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围绕权利意识的内涵展开,介绍了关于权利意识的认知、理解与态度三个层次的内容,运用例证等方法分析权利意识三个方面的作用:能够助力社会公众形成务实认真的人生态度、养成尊重他人的人生美德、实现贡献社会的人生价值,从而帮助权利主体更好地处理与自身、与他人和与社会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等得出结论:社会公众必须克服权利意识形成中的避诉思想等障碍与困境,通过加强教育、加大宣传、积极践行等方法培养、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推动法治化进程,并在践行权利意识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成长。
关键词 : 权利意识;人生态度;人生美德;人生价值;培养路径;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过程中,对权利的规范与保障是其重要内容[1]。在这一背景下,必须发挥出权利意识的引领、助力作用,通过有效手段克服其形成过程中的障碍,帮助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三观”,形成科学的人生态度、高尚的人生美德及有价值的人生,推动权利主体不断成长,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权利意识的内涵及在人生成长中的作用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知、理解与态度,即人们对权利内容和种类的了解,权利实现方式的选择以及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的一种心理反映[2],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认知,即人们应知道什么是权利以及其自身享有哪些权利,权利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主体可在该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为或不为,并通过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协助权利之实现,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各方面;第二是理解,即人们要掌握如何有效地行使自身权利,积极践行权利,懂得认真行使、扞卫自己的权利;第三是态度,人们应自觉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接受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法定义务的限制,同时尊重他人权利。这三个方面层层深入,其中,认知是后两个层次的前提与基础;后两个层次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不断成长与完善自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利意识助力公众形成务实认真的人生态度
权利意识第二层次的内容是“有效行使权利”,即权利主体要切实、认真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首先,切实行使权利即积极践行各项权利,这有助于公众形成务实的人生态度。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权利的保障,维护公民的自由。法律通过赋权让人享有了应然的权利,获得了为或不为的自由,而从应然到实然则有赖于人对权利的积极行使与维护,这也是“务实”在法治层面的体现。如公众拿出消费者权益对收费餐具说“不”,这就是从应然到实然、践行权利的过程。此外,人们还必须践行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法律规则,如劳动、受教育,由于权利本身也是义务,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做出这种行为成为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认真对待、扞卫自身的权利还有助于公众形成认真的人生态度。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在时时、处处行使与维护权利,因此人们对待权利的态度与人生态度的形成密切相关。
第一,认真对待自身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滥用权利,即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事要慎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文以辱母案为例进行分析。于欢和其母在被11名催债人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拘禁、侮辱后,于欢用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最终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但刑期减为五年有期徒刑。该案中,于欢之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其刺死一人的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对方的行为是侮辱人格,而于欢却剥夺了他人至高无上的生命权。于欢侵权的程度明显超过了对方,超过部分构成了滥用正当防卫权,他需对这部分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于欢在行使权利时不够慎重。可见,认真对待自身权利并不意味着人们能因自己权利的行使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认真对待自身权利还包括认真扞卫自己的权利。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极力压制人们通过诉讼的方式扞卫自身权利,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确立,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认真扞卫自身权利,使受侵害的权利回归到法定的应然状态,成为公众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二)权利意识助力公众养成尊重他人的人生美德
权利意识第三层次的内容之一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即不侵权,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人每时每刻都在享有、行使权利,因此,这也是尊重他人的重要体现。尊重他人在各国都是一种美德。
首先,尊重他人是一种基本的法治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权利意识的重要体现。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提出,尊重他人权利日益在立法和司法中得以体现。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被批准建一幢六层宿舍楼。当建到三层时,开始影响到周围平房住户的采光,于是相邻百姓以侵害采光权为由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向最高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上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高院败诉,只得留下一幢两层高的宿舍楼。该案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及法律尊重他人的法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不分社会角色、社会影响力等,所有主体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一切主体也都应切实尊重他人的权利,否则即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尊重他人就要从尊重他人权利做起。
其次,在中国,尊重他人权利的突出特点是尊重权利的真实性。在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无数画面令人动容,如一位104岁的老人在医护人员的救治下康复出院。这说明,无论年龄与所在地,只要是中国人,国家就赋予他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切实地保障其权利实现,这就是尊重权利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权利的保障日益全面、细化,对人的尊重日益在权利层面落到实处,不仅要在法律的制定中体现尊重权利,在各方面对权利做出规定;更应在法律的实施中体现尊重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不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他人的权利,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
(三)权利意识助力公众实现贡献社会的人生价值
权利意识第三层次的内容之二是“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即人们应把依法行使权利内化为积极、自觉的行动,在行动中实现人生价值。
