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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语音、词汇、语法的语言学学说梳理

来源: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刘欣.
发布于:2021-09-30 共4988字

  摘    要: 语文学阶段和历史比较语言学初期是现代语言学产生的基础时期。其对语言所做出的研究、产生的各个语言学流派以及所提出的各种语言学理论虽然并没有精确的界限与准确的定位,但从最初始的状态下对各种语言学说进行梳理与归纳有助于在整体上把握语言学说发展脉络。

  关键词:     文学,历史比较语言学语言,学说

  普遍认为索绪尔所建立的结构主义语言学是现代语言学的开端,其在语言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对后世语言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对于语言学说史的整体把握不能仅仅以此为开端。在结构语言学建立之前的语文学阶段、历史比较语言学初期阶段对结构主义语言学、形式语言学、交叉语言学的产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语文学阶段在中国的古代语言学史中称为“小学阶段”。这个阶段的语言研究还没有达到为语言而研究语言的高度,其研究语言的目的主要出于对古典文献的整理与解释,而非对语言进行系统而科学的研究,其研究对象是书面语言而非活生生的口头语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时期为语言学的萌芽时期,一般认为狭义的语言学不包括这一阶段。而诞生于十九世纪初的历史比较语言学是采用历史比较法研究语言或方言亲属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语言学。在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它产生了众多在语言学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语言学家,因而历史比较语言学在世界语言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以上两个语言学发展阶段对语言所做出的研究、产生的各个语言学流派以及所提出的各种语言学理论虽然并没有精确的界限与准确的定位,但从最初始的状态下对各种语言学说进行梳理与归纳有助于在整体上把握语言学说发展脉络。

  一、语音

  在语音学方面的研究,最早要追溯到古印度。古印度学者发现,如果想要对他们的圣典《吠陀经》中的词和语法有更加深入和准确的解释,必须要对语音进行准确的定义与描述,这推动了语音研究的发展。语音学家从生理角度,按发音时声带是否震动把语音分为无声音和有声音,这为现代语音学中的轻音与浊音之分奠定了基础。按发音部位把语音分为喉音、腭音、齿音、唇音四类,这是现代语音学中辅音分类原则的基础。与此同时,他们已经有了区分音位和音素的最初观念,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即使用现代语音学理论来看,古印度语音学家对于语音的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凡的高度。

  同样对发音的生理属性进行研究的是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指出“除了气管之外,身体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发出声音,而谈话是借助于舌头来区分音的。嗓子和喉头发出元音,舌头和唇发出辅音,而谈话是由两种音组合而成的。”[1]这段论述用现代语音学理论来看虽然并不完全准确,因为语音是通过肺、气管、喉头、声带、咽腔、口腔以及鼻腔等一系列发音器官共同作用产生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元音和浊辅音的发音是通过发声器官和共鸣器官共同作用的,而清辅音的发音主要依靠共鸣器官的作用。但从当时语言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情况来看,亚里士多德能够对语音的生理属性有如此深入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世界语音学的发展。斯多葛学派已经初步认识到,语音是由肺部发出的气流受到发音器官的阻碍而产生的。但是,希腊人对于语音的描述仅仅以希腊字母为基础,因此其研究仅限于希腊语的语音系统,并不适用于其他语言的语音系统。

  罗马语言学家普利西安在对拉丁字母研究的过程中涉及到字母的发音与音节结构的探索。他沿用希腊语言学中的术语把字母作为音节语言的最小语音单位,对其发音与音节结构进行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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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伯的语言学家西巴维希在着作《书》中,对字母和语音进行了区分,在古印度和古希腊语音研究的基础上,从物理和生理角度对语音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发现了以阿拉伯语为代表的闪族语言特有的三辅音词根相连的特点。

  英国语音学家霍尔德提出了系统的发音理论,探索了造成辅音和元音不同类别的原因,认为辅音之间的发音区别是由于发音方法造成的,即阻碍方式不同,如果阻碍部位完全闭合则为塞音,如果阻碍部位没有完全闭合则为摩擦音,同时描述了清辅音与浊辅音发音特征。元音之间的发音区别是由口腔这个共鸣器的形状决定的,提出导致口腔形状改变的三个原因。从现代语音学角度看霍尔德所提出的发音系统理论是十分准确的,可以说其为现代语音学的建立起到了奠基作用。

