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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理据和推进路径

来源:未知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21-03-30 共10486字

  摘    要: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将法治思维融入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形成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治要求。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逻辑体现在丰富的时代内涵、深刻的内在理据和具体的实践路径等方面。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内在理据方面,社会治理法治化立足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国情,具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依据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在实践路径方面,我国理应建设社会治理的现代法治体系,构建法治与党的领导内在契合的社会治理,完善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健全法治与维护人民权利相统一的社会治理,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质量。

  关键词: 新时代; 社会治理; 法治化; 人民;

  法治是改善社会治理质量的重要因素,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重要前提。法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然要将法治化思维纳入其中,以法律、制度、规则等规范社会治理机制的运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为了建设法治社会,提升人民在法治实践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和安全感,让人民共享法治社会的发展成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法治化意味着社会治理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下运行,在制度、规范的条件下开展实践。本文拟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语境和时代背景出发,基于社会治理法治运行的内在机理、社会治理与法治的内在耦合性,厘清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理据,分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一、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事务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理念逐渐从非法治状态或半法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变。深刻理解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要立足于社会治理的中国语境,总结中国共产党治理社会的实践经验,明晰党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表达。
 

新时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理据和推进路径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语境

  明确中国语境中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是理解社会治理法治化内涵的基本前提。社会治理中的“治理”概念不同于统治和管理。统治是传统社会所采取的治国方式,意味着“命令得到服从”[1]81。相较而言,管理和治理是现代社会所采取的治国方式。与统治代表的阶级职能相比,管理注重协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但没有改变为政治权力主体服务的方向。而与统治、管理不同,“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利益”[2]5,其最终是为了实现“善治”。治理还强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性,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权力向度的多元运行。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有着明显的差异,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是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人民等,社会治理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社会事务、协调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治理。

  在西方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私营部门、自治主体、民众等多元主体被置于与政府主体平行的位置,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3]。政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政府主体的缺失会导致国家治理风险的增加和治理绩效的下降。与西方社会治理明显区别的是,中国社会治理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并将自身组织力量嵌入其中进行治理,或者进行动员式的社会治理。党、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党是领导主体、政府是负责主体、社会组织是协同主体、民众是参与主体。在我国,社会治理强调企业、社会组织、民众等主体对社会事务活动的参与,但并非否定党和政府的权威作用,中国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党和政府。

  社会治理与法治两者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耦合性和契合性。法治是现代的治理方式,而社会治理是法治的实现过程。韦伯认为,合法统治的方式包括“合法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等三种类型[1]241。传统统治的方式可依靠人治,但现代治理的方式必然要依靠法治。法治和社会治理都要以我国时代条件、国情和本土化实践为基础。社会治理旨在建立一种党、政府、社会、市场和民众等主体协调互动的治理状态,主张在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保障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法治是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检验标准,是社会治理所蕴含的本质意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需要法治的保障作用,多元主体之间的矛盾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调节。现代社会治理离不开法治,社会治理蕴含法治化的发展方向,法治的实践是社会治理质量提升的有效路径。在社会治理中,法治调整和规范着党、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之间互动关系。如果企业、社会组织、市场等多元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没有法治的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行将面临种种困扰。因此,只有依赖法治,对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过程进行规范和保障,社会治理才能走上健康的良性发展道路。“法治秩序内在地与多元社会治理格局契合支撑,其通过对多元主体的确认、保护和规范实现了主体间分权与制约,确保了社会治理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4]法治规定了社会治理主体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保障多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可见,法治化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表达

  从改革开放到新时代,党对法治建设的话语转变,表达了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政治诉求,丰富了各个时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5]可见,改革开放初始,党就重视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话语转变,体现了党要求巩固法律权威和提升法律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根据现实需要构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表达。在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党逐渐认识到法治在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6]。党明确提出了“法治社会”概念,表达了党对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治诉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7]49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话语,要求以法治规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法治保障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8],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发展方向。

  二、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理据

  新时代,党对社会治理法治化有着新的时代判断、价值追求和政治要求,并从顶层设计上引导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从根源上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理念来源于党对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有深刻的现实根据、内在的价值依据和科学的政治依据。

  (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要求

  正确认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判断国情变化的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7]11具体而言,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要转换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时重视物质文化层次的需求和精神价值层次的需求;制约社会发展的问题从社会生产发展不足转换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党更加追求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构成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基础。

