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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中介诱发经济犯罪及其规范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9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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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和申请,经银行同意承兑后,银行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期限短、风险低、周转快等特点,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由此逐渐形成一个活跃的民间票据市场,并出现很多以个人或企业名义,以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他人票据贴现等为经营内容的民间票据中介。民间票据中介的存在,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繁荣票据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对民间票据中介相关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如何规范其发展提出些许建议。

  一、民间票据中介产生的原因

  民间票据中介的产生不是偶然现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市场行为的不断复杂化而出现的,它满足了人们的利益需求是其产生的最直接、最根本原因。

  (一)民间有现实需求

  1.部分企业和个人贴现难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商业银行普遍规定只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本身即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付款单位只向这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这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接收后难以向银行申请贴现,甚至因为其自身没有对公账户,等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托收都十分困难。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实行选择性贴现,即只对全国性的大型商业银行及部分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只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这些措施加剧了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及中小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难问题,而民间票据中介则没有这些限制。

  2.银行贴现要求高

  我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材料、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贷款卡、授权委托书、确认书、贴现凭证、贴现申请书等材料,①基层行只有贴现初审权,还需分行审批,至少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贴现。②而民间票据中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简单,甚至不需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只要汇票真实,资金很快到账。而有的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存在瑕疵,比如没有相关增值税发票,汇票背书环节关联性不强等,甚至是从非法渠道获得的汇票,这些被银行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的汇票,在票据中介眼中却根本不是问题。

  3.企业融资成本低

  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限或者企业自身信用等级较低等原因,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出现困难时,企业与票据中介合作,从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流转套利就成为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虽然这种融资方式可能需要伪造或“包装”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但在票据中介帮助下,这些手段的难度并不大,最重要的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成本通常都明显小于民间借贷融资的成本,从长期来看甚至低于一般贷款的成本,由于获取资金的周期短,能够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此外,贴现银行对企业贴现后的资金一般也不大进行监控,尤其是企业在异地他行贴现,企业即可随意使用贴现资金。

  4.中介获利丰厚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贴现的主体只有银行,由于贴现主体少而单一,缺乏专业服务机构,造成融资信息不对称,部分持票人甚至不知道如何办理贴现。票据中介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在汇票鉴定、信息查询等方面都有一定便利条件,其从持票人手中收进汇票后,有多种多样的获利手段,比如票据中介将银行承兑汇票低买高卖,赚取利息差,或者将收购的汇票质押借款再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甚至放高利贷,即使最保守的方式也可以将汇票低价买进后等到期要求银行付款,如此种种,均可保证票据中介获得可观的利润。

  (二)银行有利益驱动

  1.银行需要服务客户

  当前银行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银行为了留住大客户和优质客户,甚至会主动与票据中介合作,帮助大客户和优质客户开立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以此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此外,银行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贷款规模的情况下,也会采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让客户到其他银行贴现或者到市场上去贴现来获得融资。

  2.银行需要赚取利润

  目前银行在承兑汇票时都需要企业在银行中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而该笔保证金就成为银行增加存款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3 年 16 家上市银行承兑保证金/公司存款为 5.92%,其中 8 家股份制银行达到了 14.44%,①银行还利用这些保证金进行金融创新,如办理理财业务等,进一步扩大收益。此外,银行对汇票进行贴现,能够扩大其信贷规模,在不良贷款这个“分子”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信贷规模这个“分母”还能帮助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能够收取手续费,赚取利差,尤其是 2014年 8 月银行承兑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票据业务更是有望成为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途径。银行这种办理票据业务的冲动,很多情况下都离不开票据中介的支持。

  3.部分银行内部人士的默许纵容

  银行间的竞争压力,反映到银行职员头上就是考核的压力,银行的业务人员通常都会有存贷款任务。如前所述,承兑汇票收取保证金可以增加存款,贴现汇票可以增加贷款规模,对银行业务人员来说,既完成了任务又能获得奖金,何乐而不为?但也正因如此,企业和票据中介在向银行申请承兑或贴现汇票时如果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只要不危及银行的资金安全,银行业务人员也就默许了。有的银行业务人员甚至会主动联系关系较好的企业,在票据中介的帮助和“运作”下,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再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如此循环往复,形成“票据空转”,银行业务人员的“业绩”也就蒸蒸日上了。

  (三)监管有客观困难

  民间票据中介买卖的多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而监管部门在对汇票真实贸易背景的控制上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目前,审查汇票贸易背景的主动权在银行,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在开票时要对贸易合同进行检查,事后企业要补备增值税发票,贴现时也要求审查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从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来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形式要件即使在真实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真实的商品贸易。

  二、民间票据中介诱发经济犯罪

  民间票据市场目前游离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票据中介的素质、信用等情况也良莠不齐,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诱发经济犯罪。

  (一)民间票据中介诱发诈骗类经济犯罪

  在票据买卖的过程中,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变造或使用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利用企业和个人缺乏对票据真伪的鉴别能力,在民间票据市场进行票据诈骗。比如,2012年 6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以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虚假的财产担保等方法骗取被害单位某银行的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后该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采购钢材为由,伪造该公司与本溪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达 5000 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贸易合同,骗取被害单位 4376 万元的承兑汇票,最终给被害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②不法分子利用企业名义,虚构贸易背景,编造虚假经济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向银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极其方便地通过民间票据中介变现后携款潜逃,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比如,2008 年 8 月 29 日至 12 月 9 日间,被告单位某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洪某某使用伪造的某汽车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某汽车公司采购宝马汽车的产品购销合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纳税证明、增值税发票等从福建省泉州市某商业银行骗开出61 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 2000 万元。在取得承兑汇票后,被告人洪某某将小部分汇票支付汽车货款,大部分汇票倒卖给他人变现,用于缴交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偿还公司债务、支付货款等。2009 年 1 月份,被告单位某汽车公司倒闭,被告人洪某某潜逃。

  被告人洪某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①一些不法分子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名,在民间票据市场上大肆骗取他人钱款。

  比如,自 2009 年起,被告人胡某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或其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 3%-8%的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汪某等人共计 405.5 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 78.0613 万元,余款 327.4387 万元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此外,被告人胡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或与赵某一起,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为由,许以月息 3%-8%的高额利息,由赵某吸收他人存款 823 万元,交于被告人胡某,期间,被告人胡某、赵某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 446650 元,其余款项 7783350 元被胡某赌博或挥霍,之后胡某逃匿。被告人胡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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