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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调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469字
论文摘要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新时期加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是新形势下做好农村群众工作、改善农村干群关系的关键所在。根据省、市要求,我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调研工作。

  1、尧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土地会越来越珍贵,尤其是尧都区周边乡镇的农村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围绕土地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上升。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新路子,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管理平台和区、乡、村三级管理网络。成立了尧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各乡镇设立了调解庭,村级设立了调解员。区政府整合了农委、农经、法院、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力量,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在区、乡和村三级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机构,全区形成了各级联动,分工协作的调解仲裁网络,及时、公正地调解仲裁了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区在处理各种纠纷中,通过不断摸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程序:农户间发生了土地承包纠纷后,首先由村调解小组进行初步调解,村调解无效,由乡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乡镇多次调解仍不能解决,由区农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自下而上的调解后,绝大部分的纠纷都能得到成功解决。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镇,大纠纷不出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们在调处纠纷过程中腰杆更硬,底气更足。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我们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试点阶段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包括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员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依据《仲裁法》积极开展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纠纷及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村土地问题成为农村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我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过去因承包地要承担税费,纠纷当事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在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村组将土地收回转包给他人或自愿让别人耕种,现在有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纠纷当事人又要求收回承包地以及婚进婚出人口,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地村组强行将承包地收回后发包出去导致的纠纷;二是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纠纷。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以较快速度推进,由于流转行为不够规范,也导致纠纷的出现;三是土地征占用、新农村建设中村庄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由于各种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增多,并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分析这些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方面:

  一是流转土地的双方因土地使用赔偿分配不公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汾河沿岸。如我区尧庙镇杜村22户农民将自己开荒承包的滩地流转给承包人进行耕种,现在由于国家征用由原来的滩地变成耕地赔偿发生变化,但因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导致承包人与农户就土地赔偿引起纠纷。

  二是土地增值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到各个乡镇。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土地增值,一些原来弃耕的农民开始觉醒,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因而纷纷要回承包地引起纠纷。

  三是土地价格的不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尧都区城市周边乡镇。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道路建设等公益性占地、城市开发建设占地随之增加,但由于道路建设与城市开发占用土地价格不同,有的甚至是一块土地的垅前垅后用地不同,土地价格差异很大引起纠纷,加大了政府工作难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几点建议

  3.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纳入普法内容,印制农村土地仲裁小册子,发送到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手中,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自觉性,提高村组干部依法为民服务的能力。

  3.2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

  为确保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要继续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强化仲裁工作手段。争取将仲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仲裁场所、办案设备、档案管理以及交通工具等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确保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门场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3.3适时培训仲裁员

  组织仲裁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仲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典型案例分析,尽快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队伍。

  3.4仲裁工作规范化

  一是统一规范软、硬件设施及仲裁庭建设标准。二是统一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的标识。三是统一着装,使仲裁人员无论从形体、神态都体现出一种庄严和威武,既是农民的贴心人,又有法律的尊严感。四是健全仲裁规则,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仲裁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陶怀颖.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2012(01):10-12.
  [2]高洁,高彪.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小议[J].农村经营管理,2013(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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