  法治需要成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法治社会建设不足构成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目标追求的重要阻碍。人民对法治社会、法治生活的向往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社会的奋斗目标。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依据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背景,以法治方式保障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逐渐化解中国社会的法治实际与人民对法治现实需要之间的张力。因此,要正确认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国情,认识到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没有变,把握好“变”与“两个没有变”之间的关系,合理认识中国基本国情。面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背景下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党应立足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中国实际,以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质量。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也是历史发展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9]287“群众队伍的扩大”意味着历史活动主体的扩大,历史发展目的也将实现,即人类社会发展成果将为越来越多的人民所享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不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这构成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追求。人民是社会治理的服务对象,满足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服务需要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目的。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对社会的统治或管理,而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0]。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应坚持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体现人民价值、增加人民福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性质上决定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因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以服务人民为导向。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诉求成为党和政府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方向。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用法治方式保障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中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尊重人民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首创精神,使社会治理走向“善治”境界。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改革是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社会制度的继续完善,法治是对社会关系调整、社会制度完善过程的维护。改革、法治分别是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和重要保证,改革与法治的融合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之一。在改革开放背景下,改革成为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动力,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助于保障社会治理领域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社会治理领域改革所出现的问题必然要求以法治化的方式解决。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改革,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固化的利益保护机制,以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必然涉及顽疴痼疾,只有法治才能保证社会治理领域改革的完成。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领域改革的重要保障。在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凝聚社会治理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共识,以系统性、深入性的改革解决社会治理的法治难题,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法治价值是人类关于社会发展的价值共识,是推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不可或缺的文明要素。从国家发展的高度来看,法治是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在社会领域,法治是保障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成长的基础前提,是推动美好社会实现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化的方向指引。

  社会治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法治要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指引。这表达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要求。法治社会是保障国家制度执行和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是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保证。只有构建维护人民利益的法治社会,才能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利益的表达,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11]在社会领域,多元治理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职责、权力、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实现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要根据“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建设法治型社会、依法治理社会事务、合理分享社会治理法治化成果。具体而言,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包含建设社会治理的现代法治体系,构建法治与党的领导、德治、维护人民权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

  (一)建设社会治理的现代法治体系

  法治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指导方针。建设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应该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立法体系、严格的社会治理执法体系、公正的社会治理司法体系和完善的社会治理守法体系。

  在立法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在源头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保证社会治理的具体事项有法可依。社会治理立法体系是在社会治理事务方面进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是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首要前提。如宁波利用城市立法权的优势,通过社会治理地方立法,推动了社会组织培育中“宁波经验”固化、社会保险中“宁波模式”形成、医疗纠纷解决中“宁波解法”的确立[12]。地方社会治理立法要根据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在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上完善,严格遵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论证、听证、评估的立法程序,构建保证社会组织、民众等主体权益的完整立法内容,全面保障社会组织、民众等主体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社会治理立法的过程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基本原则,在科学、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和反映民意,使立法结果最终体现民意。此外,社会治理立法还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要符合公民社会成长的客观规律,尊重民众心理、社会习俗和传统文化,突破“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的束缚,推动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进行良性互动。

  在执法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社会治理执法体系是对社会治理事务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执行,是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过程。法律的生命、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执行是法治的核心问题。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是确保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执法者在社会治理中的执法情况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社会治理的质量和人民的幸福。执法者应使执法具体行为具有法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要依法依规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实现社会治理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者要在社会治理中提升行政执法意识、完善行政执法能力,严格执法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在司法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开、阳光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的司法体系。社会治理司法体系是对社会治理事务的检察、审判等,是对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公平正义准则的最后维护和救济。在法律服务方面,要构建实体和网络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服务政府和市场供给,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以满足人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解决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司法治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在基层社会中,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依靠调解解决。社会治理的司法建设要借鉴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1),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化解民间社会的矛盾纠纷。

  在守法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以人的现代化为出发点,培养人民的法治和守法意识。社会治理守法体系是指通过培育人民的法治精神,保证人民对社会治理法律法规的遵守。从人民的角度来看,法治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人人守法、护法、用法、懂法。法治是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将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融入人民参与社会治理中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人民有美好法治生活、法治社会的现实需求,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参与社会治理活动,构建人人守法的法治共同体。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了解并遵守社会治理的宪法、法律规定,社会治理法治化才能更好地推进。