首先,自觉依法行使权利有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稳定。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的目标是和平。”[3]和谐有序就是和平的重要表现。如遵守红绿灯是行人与车辆自觉依法行使通行权的体现,全社会通过对交通规则的遵守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它就是人们在用自觉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贡献社会。一方面,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无限度的自由会导致不自由,必须由规则约束人在法律的限度内行为,进而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另一方面,良好的秩序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超越限度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失序,必须通过法律制裁等方法加以矫正,使被破坏的秩序得以修复,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其次,自觉依法行使社会角色赋予公众的权利还有助于实现人民广泛而真实的法律权利。在我国,衡量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标准是个体是否在尽心尽力地给国家和社会做贡献、服务于人民。从权利的角度看,即人们能否根据社会角色赋予的权利,去努力实现社会公众(包括权利主体自身)种类众多、实现程度高的法律权利。如律师是否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代理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普通公众是否能积极参与全国人大面向全社会征求的法律意见,为更好地维护大家的权益出一份力。可见,根据自身的社会角色去努力实现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正是尽心尽力服务于人民和有价值人生的体现。
二、权利意识形成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进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提高,但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仍存在明显不足,这主要受制于以下原因: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避诉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耶林说,对于权利主体而言,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的一种责任与义务。维权意识是权利意识的重要体现[4]。扞卫自身权利的方式与途径是多样的,可采用非诉讼的调解、和解、仲裁,甚至是非法律的道德谴责等方式,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其中诉讼是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一却是避诉、无讼,即发生侵权行为后,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以诉讼方式来扞卫自身的权利,这一观点也是儒家学派的观点之一[5]。在这种思想之下,打官司成为一种“耻辱”,代理他人诉讼维权的人甚至被侮辱性的称为“讼棍”,人们的维权意识受到极大的压抑。这种思想的影响是极大的,至今为止,一些人为了避免诉讼,为了实现所谓的“和”,甘愿“吃哑巴亏”,息事宁人,通过向侵权行为妥协、退让的方式减少“不光彩”的维权行为,导致权利意识淡薄。
(二)对权利意识理解的狭隘化
权利是一种自由,因此有人认为,放弃权利与放弃维权都是私事。耶林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扞卫权利是人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若无人维权法律将形同虚设,因此维权的过程其实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绝非单纯的私事。这一过程除了实现人生的自我提升外,对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利意识教育不足
以大学生为例,在学校教育方面,法学专业学生接受了专门化的法学教育,权利意识相对较强,而此外庞大数量的学生主要通过思政课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获得极其有限的法学知识。该课程中法律部分所占比重不足30%,主要向学生讲授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治道路等,如果教师无法拿出足够的时间介绍权利的种类及维权的方法,就会导致学生无法通过课程教育构筑、提高权利意识。
就社会教育而言,学生能够接触到的维权案例大多来自“3·15”、宪法日等特殊时间的法制宣传及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但由于这些节目所涉案件多为重大、典型案例,且以描述案件过程为主,涉及维权方法的内容占比很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不具备直接借鉴性。
三、权利意识的培养路径
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关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加以重视。
(一)加强权利意识教育
权利意识教育应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方面着手。学校教育中,大学之前,由于学生年龄相对较小,学校应重点加强对学生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如怎样有效保护自我身体权等。大学应特别重视向学生介绍具体权利种类和维权方法,以使学生感受到权利意识的重要性与实效性,了解如何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方法有效维权,进而能够用实际行动去不断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
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社会教育。如规定法院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定期邀请社会公众,特别是人生观形成中的青少年去观摩诉讼维权的过程,并将此作为法院常规考核项目之一,使公众在鲜活的法律实践中认识到维权是正当行为,并非羞耻之事,从而增强权利意识。此外,公检法机关还可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定期到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法律讲座、模拟法庭等,使对公众的权利意识教育日常化。
(二)加大对权利意识重要性的宣传
一直以来,媒体侧重于对“义务”的宣传,强调社会公众必须履行义务,形成了义务本位。但离开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立法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守法的重点在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可见:权利本位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权利的行使与维护绝非私事,关系到法治建设。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如树立维权典范、开设维权方法和维权渠道介绍的常规化节目等,使公众明白维权是对自身、对社会负责的表现,破除避诉观念和对权力的盲目依赖,树立起权利意识,推动自身成长与社会进步。
(三)降低诉讼成本
降低诉讼成本包括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简单的维权案件若久拖不决,就会减弱公众的权利意识,降低公众对正当维权的期待,从而回到避诉状态,甚至使当事人误认为权力机关刻意拖延,不愿意维护社会公众的权利。因此,除了从程序上进一步简化维权过程外,还必须强化法官的责任心,使维权案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实现公众对维权案件结果的合理时间期待。
还要从经济成本的角度降低维权的正常成本,杜绝灰色成本。一方面,应通过放宽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降低诉讼费等方法,使普通社会公众不会由于经济压力而不敢去维权;另一方面,要坚决、严厉打击维权过程中出现的权力腐败现象,不能让老百姓在维权过程中寒了心,降低对维权的期望值与满意度。
(四)依法践行各项权利
首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务实对待权利,自觉、积极行使权利,如青少年应积极行使自己的受教育权、普通公众应积极行使自己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等。其次,当发生侵权事件时,被侵权人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这也是权利意识的重要体现。再次,公众要认真对待权利,自觉严守权利行使红线,不滥用权利,在权利的践行与维护中着力培养、提升自身的权利意识,实现自我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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