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作为一种动态过程包含技术产生、开发、应用和扩散,可以定义为基于某种技术类型、代表着某种技术水平的一个知识群的扩散和转移过程。简单来说,技术转移就是从技术提供方到接收方的过程,包含了科技成果的工艺化、商业化、产品化和产业化的多层含义.
作为技术转移重要的实施方法和途径,有关技术转移模式的研究也逐渐深入,但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早在1971年,Bar-Zakey依据项目执行的经验,提出了一种易于理解的技术转移模式。后人在技术转移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改进,技术转移模式向着更加实用和可推广的趋势发展。Lee基于对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研究,提出了一种技术转移的纵向模式。Bozeman提出的技术转移模式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技术转移,更加强调大学等科研机构及政府实验室到企业的技术转移。2012年,在Malik研究的基础之上,Navid等总结了技术转移模式中所参与的七大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我国在技术转移模式方面的研究也很多。刘华和周莹对我国技术转移政策体系、模式及其协同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徐小丽则对典型国家(地区)承接国际技术转移模式及趋势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尽管过去的研究涉及了技术转移的发展、机制及趋势等方面,但是针对农业技术转移模式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当今,促进科学技术转移已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加大我国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促进技术转移。技术转移已成为实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中的重要举措。
近10年来,我国农业与农村科技取得显着成效,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2005年的48%提高到2011年的53%,杂交水稻、抗虫棉等部分技术领域居于世界前列,良种技术对粮食增产的贡献在40%以上,农业农村科技迈上了新台阶,但与世界先进水平比较,总体上我国农业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小;我国的农业科技贡献率为53%,发达国家一般在70%以上,以色列则达到90%;我国大部分高端优质蔬菜品种资源来自国外,大部分农机装备依靠进口.目前,我国农业已经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进入主要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的新阶段。
农业技术的转移是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的重要途径,因此,本文通过总结对比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转移模式的差异,分析存在的差距,总结可借鉴成功经验,对加速农业技术转移,增强农业生产中的科技支撑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农业技术转移模式
我国农业技术转移活动中,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技术提供方、技术输入方、政府及服务机构等,根据各主体参与程度不同,农业技术转移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五种。
1.1 农业科研部门主导模式
农业科技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组织建立农业技术转移渠道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科技示范等,或通过在地方的实验基地中试直接将科研成果打包推广。另外,科研部门包括大学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也可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或者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将本单位的科研成果直接与技术需求方进行转移,大大提高了技术转移的效率,如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南京农业大学的产学研合作处等都在农业技术转移领域进行了探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实际操作的模式包含了技术许可模式和合作研发模式等。
1.2 农业企业主导模式
农业企业在市场的不断发展中,会遇到技术升级、产品研发、转型及整体经营战略调整等问题和挑战,也逐步意识到技术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尤其是龙头企业对于新技术和新信息的需求更加敏感,也更加迫切。因此,农业企业带着自身的需求与科研部门合作,量身打造相应的新技术研制和开发,主要以市场前景好、转化效益快的技术和产品为主。在这类模式中,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的操作模式包括企业孵化器模式等。
1.3 政府项目执行模式政府项目执行模式
包括科技特派员模式、科技下乡模式及科技示范园区模式等。其中,科技示范园区模式包含了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模式、持续高效农业示范区模式、现代农业示范区模式及省市级农业科技园模式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技部、农业部及各级政府根据农业发展需求,选定一些重点技术成果作为推广项目和示范项目,通过各类农业科技推广计划及项目的实施,推广了一大批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
1.4 服务机构引导模式
随着农业技术合作和转移的逐渐深入和扩大,除了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外,大批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中介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科技部已评定了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共276家单位,以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单位等能够发挥所长,更好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目前,国内的中介机构主要包含了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开发部,政府成立的技术交易所和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等。而中国创新驿站的建立更是通过战略性整合创新服务资源,形成科研成果高效流通转化的长效机制,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联系全球创新资源的工作网络和合作渠道。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开发技术供方和需求方的资源,搭建多种技术展示、交流及转移平台,促成技术的有效转移及提供后期的技术服务等。
