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商标法论文 >

商标使用许可中的利益分配及保护机制完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4808字

  三、完善我国商标使用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使用许可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小,笔者建议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更加完善地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

  ( 一) 鼓励许可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商标增值部分利益分配办法。

  “在商标使用许可中,一般许可商标在许可之初即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大的知名度,这种商标的价值在使用许可期间很难因为被许可人的努力得到提升。”[4]然而,“王老吉”案则比较特殊,许可前商标的价值、商誉、影响力都比较小。那么,企业之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有预见性,最主要的是要预想到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何平衡双方因商标增值而产生的利益。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在合同中,双方可以评估合同签订初和合同届满时商标的价值,综合考虑双方对品牌的投入力度以及使用许可费,在出现商标增值的情形后,给予被许可人合理的一定比例的补偿。

  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何处理商标增值后的利益分配办法时,可以参考民法上的相关制度来解决。例如,根据合同法上的附随合同义务理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因此,即便是许可合同到期,广药集团也应该给与加多宝集团一定时间的准备,而不能仅仅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立刻收回。因为商标使用者尚有一些积压的产品需要销售,比如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广药集团在合同到期后立刻收回了“王老吉”商标,但此时“加多宝”方尚有大量的产品还未销售,因此引发了双方的商标大战。另外,考虑到商标使用者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改品牌,商标许可方更应该给予使用者一定的时间准备,这虽然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义务,但却是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 二) 创设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商标增值部分的法律处理制度。

  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许可期间商标增值或减值的处理办法时,可以考虑创设一套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期内增值或减值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商标法》关于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其中较多的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法制定时社会上并未出现太多类似“王老吉”案的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大量这样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有必要完善使用许可期内有关商标价值增值的法律制度,创设一整套法律法规来指导企业之间处理商标纠纷,必须通过法律给予许可双方相关的指引和规制。首先,鼓励合同双方在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约定关于许可期内商标增值或减值的处理办法; 其次,由于商标权的相关内容本质上仍属于民法领域,因此,在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商标增值时可以参考物权法的“添附规则”,建立对被许可方的补偿制度; 商标减值时则可以考虑创设对于许可方的损害赔偿制度[5].

  ( 三) 增加商标使用许可期满后的优先权制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如果许可人无意收回该商标许可,而是想继续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话,并且除了原被许可人想继续许可使用该商标外,还有第三方也希望通过许可得到该商标的使用权。这成了关键问题之一。在民法的房屋租赁关系中,当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所有人无论是出租还是转让该房屋,原承租人都享有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或承租该房屋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优先权制度也同样可以适用到商标法中。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基于原被许可人对许可商标的信赖利益,以及其对商标的增值做出的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参照民法创设商标使用许可的优先权制度。如果许可方并不想收回商标而是想继续将商标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原被许可人享有优先受让商标的权利。

  ( 四) 提高企业保护商标意识与对独创商标的培养。

  商标与其他的知识产权权利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社会信誉的载体,在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商标具有识别功能。任何一个商标都要与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而消费者在面对众多的产品和服务时,一般会按照他人的建议或自己的印象来进行选择,但消费者最主要的选择依据是商标。第二,商标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宣传,扩大竞争优势。任何企业要想获得发展都必须通过广告进行宣传,而商标也是一种广告手段,相比较广告而言,商标更具有灵活性,大部分消费者都是通过商标来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第三,商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标与其所表示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信誉等方面联系密切,我国建立的一系列的商标制度都是为了鼓励企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对企业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6].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必须要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在近年来商标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防止商标侵权与商标纠纷,企业更要注意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独创商标的培养,熟悉商标保护规则,加强商标注册工作,充分利用商标的专用权参与国际竞争,建立科学的商标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总之,“王老吉”商标争议,对现有商标法关于使用者保护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完善商标使用者保护制度的关键是平衡商标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许可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商标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办法。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独创商标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资本。企业应该提高商标意识,合理有效地设计、运用自己的商标战略,以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毛瑞兆。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256.

  [2]李伟华。“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J]. 电子知识产权,2011( 9) : 61 - 63.

  [3]罗素·帕尔( Russell L. Parr) ,戈登·史密斯( Gordon V. Smith)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与侵权赔偿[M]. 增补本。 夏玮,周叔敏,杨蓬,等译。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13.

  [4]王莲峰。 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J]. 社会科学,2013( 4) : 92 -98.

  [5]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97.

  [6]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商标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