  十九世纪初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格里姆针对元音提出元音交替、元音变化理论,针对辅音利用日耳曼语族与印欧语系其他语族之间辅音一致性的问题,提出着名的“语音变化规律”,即对后世影响颇深的“格里姆定律”。格里姆定律借助两次语音变化,基本上可以把日耳曼语和印欧语系其他语族的亲属关系表现出来。虽然这个定律并不能与所有的实际语音情况相符,并不是所有的词都遵循格里姆定律所提出的语音变化规律,但是这种通过语音比较来探求语言间亲属关系的研究方法为语言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研究路线,丹麦语言学家维尔纳在格里姆研究的基础上解决了格里姆定律所无法解释的问题,提出日耳曼语中重音位置对辅音变化所起的作用,这就是着名的“维尔纳定律”。

  二、词汇

  (一)约定论与本质论

  古代先哲站在哲学的角度上对事物与名称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对词源问题即语言本质问题的阐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胡奇光认为:“从语言学的起源来看,哲学是语言学的摇篮,哲学的中心课题是名实问题,即语词、概念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也是语言学与名学的共同课题。”[2]

  这场被称为“西方正名之争”的论争最早出现在柏拉图的着作《对话》的《克拉底鲁篇》中。苏格拉底的学生赫谟根尼持约定论的观点,认为事物和名称之间或词与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二者的结合完全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而并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除了说它是约定俗成的和人们一致同意的,我无法相信名称的正确性还有其他什么原则。在我看来,你提出的任何名称都是正确的,如果你换一个名称,那么这个新名称也和老名称一样正确。自然并没有把名字给予任何事物,所有名称都是一种习俗和使用者的习惯。”[3]而苏格拉底的另一个学生克拉底鲁却持本质论的观点,认为事物的名称不是由凡人的力量赋予的,而是这个事物本质的反映,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事物的命名是有道理可言的,一个事物为什么叫这个名字而不叫其他的名字是由该事物的本质决定的,这样产生的名称必定是事物真正的名称。“名称是自然的,而非约定俗成的,名称不是人们一致同意使用的那种声音的一部分——名称的真实性或正确性对希腊人和野蛮人来说都是一样的。”[2]因此,名称就是事物,知道了名称也就知道了事物的本质。苏格拉底持中庸的态度,认为从拟声词的角度看,名称或词确实通过声音来表达事物的本质。因此,可以从名称来探求事物的来源。但与此同时,他又指出除了拟声词以外,词与物的结合是不能超越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的。公元前341至前270的伊壁鸠鲁比苏格拉底的观点更加明确,他“认为词的形式产生于本质,但又因约定而发生变化”。

  (二)类比论与变则论

  关于语言理论的第二次争论持续了整个古代时期,主要围绕“在希腊语中,以及在所有语言中,条理性特别是相称的规则性在多大程度上起决定作用,而非规则性即‘不规则’性又在多大程度上成为语言的特性。”[5]通常认为,类比论与变则论的论争是约定论与本质论的继承与演化。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惯例派主张约定论,语言受惯例支配,在此基础上提出类比论。认为既然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是可以改变的。那么语言基本上是有规则有系统的,语言的变化必定有一定的规则可循。而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自然派则主张本质论,认为“词再现了事物发出的声音,表现出事物在人们内心产生的印象。因此,借助于自然的声音,词表现出事物真正的内在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出变则论,认为既然语言受自然支配,是一种自然产物,人类对语言无能为力,那么语言基本上是一个无规则的系统,天然形成的语言没有什么规则可循。罗马语法学家马尔克·捷连奇·瓦罗在此基础上提出“类比”是词形变化的原则,而“变则”是词的构成的原则。关于类比论和变则论的论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语法学的发展。