1.5 第三方主导模式
这里的第三方主要是指除了政府、科研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外可能参与到技术转移的机构,如基金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在技术转移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保障了项目的促成,也避免了相应纠纷,是促成技术转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发达国家及组织农业技术转移模式
2.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早在19世纪60年代,在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下美国农业就开始步入现代化进程。美国非常重视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不断加大对农业的科技和教育投入,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美国农业一直应用最先进科技,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完善的农业科研体系和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美国的技术转移模式多样而且相当完善,极大的保障了技术转移的高效运转。农业技术转移模式方面更注重农业培训-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三位一体模式建立,主要参与主体是农业教育系统、农业科研系统以及农业技术转移系统。具体的技术转移模式和机制包括合同承包、合作研究、委托服务、专利及许可、联盟建设及人员交流和培训等.总体而言,美国技术转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要求若干企业参加计划,在合作研究开发过程中实现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共享。
2.2 日本
与中国相似,日本同样人地矛盾突出,经过60多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等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并且在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与协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日本十分重视政府主导的“产、学、研”一体化模式的建立,尤其重视采用建立制度等政府手段促进技术转移工作,并由农业协会来贯穿整个农业技术转移过程,包括新品种、新产品及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通过各级农协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农业技术转移,大到农业政策战略的制定,小到农户的具体一种农业技术的掌握,技术推广中心都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具体技术转移模式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孵化、专利许可及人员交流等.日本技术转移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产、学、研”合作为基础,政府政策引导和法律强制并用,向促进人才流动和专利转移发展。
2.3 欧盟
欧盟在农业技术转移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科研计划来督促各成员国的农业技术转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多个国家建立创新驿站网络,大多数创新驿站由一些合格的区域组织联盟来运做,如商会、区域发展组织和大学的技术中心,在欧盟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年)的支持下,71个创新驿站促成了12500多个技术转移协议,帮助了55000个企业获得技术或者将其研究成果进行转移.创新驿站由国家、区域和基层三级结点的网络组成。区域和基层结点之间可以开展广泛的合作,不受地域的限制。国家结点主要是协调、配备政策、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资源,开展跨国间的技术转移合作等。具体的技术转移模式包括共同开发、知识产权许可及法律问题咨询以及人员交流等。欧盟的技术转移特点是:以计划制定推动技术转移,重视技术转移网络建设。
3 发达国家及组织农业技术转移模式的优势
3.1 参与主体职能明确,政策环境良好
作为科技强国,美国政府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国会主要通过立法履行其推动技术转移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各种具体政策,并提供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联邦实验室及高校则通过自己的技术转移机构来执行技术转移项目;行业组织包括大学技术经理人联合会和联邦实验室联合体等,前者主要服务于全美的大学,后者主要服务于联邦实验室。四类主体协同发展,各司其职,极大的提高了技术转移效率。目前,美国已经营造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以及健全的法制环境,制定了明确的科技创新政策,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制定了相关退税政策等。
日本实行的是政府集中式管理的机构体系,参与技术转移的主体包括国会、政府、半官方机构、大学和研究机构等,其中,国会主要职责是立法和指导,政府推动技术转移的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前者主要推动产业及经济发展,后者主管科技和教育,包括高校的技术转移等。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是日本最高的科技政策制定机构,负责建立和制定国家科技战略等。日本也先后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技术转移的政策和制度,如税收扶持制度、财政补助制度、研发激励政策、专利审查制度以及科技交流制度等。
欧盟作为一个多国的政治经济共同体,组建了管理与协调功能并重的技术转移组织机构体系,管理机构共分为官方机构(欧盟机构及成员国政府)、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四大类。中介机构包括技术转移信息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资助服务机构和推动技术交流机构等。欧盟设立的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包括制定发展战略、建立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促进合作研究和技术转移金融支持政策等。
3.2 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完备
美国最早的有关农业技术转移的法律是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的《赠地学院法》,支持各州建立至少一所开设农业和机械课程的州立学院。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30余部涉及技术转移、企业创新、专利保护、技术扩散、合作协议及转移机构建立等的法律或法令,从而构成了美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