  (二)促进法治与党的领导内在契合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程度并非单一的评价标准,互动是否具有法治保障、是否尊重法律规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更是衡量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的重要维度。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理社会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特征,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本质特色和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法治和党的领导的内在契合性决定了党领导下多元主体互动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的。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方向。

  只有不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才能使社会治理有着坚强的领导力量,使社会发展有着明确的目标指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7]20党的全面领导成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高政治力量。党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方面始终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引领方向的领导作用。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要发挥党在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党的全面领导可以为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提供领导保障。构建法治与党的全面领导内在契合的社会治理,不仅要依据中国现实的国情和具体的社会问题,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推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有机互动,使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更要在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党的执政合法性,实现党在多元治理主体互动中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互动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弥补多元主体缺位的功能限制,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正义,强化社会微观结构的治理力度,协调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7]49多元治理主体在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事务、应对社会事件、协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社相结合,才能加强相互的理解与信任,进而建立社会协商和协同合作的治理机制。只有用法治思维来保障党的全面领导下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才能推进“权力”维稳与“权利”维权的统一,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三)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准则,是道德和法律的根本追求。德治和法治的共同点都是为了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符合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在人的责任和义务方面,法律和道德都有其内涵表达。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内在逻辑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中国传统的“德”“礼”和乡规民约等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开展社会治理方面有着很好的实际效果。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3]12古代的“礼”意味着社会秩序、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新时代,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要求推动乡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的结合,从而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将蕴含“德治”和“法治”思想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转换,使之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德治、法治分别从内心层面和社会秩序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引导人们的价值追求、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往往发生冲突和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8]化解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公平、正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引导,解决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问题,从而实现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结合。在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中,要将道德因素合理地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让法治彰显德治、让德治辅助法治,以实现德治和法治的结合。从治理的视角来看,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是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塑造和培养多元治理主体的重要理念,构成了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在治理主体的培养方面,要建设德才兼备、德法并重的领导干部队伍和基层干部队伍,要培育公平公正的现代市场,要提升现代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要培植服从法律规范和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以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实现途径方面,应采取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方式,既重视道德规范在处理人际关系、社会事务、公共秩序中的作用,又重视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四)完善法治与维护人民权利的内在统一

  维护人民权利是法治内在的理念和价值,法治应成为服务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方式,而不是制约和限制人民权利的桎梏。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手段,而维护人民权利是法治所要实现的目的。只有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法治才能达到维护人民权利的本义,才能实现维护人民利益的目的。在社会治理领域,法治对人民权利的维护主要有宪法、法律和制度等形式。在社会治理中,宪法保障人民权利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我国2018年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14]在社会治理领域,宪法通过对“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表达了对少数民族人民权利的维护,彰显了各民族权利平等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性。维护人民权利的法治方式还表现在法律和制度建设上。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构建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15]。因而,要推动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保护人民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代表人民的根本意志,是维护人民权利、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在各社会主体间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让人民权利免于受到损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着优势”作为中国重要的制度优势[8]。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人民福祉、满足人民对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终目的。因而,要树立维护人民权利的理念,用法治保障和推进维护人民权利的社会治理实践,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社会治理中坚持法治与维护人民权利的内在统一,要及时解决损害人民权利的法治问题和制度阻碍,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方案,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质量。因此,只有推进社会治理和法治的深度融合,提升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质量,才能满足人民对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巩固党执政的社会根基。

  结语

  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逻辑就是依据中国国情,构建社会治理的现代法治体系,推动法治和党的领导、德治、维护人民权利等方面内在契合的社会治理建设。既要实现社会治理质量的提升,也要实现法治水平的提升,是社会治理与法治在深层次的有效互动。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化的程度决定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和品质,而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法治提供了充分的现实条件和实践场所,使得法治实践得以顺利进行,并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此外,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把法治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就是自发性与自觉性合力形成的理论共识。”[16]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根植于中国本土实践,是党对社会治理建设和法治建设融合的政治要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社、维护人民权利等方面的统一,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过程中不断使得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有效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社会治理体系提供规范引导,以现代的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规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将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纳入法治约束范围,凝聚社会民众的法治价值共识,推进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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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枫桥经验是浙江省绍兴市枫桥镇基层干部和群众运用党的群众路线解决基层矛盾,强调群众在调节矛盾中的重要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近60年来,枫桥镇始终贯穿党的群众路线,调节基层矛盾。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枫桥镇以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目标,丰富了“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胡荣涛,钱晨晨. 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逻辑[J]. 大连干部学刊,2021,37(03):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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