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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5-03-31 共5191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我国不断发生。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诱发因素增多,表现形式日趋激烈,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我国近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高达十余万起。另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13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120多起由于工资纠纷引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覆盖19个省,其中规模在30人以上的有270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

  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不仅是管理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本文将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具体描述,分析其特点及产生原因,并就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发生机制、预防机制进行研究,探索如何调控群众的从众心态,进行正向的引导,从而达到使群体性事件从“救”到“减”最终到“免”的境界。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目前并无明确的官方定义。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提出过“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概念:“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也提出过“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

  在西方国家,学术界通常把“群体性事件”称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强调研究这一行为的组织及策略等问题。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E·帕克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将其定义为“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社会心理学家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①。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目前各界见解也不甚相同。有的学者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部分群众因某种共同的注意中心或者共同利益临时聚集,具有明显自发性、一定组织性和言行一致性,并构成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还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受国际形势、国内局势、管理等因素影响,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紧急的、突如其来或意外发生的、能够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群众群体性行为。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一种个人或团体组织为保护其特定利益而采取的、自发的、以情绪发泄为主要特征、不受理性指导与控制的群体性行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群众为了某种集体或共同利益或需求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极端行为,是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特点要做到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了解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探究其特点与规律。剖析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诱发因素的多样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相对比较复杂,常有各种不同因素交织在一起,如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群众自身的因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既可能是涉及国家、社会等政治经济层面的大事件,如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2008年西方世界国家阻碍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等,也有可能是个人因素,如每年毕业季很多学校出现的“毕业狂欢”,毕业前夕集体起哄、狂喊、扔东西等。总而言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和处理广大群众关心的或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件或热点问题,都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

  组织行为的隐秘性。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往往都是先由少数活跃分子策划、酝酿,进而组织更多数群众聚集,以过激的方式表达诉求。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不同群体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方式更加隐秘,传播某种理念、组织某项行动更加迅速和不易被发现,使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动向和证据难上加难。

  猝不及防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大多事先组织,行为隐秘,很难掌握其规律,事前无法预见,而群众又相对集中于同一个环境内,聚集速度快,当群众的群体性矛盾冲突达到一定限度后,随时可能引发聚集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尤其当事情的起因与多数群众的共同实际利益直接相关时,又事发突然、由某些偶然或自发的因素引起,极易造成群众情绪突变。

  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意志凝聚迅速,来势凶猛,波及面广,导致大范围聚集、起哄、示威等群体行为,使相关部门措手不及。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即使开始只有少数群众聚集,一旦处理不当,在很短的时间内,事件的性质就有可能迅速恶化,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例如,20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

  情绪波及的扩散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在心理、思维、行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信息化时代中,信息传播更快,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演变愈发呈现出扩散的态势。群体性事件哪怕只在某一个点上符合群众的认知、满足群众诉求与感受,都能够刺激他们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解决问题,助长不满情绪。尤其在从众心态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与事件无关的群众都有可能会参与其中。

  事件参与者的从众性。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层次结构一般可分为:核心层次、骨干层次、附和层次、围观层次和缓流层次。

  ②事件发生之初,尚未形成较大规模,主要由骨干者策划组织,参与事件的大多数群众并不知晓事件的真相、辨不明事件的性质或没有参加事件的强烈愿望,但受从众心态影响,参与群众受到骨干群众的影响与感染,产生盲目服从心理。个体群众在参与群体性事件时,总有一种认为自己的个体身份已被隐匿的感觉,认为即使自己实行了过激行为,也不会被惩罚,这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其行为不良后果的恐惧感,增强了实行过激行为的勇气,在思想上弱化了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恶劣影响。

  群体行为的过激性。近些年,群体性事件过激化趋势日益明显,群殴等恶劣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会也屡屡出现。很多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最初的参与者为数并不多,但在多种诱因作用下,尤其是情感的快速渲染使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甚至有部分群众的亲属、朋友也参与其中,形成一支复杂而强大的队伍。为实现诉求,群体性事件中时常出现采取激烈对抗的方式围攻其他人,甚至破坏公物等行为。在激烈的情绪和狂热的意识支配下,群众选择性地遗忘了应遵从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造成后果的危害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某一个范围内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所属组织的社会形象,危及社会秩序,亦可能影响到管理制度的权威。如社会上少数别有用心的势力借机利用、煽动群众,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大规模集会、静坐、上访或暴力对抗行为,影响极为恶劣。群体事件严重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那些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和涉外事件,由于其敏感性极强,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极有可能引爆整个地区,乃至变成全国范围的“政治武器”,让国内外敌对势力有机可乘。

