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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侵权的类型、成因及控制措施

来源:传媒论坛 作者:张庆豪
发布于:2020-07-01 共4538字

  摘    要: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媒体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交际平台,微信受到的关注度很高。微信在传播一些消息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侵权行为。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微信传播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微信传播;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一、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以及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很多自媒体平台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而且有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比如微信和微博,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自媒体,微信和微博用户可以对各种信息进行自由传递,丰富了人们的视角,但在利用微信平台对各种消息进行转载传播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侵权。比如侵犯着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微信传播包括各种新闻的传播、社会消息的传播,甚至会有一些子虚乌有的信息的传播,尤其是在一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在微信传播过程中,虽然要不断扩大微信传播的范围,但也需要注意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增强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尽量控制侵权行为。

  二、微信侵权的主要类型

  微信侵权是微信传播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传播的新闻、消息等,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微信传播过程中着作权侵害。微信侵权主要的类型有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微信消息,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娱乐消息,娱乐圈的关系本身就十分复杂,很多人对娱乐圈的消息的兴趣度很高,因此在微信传播过程中一旦有类似的消息出现,比如某某明星的花边新闻,将成为人们大肆转载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失实的消息就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带来损害。

  (二)侵害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微信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有的微信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有时会对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挖掘和报道,并且将这些隐私信息展露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比如当前有的记者为了获得真实的信息资料,有可能会采取窃听、暗中采访等方式对新闻事件进行挖掘,并且利用微信平台以及广大的网名数量对这些信息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可以获得真实的素材,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只不过在社会舆论中,通过这种方式所揭露的消息一般是有悖于社会常理道德的,因此人们对于这种微信本身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关注。
 

微信侵权的类型、成因及控制措施
 

  (三)侵害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即不能未经本人许可就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使用。在当前很多微信消息的传播过程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出现、如果在微信传播中想要使用某人的肖像以丰富微信内容,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一旦出现未经允许或者擅自使用肖像的情况,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对微信个人或者相关组织的责任进行追究。

  三、微信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由于信息流通的需要,对时事消息的界定不明

  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很多消息都可以被称作新闻,广义上讲,新闻是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报道的文本。在微信传播过程中,具有新闻点的消息才有传播的价值,才会被更多人转载和传播。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由于受众对各种消息的需求较大,因此给微信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定的市场和渠道,很多消息会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出来。这是出于对信息传递的时效性的保证,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微信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尤其是着作权,加上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使得很多消息在网络上进行广泛传播,最终侵害了作者的着作权。

  (二)侵权不易被发现,惩罚力度不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很多人在网络上都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虽然微信上基本都是自己的朋友,但是随着微信圈子逐渐扩大,也会有一些陌生人出现在微信朋友圈中,使得微信的虚拟性越来越严重。比如一个人在对某则消息进行转载的时候,加一点自己的观点,虽然还是大幅引用了原文的东西,但他也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并且通过自己的社交关系进行传播,最终使得消息作品的传播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这样的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当前我国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足,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罚措施进行规定,因此很多侵权行为根本没有受到惩罚,不能对侵权人的行为产生威慑,导致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侵权主体较为分散,维权难度及诉讼成本高

  当今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由个人进行运营,这也直接导致侵权主体分散。大量的公众号未经原作者的许可就进行转载、抄袭他人的原创作品。由于相关责任人很难锁定,造成了维权难度增大以及成本的提升。在近些年,由于自媒体时代的发展,自媒体人从网络可以获取海量的信息,这也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侵权主体也逐渐由传统媒体向着个人进行蔓延。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和读者,同时也为了节省自身的报道成本,不惜对原创作品进行剽窃以追求更高的浏览量。并且由于维权程序与成本的问题,大多数原创者采取放任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也助长了微信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微信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控制