日本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则是围绕企业相关法律、技术转移基本法律和技术转移专门法律三方面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其中,技术转移专门法律规范了技术转移主体责任、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专利权、企业技术转移、资源共享以及科技人员交流等诸多方面。
欧盟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则分别从信息传播、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来制定。与其他国家相比,信息传播和共享是欧盟非常重视的技术转移内容。
3.3 技术转移模式
多样相对于我国的技术转移模式来说,美国、日本及欧盟的技术转移模式十分多样,具体包含了合同承包、合作研究、委托服务、专利及许可、联盟建设及人员交流及培训等等许多形式,根据不同的参与主体量身定做技术转移方案及模式,最终促成技术转移的达成。
4 我国农业技术转移模式的发展建议
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农业技术转移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及组织的成功经验,就加快我国农业技术转移模式改革和优化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4.1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环境
①对我国现有的农业技术转移模式进行资源整合、梳理,对技术转移参与主体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建立明晰的、有层次的、执行力强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技术转移模式,并要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对于技术转移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②继续细化我国的农业技术转移政策,按照我国的实践要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稍显宏观的法律框架下,制定有操作性的、细化的、与世界技术转移政策接轨的农业技术转移政策,如企业创新、专利保护、技术扩散、财政补助、税收扶持、税收减免等技术转移实操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吸收企业等技术转移的主体来参与制定政策,更有针对性。
③农业技术转移要纳入我国的农业发展战略制定及执行中来。在我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具体明确农业技术创新的领域、产品或者要求,对于重点发展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④加强农业技术信息平台建设,更好促进农业技术交流。包括调研企业需求、整理农业最新成果,共同进行资源共享。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始终致力于建设农业技术信息平台建设,目前已经建立了包括农业品种数据库、科技成果数据库、农业专利数据库在内的8类17个数据库,数据量达213138条。
4.2 丰富技术转移保障体系
在政策、法律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还应加强以下技术转移保障体系建设。
4.2.1 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鼓励农业企业利用各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也鼓励农业基金更多的支持农业项目的研发和转移;开辟中小企业贷款渠道,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4.2.2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采用技术经济、数学模型和市场要素评估等手段,研究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建设,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4.2.3 加强中介机构能力建设
①扩大现有综合机构中介服务涵盖面,包括咨询服务、评估服务、项目孵化、专利申请和风险投资等。细化专业机构的专业性,如技术评估组织、项目孵化器和专利服务组织等。②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包括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扩大从业人员的知识面。在美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大多具有理学、工业、商业和法律等专业中的两种或以上专长,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道德标准。③建立国家级农业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在政策、人员、设施上给予支持,以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
4.3 鼓励探索农业技术转移新模式
①在我国目前已经运行良好的技术转移模式上,继续鼓励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农业合作社发展,继续推进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等我国已经推行成熟的农村技术转移模式,推进农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倡导高校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
②搭建包含高层论坛、技术转移对接会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平台,吸引技术需求方和技术提供方共同参与,提高农业技术的转化效率。
③细化技术转移赢利机构和非赢利机构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划分,积极研究适合我国农业技术转移的新模式。
④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科研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的首要原则,对现有的技术、资金、市场和管理人才等要素进行优化,探索农业技术转移新模式,打造“官、产、学、研”共同参与的全价值链技术转移体系。
5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日本和欧盟在农业技术转移模式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无论在管理体系、法律保障还是在模式多样化等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同时,本文根据我国农业技术转移模式的现状,提出了在政策保障、知识产权、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模式的探索上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我国能尽快建立适合本国的农业技术转移模式及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农业技术高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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