  消极影响的持久传播性。一方面,信息时代,借助齐备的通讯工具和网络媒体,群众能在最短时间内把消息发布到网上,做到图文并茂的“直播”。而少数不具备职业操守的媒体,为了博取眼球和增加点击率,一旦获取消息,不惜借助此类群体性事件进行炒作,歪曲事实和真相,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不良影响的扩散,使事件的舆论控制变得异常困难。另一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并不能随着事件的平息而消失。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可能将同一城市的其他组织卷入,引起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会演变成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群众运动,打破正常社会秩序,扰乱社会治安。

  后续处理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难免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有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加大了处置事件的难度。此外,群体性事件背后总是夹杂着错综的社会关系,致使事件的根本目的和性质在发展过程中发生改变,向更恶劣的方向发展,这就为妥善解决此类事件提出了新难题,处理工作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外部环境。首先,社会政治原因。随着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尤为敏感、反应极为迅速,在爱国、反腐等旗号下极易被召集。历史和现实证明,一旦国际争端影响到了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群众的爱国热情和政治敏锐感便会强烈地释放出来,而一些别有用心、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就会借机利用群众纯朴的爱国热情造谣滋事,进行非法活动。我国国内外环境复杂,面对很多棘手的实际问题,如钓鱼岛争端、南海争端、暴恐事件、官员腐败、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等极易成为群体性事件诱因。现实已发生的群体事件中,盗窃频发、治安混乱、征地纠纷、意外伤害等热点问题尤其容易引起群众的关注和共鸣。西方反华势力借助网络等信息传播平台,借由宗教、疆独、藏独等问题,煽动群众闹事,容易引发政治性群体事件。其次,经济原因。由于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攻坚期,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传统价值观式微等,这些问题对转型期的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亦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

  内部环境。首先,组织原因。一些基层组织单位在对群众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若对一些情况处理不当,触碰到群众利益,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现实中已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涉及工程问题、拆迁问题、改制问题、执法问题等,这些领域均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矛盾尖锐。若有关部门处理方式不当或不及时,很容易使群众情绪激动,认为经过正常途径,自己的想法很难得到回应,进而选择组织众人共同申讨,规模不断扩大,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某些基层单位组织松散,控制力不断弱化,集体概念薄弱,群众个人意识明显增强。有研究表明,“当个人与社会结构的正常联系松弛时,就可能导致集群行为。”

  ③尤其是个别部门在处理问题时,若存在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一拖再拖等消极的工作作风,对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解决不够彻底,导致群众的不满情绪日渐严重,积累到一定程度,无法从正规渠道解决,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自身原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很多年轻人,思想体系尚不成熟,独立思考能力欠缺,但社会参与意识日渐强烈,社会经验不足,感性大于理性,分辨是非能力不强,这些特点决定了以青年人为主体的群体事件的易发性。

  现实中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因素有恋爱情感矛盾、比赛冲突、争强好胜斗殴、冲动起哄等。再加上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或遭受侵犯时,不会首先通过合法、合理手段和程序来解决问题,反而往往倾向于选择召集同学、朋友、老乡等为其“撑腰”,埋下群体性事件的种子,最终甚至走上暴力极端的道路,从众心态。从众心态是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通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这句俗语不无道理,但不思考、不分析、不分是非的盲目服从多数则不可取。

  从众心理是大部分个体普遍具有的心理现象,同时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许多事情参与者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考虑过所采用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甚至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群体性事件的明确目的。绝大部分人参与群体性事件主要还是随大流,受到周围人行为的影响比较大。

  ④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很多人甚至不问内容、不辨是非对错,纯粹为了好玩儿就选择参与其中,这是典型的盲从。群体性事件的典型表现之一是参与者大喊大叫、大哭大笑、极度愤慨,以近乎极致的方法来表达感情,极易感染周围人群,吸引更多人加入群体性事件当中。社会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人们处在情绪波动较大或是情绪激动的环境中,更加容易产生从众、模仿等群体心理特征。在营造的亢奋氛围中,模仿、从众的心理会驱使群众的行为更加一致。

  群体行为是个体行为的催化剂,使个人行为和心态表现群体化。适宜的外界刺激,会引起群体中的个体直接的、强烈的心理反应,冲动的感情使人们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只关注眼前而不计后果,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削弱了参与群众的责任意识,随波逐流,作出不理性、过激甚至触犯法律的事情。上述心态在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年群体中更加普遍,群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个体的意识失去责任感的结果,这种一致性行为,实际上是屈服于环境压力的结果,是保全自己的一种消极性行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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