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傍刘亦菲、大S名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王东;刘曦雨
发布于:2017-07-01 共2254字
从“布兰妮”到“乔丹”、“林书豪”,再到“孙杨”、“叶诗文”,商标傍名人事件屡见不鲜。日前笔者发现,“小龙女”刘亦菲与 “大S”也未能幸免。经查询,“刘亦菲儿”申请注册的时间为2005年8月8日,申请人为孙中山,拟使用在“服装、运动衫、运动鞋、内衣、童装、鞋、帽子、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目前商标流程显示是异议复审。而“大S激情”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拟用在服装、裤子、裙子、女用背心、衬衫、童装等商品上。本文将就注册商标傍名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略作分析。
一、商标傍名人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着作权、专利权、他人的驰名商标等等。就姓名权而言,虽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一名公民均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姓名权并非专有权利,公民并不能排除他人与其具有相同的姓名,也即姓名权并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因此,在商标法意义上,并不是所有公民的姓名权均可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实践中,大多是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名人”的姓名被申请商标注册,使其认为自己姓名权遭受侵害,从而进行维权乃至诉讼。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识别功能,消费者本可以通过商标将众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区分,避免发生混淆。然而将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因为这类商标而发生混淆,认为此项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也会让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产生一定的信赖。反过来讲,这也可能使该名人的名誉受到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剥夺了该名人利用其知名度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
10年前,刘亦菲以一部电视剧《金粉世家》出道,现已成为国内着名演员,其曾代言服装品牌,而相关人员在2005年将与刘亦菲名字高度相似的“刘亦菲儿”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的适用范围为服装、鞋帽等商品,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刘亦菲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相关人员将“刘亦菲儿”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刘亦菲本人的姓名权。而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或许就是出于此方面的考虑。
同样的,“大S”徐熙媛是红遍两岸三地的知名艺人,虽然大S并不是真名,但是因 “大S”这一称呼已广为人知,无论是唱歌、主持还是表演,无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还是中国台湾,人们提到“大S”,往往想到的都是徐熙媛。由此可见,“大S”作为艺名已经与徐熙媛建立相互对应的联系。注册商标 “大S激情”含有“大S”,难免会让社会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艺人“大S”建立起一定的联系,由此联想到艺人“大S”,基于对“大S”公众形象的信赖,从而对标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也产生信赖。因此,相关公司、人员申请注册商标“刘亦菲儿”、“大S激情”涉嫌对刘亦菲、大S徐熙媛姓名权的侵害,涉嫌构成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名人应当注重无形资产的保护。
商标不仅具有基本的识别功能,更具有广告宣传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广告宣传中突出商标,使消费者对商标印象深刻,同时,因商标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消费者很容易在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对应联系,从而通过商标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对知名人士而言,其姓名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资源,更应当注重对自己姓名这种无形资产的保护。
而刘亦菲和“大S”徐熙媛在该商标申请之前即在演艺界及社会公众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两位演艺人士均为服装品牌做过代言,同时又是处于时尚界前沿的艺人,因此,基于名人效应,很容易使公众认为该商标是经过刘亦菲、“大S”徐熙媛授权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从而误将所选择的商品或服务与两位艺人联系在一起,进而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信赖,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名人作保障。一旦该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不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傍”的名人的个人名誉也将遭受严重的不良影响。
这种恶意抢注行为如果不予以坚决遏止,对于其他合法经营的主体来说,就是容忍一种恶劣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存在,同时也会变相鼓励相关公司、个人或其他主体恶意将他人姓名抢注为商标,从而出现恶性循环。因此,抢注名人姓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其负面作用不容小觑。
三、“被傍”名人如何救济。
首先,我国《商标法》对遭恶意抢注的商标规定了救济措施,即“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任何人一旦发现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傍名人”的现象,应及时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将视为合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已注册的商标,若有异议,则需要通过撤销程序予以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其次,笔者建议名人应对自己的姓名进行预防性注册,一方面是对自身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另外一方面也是对基于自己姓名而产生的商标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一种保护,进而达到了保护自己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目的。
最后,遏制“傍名人”应建立事前防范机制。笔者认为,商标局可以考虑建立名人数据库,将在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人士之姓名收纳其中,并定期更新,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审查时检索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发现申请商标与名人姓名相同或相似的,易发生混淆、误认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原文出处:王东,刘曦雨. 刘亦菲、大S遭抢注之法律评析[J]. 中华商标,2013,(05):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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