  (三)唯名论和实在论

  中世纪后半期,也被称作经院哲学时期。唯实主义和唯名主义在哲学语言学领域内进行了一场长期的论争,其本质是哲学中的基本问题即存在与思维的关系问题在语言学上的反映,由此围绕词与概念的关系问题产生两种论点“唯名论”和“实在论”。以罗色林为代表的唯名论者认为词并不等同于它所指称的客观存在的事物,它只是指称事物的名称或者符号。“实际存在的只是那些各具特性的个别事物,而我们的思维从这些对象中引申出的普遍概念,不仅不能脱离这些对象独立存在,甚至也不能反映这些事物的特性。”[5]

  唯名论者认为一般概念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只是客观事物产生之后对它的称说与反映。而以安谢利姆为代表的实在论者认为概念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与事物共存,甚至先于事物而存在。因此,用哲学的观点看,实在论者明显从唯心的角度出发把概念看作客观存在的东西,把语言当作思辨的对象。

  三、语法

  综观语文学阶段以及历史比较语言学初期的语法学研究,语法学家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词汇的分类、词汇的构成以及语法范畴角度对不同语言进行研究。

  古印度学者把词的分类、词的构成以及词形的变化独立为形态学。从现代语言学角度看,形态学是语法学中关于词法的研究部分。在词的分类方面他们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前置词以及小品词四类,并对各类词下了定义。在词的构成方面把词分为词根、后缀、词尾三部分。在语法范畴方面提出动词有人称、时态以及式的变位,名词有八种变格形式,这对后来的语法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体而言,古代希腊学者主要以词和词形变化表这种模式作为语法描写的基本框架,而以词为基础的语法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先划分出词,再确定词类,然后制定语法范畴,从而描写和分析词的形态变化,以及词与词在句子结构中的句法关系。”[7]亚里士多德从逻辑的角度对语法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静词和动词是主要的词类,并都有格这一语法范畴,此外静词还有性的语法范畴。斯多葛学派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词类和语法范畴的基础上增加词类并对词类进行了更加精确的定义,同时提出新的语法范畴并把“格”的语法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亚历山大里亚学派进一步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语法理论,其代表人物狄奥尼修斯明确了该派语法研究的中心内容,形成了基本完整的词类理论,成为后世欧洲语法主流。

  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词类划分的研究成果的影响下,阿拉伯人对语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巴士拉学派的海利勒·本·阿合马德被视为阿拉伯语法学的奠基人。他提出“作用词”这一新语法术语,并最早对阿拉伯语法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该派领导人西巴维希的代表作《书》是阿拉伯语言学史上第一部语法学着作。他从词类、语法范畴、构词以及句法角度对阿拉伯语法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其对包括葆朴在内的欧洲语言学家产生巨大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在经院哲学的影响下从逻辑哲学的角度研究语法,把语法范畴看成逻辑范畴的反映,被称为“唯理普遍语法”。“把名词和动词结构看作最基本的结构;使用主语和谓语这两个术语表示基本句子内两个部分的句法功能;主语和谓语的相互关系,体现了名词和动词的基本表意方式。”从而把语法范畴同句法结构相联系,这种语法理论对语言学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创始人德国语言学家葆朴通过梵语和印欧语系语言进行对比,发现了印欧语系语言的词尾变化的作用,利用词尾的对应关系可以清晰地辨别出不同语言之间是亲属语言的可能性。但他的研究也仅限于词的形态问题,而没有对句子的形式与结构进行系统的有价值的研究,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令人感到遗憾。

  语文学阶段与历史比较语言学产生的初始阶段的语言研究与后世的语言研究相比在语音、词汇和语法方面略显单薄,许多语言理论初具雏形,一些还明显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与人们对语言的认识程度的局限下,语言学家们能够取得如此可喜的成就实属难能可贵,为后世的语言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研究材料和研究方法,促进了世界语言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远新.古代语言学简史[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69.

  [2][4]R.H罗宾斯.简明语言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24,26.

  [3]HA康德拉绍夫语言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0.

  [5][6]胡奇光中国小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2.

  [7]岑麒祥.语言学史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256.


作者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原文出处:刘欣.语言学说史概要浅述[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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