凰网收集个人信息的特定的、明确的目的,并且以网页公告的形式准确呈现出来,符合目的明确原则的要求。
此外,目的明确应当是现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而不包括将来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通过目的明确原则的约束,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源头与过程的监控,一方面可以实现个人信息的有益价值,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推动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日后因个人信息使用不当而出现问题时,进行事实调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提供必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避免举证难的情况发生,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添砖加瓦。
2.2 权利主体同意原则
权利主体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方面的体现。权利主体统一原则是指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收集、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中,使用者对权利主体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许可或确认,不得擅自对个人信息加以利用。这一原则的规定是由于个人信息都是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的信息,涉及权力主体的切身利益,对其使用不当会损害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因此,任何个人信息的使用都必须事先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否则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信息主体同意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与使用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尊重信息主体的自由意志,由信息管理者向向信息主体详细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目的、个人信息用途等情况,使得信息主体知情,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这一原则的核心便是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并在个人信息处理的实践中贯彻信息主体的意图。但是,权利主体同意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就如同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也不能完全贯彻一样,我们应当允许在有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权利主体同意原则。例如,在医疗过程中,为实现医疗目的,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完全排除个人医疗信息的间接收集,在信息主体不知悉、不同意的情形下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这是因为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收集可能使得医疗机构抢救患重病病人的困难加大,或者出现耽误病人抢救时机的情况。
权利主体同意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的体现,反映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尊重和保障权利主体民事权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信息主体的意志,保障了信息主体的权利,让每一个成员都能依据自己的判断,管理自身事务。
2.3 来源正当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是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一切活动形成与发展的开端,来源正当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来源正当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工作既要坚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个人信息,也要坚决排斥通过非法途径等不正当来源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的来源出现问题,则直接关系个人信息使用的目的和结果,很难保证之后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初衷相去甚远。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来源正当不仅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最初收集工作中,更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流通过程中,这时的个人信息已经脱离了信息主体的控制,信息主体无法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和去向进行明确、有效的掌控,如果不能保证个人信息来源的正当性,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也就很难得以维护。
这就要求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流通过程中,每一位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都要严格注意和保障个人信息来源的正当性,从正当渠道收集个人信息,对非法渠道得来的个人信息严格抵制,不给不正当来源留下生存空间。一方面,不仅要求个人信息的搜收集者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坚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从源头上杜绝个人信息的不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要求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提高警惕,对于来源不明或不正当的个人信息要坚决排斥,而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样环环相扣,如果每一位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都能严格坚持这一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流通渠道必定畅通无阻,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目的也将有效实现。
来源正当原则是个人信息得以合理使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这样,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尊严才能得到有力维护,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2.4 安全保密原则
安全保密原则是个人信息得以合理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的重要义务,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安全保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与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从而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当获取和使用、损毁、修改等危险情况的出现。从而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意外泄露和不法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安全保密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在拥有个人信息期间应当履行安全保密义务,既不能主动泄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也要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的意外灭失或者不当使用。
信息社会中的的个人信息已成为多项社会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例如,互联网实名制购买火车票、医院网上挂号系统、网上银行系统、支付宝快捷支付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都需要用户的个人信息。可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屡见不鲜,2014 年就出现了铁路购票系统 12306 大量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包括用户的明文密码、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造成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给用户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与 12306 管理不善,未能严格遵守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原则密不可分①.因此,各个环节的个人信息收集者与使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原则,切实履行安全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2.5 过程监督原则
过程监督原则是实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保障,贯穿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收集、利用、流通过程的始终,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控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程监督原则是指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收集、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跟踪和记录,包括使用人、信息来源、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各个方面。这就要求个人信息的相关管理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流通及利用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信息使用及时核实、解决,保证个人信息流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者也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将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到有关部门备案,共同推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过程监督原则贯穿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过程的始终,通过对个人信息使用情况的跟踪与记录,实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以便及时发现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将侵权行为控制在初始状态,防止侵权行为的延伸和蔓延;同时,为日后对侵权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证据,更好的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2.6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意义重大,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重要条件,贯穿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整个过程,是一项基本原则。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收集、流通、加工等各个环节中,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仅要目的明确、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履行安全保密的义务,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在规范行为主体行为的同时推进社会发展。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仅要符合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若是以牺牲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个人信息的利用,也是不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要求;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要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些都是建立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来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为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发展。
确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使用者之间恶意串通,通过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利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最终目的就在于通过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个人信息的有益价值,最终推动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如果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则会得不偿失,违背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及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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