  (一)完善微信传播侵权的立法

  法律法规能够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进行保护,也能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保护,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立法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还有很大的空缺。在微信传播过程中,为了能够对各种微信传播侵权行为进行控制,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微信传播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微信传播过程中,一旦出现侵权的行为,则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严肃地处理。尤其是当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动态化社会背景下,应该要随时对法律进行修订,使其能够适应最新的社会环境。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还应该要对新闻法律体系进行统一规范,对于不同部门的法律进行统一和协调,从而形成系统性较强的微信传播侵权法律体系。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具体的侵权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理措施,要让侵权者可以明白侵权的代价很高,一旦出现侵权的行为,则会产生更大的损失,从而引导所有的传播者可以融入一个合理的传播体系中。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的欠缺,可根据微信的相应特点,制定相应的自律性规范,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且促进微信平台的健康发展。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增加技术性规定,确认微信传播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平衡利益关系,使得微信平台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

  (二)多渠道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首先,要从社会角度出发加强公民权益的保护。社会是舆论传播的载体,很多信息都是在社会传播过程中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等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些监督性的新闻的传播自然离不开社会环境,而社会环境中的所有自然人都应该要遵守道德底线,做到不盲目宣传,以免由于传播的不真实性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引导社会中的公民理性地对待各种揭露性、批评性的新闻内容,尤其是在网络传播下,很多人都可能会发生舆论偏离,从而有可能对新闻报道进行深入挖掘,最终导致新闻中人物的隐私信息被暴露出来,通过网络的传播使得人们对当事人进行严厉、不正确的批判,对新闻当事人产生比较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对此要积极加强社会防控,对社会舆论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方式社会舆论成为新闻侵权的导火索。

  其次,要从个人途径出发加强权益保护。在微信传播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微信媒体以及个人的好奇心比较重,因此很容易出现微信传播对个人信息进行暴露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而言,应该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及时发现,尤其是对于一些影响到自己生活的舆论和批评消息,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责任追究,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过度的报道引起自己的权益受损。

  (三)加大微信监管力度,完善微信监管机制

  作为微信运营方的腾讯公司应当简化版权流转程序,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与难度。在技术层面加大资金投入,对侵权行为及侵权信息进行有效的鉴定,从而防范微信传播过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加大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审核,对于抄袭等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警示,防止微信传播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微信用户要对自身所传播的新闻内容负责,对于转载的相关信息最好进行有效的标注,从而降低自身的侵权风险。微信平台管理方要对微信传播信息与内容进行检查与管理,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及侵权信息进行快速有效鉴定。对微信平台中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监察,并且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微信平台应当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微信公众号的更新频率,加大对原创者的版权保护力度。

  (四)微信传播侵权后的应对与补救

  微信传播中出现差错是不可避免的,当出现差错的时候应该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将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对微信传播侵权行为进行解决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则要及时地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查明,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相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应该要对事情的真相进行公布,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一些权威媒体进行公布的方式,使得社会大众能够对各种事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能够防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扩大化。另外,如果是微信个人或者微信公众组织等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了侵害,则涉事主体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比如刊登更正启事、赔礼道歉、调解、和解等,都是微信传播侵权行为之后的一些常见的补救措施。

  (五)着重加强对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的惩治

  在微信传播过程中,侵犯着作权是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因为很多微信的内容都是文本消息,也有视频消息,但原作者享有着作权。微信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消息对原作者的着作权的侵犯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一些消息的传递变得十分快速,而且很多消息都是转载的,这对于着作权是一种很大的威胁。以新闻传播为例,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为了要加强对新闻着作权的保护,对于一些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新闻作品,应该要对其来源以及传播的过程进行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对侵犯新闻作品的着作权的行为,应该疏导,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则能够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能够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微信是当前人们生活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自媒体平台,微信可以实现各种消息的传播,但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侵权行为,比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着作权等。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从角度着手,对微信传播过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控制,为微信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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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张庆豪.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分析[J].传媒论坛,2020,3(15):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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