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到2015年国内新媒体管理政策定量定性分析(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31 共10359字
1. 移动即时通信工具成为整治重点
微信是我国当下最重要的平台型新媒体之一,衍生了很多其他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功能。在近年内成长为在世界上都具有较大影响的APP,并且在苹果手表上预装。随着微信的崛起,微博的影响力急剧衰落,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面临较大的规制压力。微信平台上出现了很多有害信息,同时网民的着作权、隐私权、名誉权也受到侵害。对此,我国出台了“微信十条”“昵称十条”等规制措施。
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有即时性、社交性、移动性传播的特点,无论是真实还是虚假的信息都通过社交网络即时迅速传播,对于政府、企业来说面临了巨大的舆情危机的挑战,对于个人来说名誉权、隐私权都可能受到威胁。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规制迫在眉睫。但是对它们的规制也涉及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冲突,如言论自由、公民隐私、媒体近用权等。如何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移动社交媒体进行规制,是一个难点问题。
2014年5月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国家网信办8月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被民间简称为“微信十条”.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成为重点整顿对象。同时,腾讯自身也组织了专项的“雷霆行动”,严格管理服务号和公众号,对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及营销号进行了大面积的清理整顿。微信坐拥数以亿计的用户,其公众平台成为微博之后主要的网络信息集散地。微信公众平台本身也成为重要的规制力量,严格限制外来应用的接入,并对账号进行审核。国家网信办2015年2月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微博、微信都积极响应并实施。
2. 对移动新闻内容的治理
当下,公众消费新闻内容的渠道正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向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媒体终端转移。矛盾也随之出现,具有一定公共性、得到广泛传播的新闻还主要由传统媒体机构生产,而免费或以较小代价转载的新媒体则是受益方。新媒体环境下的内容管理成为重要课题,中央也提出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统一管理”这一重大命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操作,亟待突破。同时移动新闻客户端的种类繁多,新媒体之间展开了激烈角逐,低俗化、“标题党”现象也屡见不鲜,2014年我国出台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移动新闻内容。
首先,对新闻APP的低俗化内容进行了管理。2014年7月,凤凰网新闻客户端的色情低俗图片受到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的谴责和抗议。[7]同月,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百度等新闻客户端在江苏昆山大爆炸事故中以直播形式在显着位置刊载了画面血腥、强烈刺激受众的照片,也受到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的批评。[8]
其次,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在新闻客户端领域,“今日头条”先后被《广州日报》和搜狐新闻告上法庭。国家版权局认定“今日头条”新闻侵权。[9]“今日头条”被迫以有偿的方式和传统媒体展开合作。同时政府还积极扶持传统媒体的新媒体业务发展。2014年,中央、地方新闻网站的记者获得了记者证,商业媒体网站仍然不具有新闻采访权。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在2015年推出了更为完备的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条例。
最后,对用户生产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常见的用户生产内容包括自媒体、新闻跟帖评论。2014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召开会议,29家网站签署了《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网络跟帖作为用户生产内容,其监管难度很大。虽然通过网络实名制、关键词过滤、管理员删帖等技术性处理之后,网络跟帖内容得到整理和控制。但哪些内容应管理,哪些内容属于公民的合法表达权利还须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的最新解释是前文提及的“七条底线”.
3. 对视听娱乐APP的管理
电视APP是可以被安装在智能电视终端的视频网站客户端,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电视APP观看视频网站上的直播、点播内容。电视APP一般由优酷、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开发和运营,同时也有泰捷这种集成式的APP,湖南卫视也开发了自己的电视APP芒果TV.随着电视硬件终端越来越智能化,电视APP为用户观看最新的节目内容提供了便利,但是却损害了传统电视频道的利益。因为电视APP的广告非常少,又可以提供点播,传统电视频道面临极大的挑战。
电视APP的出现还对我国的IPTV牌照制度造成了冲击,使得政府对视频内容的控制难度加大,同时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也受到侵犯。同时,“快播”等视频客户端又播出了一些黄色有害内容,其他视频网站的自制剧也不断挑战社会道德的下限,因此相关主管部门频繁出台政策来约束视频网站。
2014年我国叫停了电视APP,并对境外电视剧实施先审后播的策略。电视APP被大量下架。先是互联网电视盒子视频客户端被叫停,后来视频网站的TV版客户端也被下架。电视APP下架,交织了行业保护、版权、文化安全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对于电视端APP的下架,广电总局的目标是延缓受众向互联网迁移的速度,保护传统电视行业的收入,使之不受到威胁。
三、我国新媒体管理政策趋势
1. 规制主体的重新整合
国家网信办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互联网内容规制机构,与国家工信部、广电总局等机构通力合作,频繁出台新的新媒体管理政策。企业也在互联网规制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微信对公众号的清理和封停、百度下架违规APP应用等。政府作为规制政策的提供者,已无法去对所有的新媒体出台管理细则,只能确定大致的方向和明确的底线,由互联网企业具体拟定管理措施,并主导实施。同时,用户和广大公众也广泛地参与到互联网治理中来,如在微信朋友圈的文章左下角都有举报按钮。用户可举报他们发现的不实或有害内容,维护自身权益。但举报信息的处理过程还应公开,特别是对一些较重要的关乎社会公益的内容的处理,互联网企业在处理之后应对社会加以说明,不能留下信息黑箱。
在当前的情境下,用户和广大公众参与新媒体政策的制定还比较困难。许多新媒体管理政策的出台都与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却缺乏吸纳民意的有效渠道。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管理而忽视了用户和公众的利益与需求,这种现状需要改变。特别是在2015年立法法修订之后,我国的新媒体立法如何跟宪法等上位法律对接,值得思考。
2. 新媒体治理依旧以运动式治理为主
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在2014年9月的达沃斯年会上总结了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多边、民主、透明”的原则,指出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底线政策。从理念上来说,对互联网的管理比对传统媒体的管理要进步。但在实际的互联网管理政策出台时,常常仍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为主,以行政、警察等强制性的力量,发动群众运动来治理互联网,并且打算实现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统一管理。柳斌杰认为,应出台统一的传播法。那么这种统一管理的标准是依据传统媒体的管理标准,还是依据新媒体的标准?以管理传统媒体的标准来管理新媒体可能是不太合适的,其中主要问题是新媒体的所有权常常归属于私营企业。因此以行政命令来约束不如依照法律来治理。
2014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行动主要还是以 “专项行动”为主。如2014年5月的国家版权局、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同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6月20号网信办主导的“铲除网上暴恐音视频专项行动”等。2015年,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了“网络敲诈与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剑网2015专项行动”.这些“专项行动”确实具有威慑力,容易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扩大了某些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但是缺乏持久性。当“运动”来的时候,广大网站纷纷关闭违规内容,当“运动”过去又故态萌发。因此,我们需要有一套具有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来划定新媒体的运营边界。这样也节约了规制成本,同时对企业的运营成本也是很大的节约。
四、我国新媒体管理政策的评估与评价
依据威廉·邓恩(2011)提出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从效果的层面看,我国的新媒体管理政策是比较有效的,对快速变迁的新媒体环境实现了有效的治理,但这种效果常常是短期的、暂时的,如果想要得到长期的稳定,还需要建构系统性的法律和伦理道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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