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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研究

来源:法制与经济 作者:白伟冰
发布于:2020-04-18 共3668字

  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六篇

  摘要: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属于破产法中最为基本原则性内容,也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在破产法中,尚未明确此类原则,使得现行的相关破产立法缺乏良好的内在精神元素,实践操作中也缺乏一定的依据和标准。针对此,文章分析破产程序当中的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确立必要性,认为其应该作为法院审理环节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环节中应该要遵循的原则,应重视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相关原则的落实,将其作为债权人方面的利益最大化根本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更加广泛的内涵还有外延。

  关键词: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破产法论文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立法还有相关司法实践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但是,目前尚未在破产法的总则中明确这个原则,甚至未能确定基本性的要求,这导致破产立法的相关内容缺少可行性,这也使得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此类原则而言,就是在破产立法还有实践的过程中,将相关的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作为主要目的,尽量增加其财产的范围还有价值,在符合法律标准的前提下,更好地进行立法,不仅可以利用破产程序更好地维护各个主体的权利,还能拓宽相关的立法范围,实现良好的破产立法工作目标。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概述

  (一)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内涵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而言,其属于破产法中较为主要的问题。就破产程序而言,其在利害关系启动方面,具有破产权利的维护作用,而破产权利的实现,最为主要的方法就是进行破产分配,如若其中缺少债务人的财产元素,将会导致工作无法顺利的实施。在破产法的立法方面,相关的立法者已经开始清楚地认识到,此环节十分关键。11.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应该按照破产费用的情况和标准进行衡量,使其比破产费用高。简而言之,债务人在财产价值方面高于相关的破产程序成本。如若债务人的财产比具体的破产成本低,那么就可以表明相关破产程序的启动成本不能得到满足,在这样的状况下,启动相关破产程序,不仅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还会造成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时间资源和成本浪费,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缺乏正当性。22.债务人的财产价值需要比总负债的数值低,除了要在破产程序启动和申请裁定的环节中考虑到相关的债务人能不能符合具体的破产界限,还应该于整体的破产程序中,明确相关债务人的财产总值能否比总负债低。如若债务人在财产总值方面比相关的负债要高,就会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失去原有的清偿意义还有财产分配意义,并且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事件。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保值还有增值而言,就是在破产立法期间,利用内部的相关机制还有制度的改革完善,在各个环节中预防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尽量增加债务人财产价值,以此形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作用。3

  (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作为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破产法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没有确立该原则,进而导致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缺乏内在精神,破产司法实践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本文认为,该原则应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法院审理、管理人履职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优先于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在目前的破产法中已经明确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还有分配的权利,此类权利不仅可以确保相关管理人可以更加顺利地完成各种职责任务,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能。然而,在管理职能实际履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责任风险问题,在此状况之下,如若无法明确管理人员的权利标准还有原则,很容易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也可能会使得相关管理人员思想保守,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责。一些案件的内容十分复杂,会导致相关管理人的权利明确还有其他相应标准的落实受到一定影响,难以灵活应对问题,也无法合理解决各种问题。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原则而言,就是将破产法特殊性的理解作为主要切入点,这也属破产法张力约束的主要框架内容。对于相关的破产法而言,其产生在其余民商事部门的立法以后,可以在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基础上将作用发挥出来,还能产生自身特有的制度价值与目的,打破了以往的法律体系。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值还有增值原则作为主要的基础内容,在相关破产法的内容中合理设计相应的合同规则还有其他机制,不仅可以打破其他非破产法的局限性,还能使得破产法更加具备特殊性,如若不能正确研究和处理,将会诱发其他的问题。可见在新时期发展的背景之下,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还有增值原则十分重要,应该予以重视,并遵循科学化的原则,正确地解决问题。4

  (三)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立法体现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原则对破产法的长远发展会产生直接影响,也属于破产法方面的发展动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破产程序而言,除了可以建债务债权之间关系的处理,还是破产法启动的主要途径,如果在破产程序启动期间出现程序问题或是其他问题,就无法顺利地落实相关破产法的内容。由此可见,对于破产程序而言,其之所以可以带来相关债权人权益增值保值的作用,还能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使得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集中在资金池中,在破产程序中合理保管,并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出售或者是分配。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保值还有增值原则,其和破产法的长远发展存在直接联系,直接决定相关破产法的功能还有价值能否全面发挥,所以,在破产法的设计还有确立中,应尽量将其体现出来。5目前我国在设计破产法的立法条文还有立法机制中,债务人的财产增值还有保值的内容受到广泛重视,但是,从相关破产立法方面可以发现,其规则还有机制具有特殊性,一些看似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均来自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原则,但是也只有从相关原则的角度入手考虑问题,解释各种规则和制度,才能明确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例如:在美国的相关破产法中,设计了自动冻结的相关制度,就是在破产程序实际启动期间,自动型地进行债务人财产的保护,我国在相关的破产法中已经开始借鉴此类内容。例如在程序启动之后,可以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进行财产保护,但是,并未合理地制定相关的反破产歧视制度内容,严重影响着各方面工作合理实施和稳定落实。6

  二、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

  目前我国在破产法方面,主要宗旨和目标就是保护相关债权人还有债务人的利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必须要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体现出来,然而,对于破产程序而言,属于法院主导之下的司法程序和环节,既有的破产法也不是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主要载体,从相关的目标方面来讲,破产法的立法人员还有司法人员,尚未有一元或者是多元选择。所以,相关债务人的财产增值还有保值原则,会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之间存在理论联系还有立法的联系,合理了解两者的差异性和联系性较为重要,不仅可以形成破产法相关理论还有规范的理解,还能明确其中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适用性问题。

  (一)两者之间的联系

  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含有很多利害关系人和利益冲突,但是,在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方面,债权人属于十分重要的保护群体。首先,在程序启动环节还有推进环节、财产分配环节中,均是将债权人相关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通常状况下,破产分配就是债务人在财产方面的最终归宿,是否可以做到增值和保值,直接对程序中的分配份额产生影响,也和相关的债权人保护存在直接联系。其次,对于破产法而言,主要是将债权人权利保护作为目标,全面分析相关的破产原因,并了解权益内容还有利益特点,合理地分析债权人的损失情况,并正确地研究其中内容,以便于最大程度减少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更好地对破产法的功能进行合理的考验。7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在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之间的区别受到广泛重视,如果不进行两者之间的合理区分,很容易出现破产法实践功能混淆的问题,导致相关的债务人财产增值还有保值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导致破产法的实践性和合法性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异表现为:第一,对象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增值和保值原则,主要对象就是债务人财产资金池,合理地收集还有管理,最终进行分配。而相关的利益最大化,对象就是债权人还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在各自之间出现冲突现象的时候,最先需要进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第二,地位存在差异。相关的增值保值原则,属于破产法方面的根本内容,对制度实践应用会产生直接影响,在其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需要优先使用相关的增值保值原则。目前在相关的破产法中,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成为主要目标,但是并非属于唯一的内容,所以,不会排除将相关增值和保值原则作为公共利益维护的主要方式。第三,立法体现存在差异。在实际立法期间,相关原则主要体现于破产法的立法设计环节,而利益最大化则体现在基本原则的设计目标。8

  三、结语

  对于破产法而言,相关的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和增值原则受到广泛重视,在实际发展期间应该总结丰富经验,遵循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原则,打破以往工作的局限性,并全面提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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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白伟冰.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09):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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