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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金松
发布于:2020-04-18 共2133字

  破产法论文(知网优秀范文8篇)之第七篇

  摘要: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给破产法和担保法的完善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然而, 以破产法中的担保物为对象予以处理的过程中, 其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破产法和担保法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也会对其产生影响。想要使此类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就要始终围绕抵押权和质押权来进行, 提高对这两种权利的约束性和保护性。本文主要就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予以探究。

  关键词:破产法,担保物权,问题,探究

破产法论文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物权是破产法中被高度重视的问题,而担保物权人将会对整个程序运行产生直接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就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予以讨论,首先介绍了破产法对担保法的具体影响,并提出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冲突。

  一、破产法给担保法发展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 对抵押物予以了明确的界定

  随着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持续发展,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立法修正和现实案例中都是上述两者关系的最直接体现。相关文献记载中,除了对物权原则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外,也针对质押物予以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基于此背景下的抵押物和担保物所涉及的领域也呈现了不断拓宽的趋势。以各国立法特点为立足点进行分析可知,只要财产具备合法性均可以受保抵押,对于一些受法律法规认可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等,也均可纳入到可担保的范畴内。

  (二) 破产法的发展给担保法带来的影响

  担保制度的快速发展是推向现代破产法迈向新阶段的重要途径,同时,担保制度的结构调整和理念变化也有助于破产法的完善性与实践性的提升。目前,给予担保人权利必要的尊重,并以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遵循是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需要着重遵循的重要原则[1]。通常,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不能将其债务予以还清的行为都可以将其定性为破产,对债务人性质和破产法担保目的予以分析可知,对市场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平衡性予以的保护、对市场的保护和对债权人的保护,都是担保物权存在优越性的直接体现。在挽救即将破产企业背景下,实施破产法相关条款也可以对不同环境背景下的担保物权产生限制作用。同时,在面向财产实施顺位清偿程序时,破产法具有的综合性特点则成为了确定优先权的关键因素。一旦公司法人按照固定程序申请破产,这也代表着企业债务人不再具有对企业的法律义务,如果企业法人现有资金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那么则会以相关规定为参考对其现有资产予以清理。而对于未到期的债务来讲,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就意味着未到期债务的终止,所以其利息结算也应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自动停止。

  此外,银行债权人如果出现财务危机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也会成为其债务到期的催化剂,在此背景下,维护银行的利益就需要借助应急贷款启动、抵债或扣款的方式来维护。所以,在围绕破产法和相关法律顺位优先予以分析过程中,会导致以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等为主体的各法律竞争关系的出现,进而威胁到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地位。

  破产法的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也有所体现:首先,如果破产启动,那么就代表着利息结算的终止,在此背景下,担保的财产利息和物值损失则成为担保法中需要着重考虑的内容;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担保法的变化日新月异,所以经常出现破产程序启动但非典型担保回应延时的情况;最后,在界定担保物权范围时,是基于破产法来进行还是以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为借鉴来进行仍需考量。总之,破产法对担保法产生的影响涵盖了多方面内容,同时担保物权的权利范围界定和其规范性也值得重视与关注,这也是提升破产法完善性的有效途径。

  二、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冲突

  据了解,破产法建立的初期是担保物权间冲突的频发阶段,同时,关于此方面的文献和学者也都存在着具有差异性的观点和看法[2],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担保资产,那么就要秉持顺次优先的原则,即劳动债权仍然占有第一顺位的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担保物权具有的优先性也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债权是法定优先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予以级别划分,其可以满足第一优先法律级别的具体要求。客观来讲,将劳动债权的优先性提升,使其处于高于担保物权的位置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而纵观现有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可以发现,不完善仍然是其最为突出的特征,依托劳动保障法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方式仍然是当下的较为有效的措施。然而,此种做法从本质来讲与国际通行法律是相悖的,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因素,不仅会降低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而且也会给经济环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出台了具有灵活性的解决办法,将破产清算中的劳动债权放在了第一顺位的地位。然而,如果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那么可以借助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受侵害,避免采取将劳动债权始终处于优先地位的情况。

  结束语

  总之,通过对破产法中担保物权问题的分析可知,我国破产法具有简便性高、可操作性强等特征,针对不同情况能够实现灵活变通。同时,在列举担保物清单过程中也始终具有开放性特征,是随着现实需求而动态变化的。

  参考文献
  [1]周建深.关于《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分析[J].法制与经济, 2018 (12) :72-73.
  [2]张海涛.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J].法制博览, 2018 (1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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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夏金松.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9(2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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