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是我国近年来商标法领域一个非常热门的案件。现在该事件虽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因其涉及范围广泛,也引发了学人的关注和思考。因此,尽快完善商标许可制度,协调商标所有人和商标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成为完善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1]
在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中,许可人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拥有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 被许可人从许可人处获得商标的使用权,被称为使用者。我国自进入 21 世纪以来,知识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也更加重视对自由商标的保护和使用。
大部分商标权人会借助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借此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而另一方则获得了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借此推销自己的产品,实现盈利。大部分学者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 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而不论哪一种许可方式,使用者都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并且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引起我国商标管理上的混乱并且危害权利人的利益。“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是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之间为了达到各方的经济目的,依据法律设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更准确的说是合同行为。”[2]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使用费的多少,并且未经权利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合同到期后,许可方收回商标。因此,健全和完善商标使用许可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为保护商标使用者利益的关键。
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的利益分配。
( 一) 商标所有者对许可费设定的合理标准。
商标使用费的问题一直是签订许可合同时的关键,实践中,有些商标的价值会不断的上升。例如,“王老吉”商标案中,随着“王老吉”品牌的不断升值,广药集团认为双方约定的使用费太少,完全不符合商标的实际价值而与加多宝集团发生了纠纷。那么,这一标准该如何确定才能兼顾各方利益呢? 这就需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再根据该商标可能带来的收益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支付金额。
1. 商标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外都无法形成一种统一的评估方法,专家学者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就目前为止,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 一种是市场比较法,这是比较流行的方法; 还有一种是重置成本法,这种办法实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最后是收益现值法。但是,在这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明确的细则来对商标的具体评估进行指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缺乏一个标准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使得许多商标纠纷在遇到这一问题时显得寸步难行,直到 2011 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台了一部关于指导企业进行商标资产评估的意见即《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该意见第 23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①。评估商标价值,也需要对商标的权利限制、权利瑕疵、权利质押担保、权属纠纷、法律状态、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冲突等情况进行关注,以使评估结果更具准确性。
2. 商标使用许可费率的标准。有关商标使用许可费率的问题国内着作鲜有论述,而美国的权威知识产权评估专家罗素·帕尔( Russell L. Parr) 和戈登·史密斯( Gordon V. Smith) 在其共同撰写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与侵权赔偿》一书曾提道:“为获得与许可费用水平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营业收入的规模,则可以通过许可获得者所支付金额所体现的许可费用收入,除以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平均费用率得出。一些研究表明,许多行业所普遍应用的这一平均费用率为 5%.”[3]
可以看出,国际通用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率的标准为相关知识产权营业收入的 5%,而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说,商标使用许可费率的标准是该商标可能带来的营业收入的 5%.但实践中,由于企业在获取商标使用权后可能带来的营业收入并不确定,所以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约定固定的使用费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被许可方在获得商标使用权后的年销售额或利润约定一个比例,另外还可以在此比例基础上确定一个最高和最低的商标使用许可费,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 二) 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商标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
对于在许可合同期间商标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关规定,在以往的商标使用许可案件中,由于并未涉及太多类似“王老吉”的情形,我国理论界也没有做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其实,对于这一问题,要做出非常公正的处理也很困难。一方面,“加多宝”虽然对商标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双方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当然有效,那么双方也应该独立承担合同所造成的风险; 另一方面,商标价值的评估也很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双方应订立详细合理的许可合同,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约定关于使用期满后商标增值部分利益分配的条款。其次,要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指导企业之间的民商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