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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来源:农业经济 作者:韩孟菊
发布于:2020-04-07 共6042字

农业生态学论文优选范文10篇之第三篇: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摘要:在粗放化、分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耕地面积减少、水资源浪费、大气污染加剧、农业污染严重、土地肥力下降等问题持续不断,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及监督力度不足以及缺乏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为此,建议在明确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优化制度环境。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将先进的机械化设备与技术应用到农村生产之中,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也正是由于现代化技术与设备的引入,才使得农民为了追求生产效益而过度使用土地,同时,在粗放化、分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耕地面积减少、水资源浪费、大气污染加剧、农业污染严重、土地肥力下降等问题持续不断,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愈发突出。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就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现阶段,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条款原则化明显、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力度较弱等问题,无法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后盾。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农业生态

  一、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旦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那么农业经济甚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会受到严重影响。现阶段,农业生态环境的确面临着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耕地污染。耕地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前提。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在总量上不断减少,在质量上也出现严重下降。一方面,为提升经济效益,农民在农作物种植中过分依赖化肥、农药,而化肥、农药中的重金属元素很容易引起土壤板结,降低土壤肥力。同时,农作物秸秆被焚烧后产生的草木灰属于酸性物质,也是土壤板结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农民缺乏环保意识,随意丢弃农用地膜,由于农用地膜难以分解,如果任其堆积在田间地头,久而久之,便会破坏耕地性能,最后,可能会形成土壤板结。

  第二,水污染及水资源短缺。水是生命的源泉。在追求农产品高产出、高效益的背景下,不论是农药与化肥的使用总量,还是畜禽养殖污水的排放量,抑或是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水,都有着很大幅度的增加,客观上加重了水系统的负担。农村畜禽养殖业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常常不经过技术处理便直接排入河流中,使得河水变质。农民使用的农药、化肥,同样为污染附近的地表水、地下水。另外,农民缺乏水资源保护意识,不懂得节约用水,造成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这实际上也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一种表现。

  第三,大气污染。焚烧农作物秸秆容易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还会降低空气质量,形成雾霾天气,威胁人体健康。发展畜禽养殖业时,畜禽粪便的刺鼻气味严重地污染当地的空气,特别是夏天,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另外,乡镇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气以及农民私家车排放的汽车尾气,同样是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源。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

  生态环境是农业经济实现稳定发展的前提。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即便如此,依然不能否认农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的诸多不足,而这恰恰是当前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根本原因。

  (一)相关立法不健全

  近几年,我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我国《宪法》中提及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然也包括农业生态环境,但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中也对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同样涉及到这一问题,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农业生产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虽然立法层次较低,但也属于农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从整体上看,我国基本形成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从内在构成上,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够系统,分散于不同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与此同时,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立法内容不够具体、缺乏程序性规定,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另外,一些保护条例、质量标准级别较低,部分规定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加上缺乏专门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强有力后盾。

  (二)执法与监管力度不足

  按照有关规定,农业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采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利、林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模式,这一管理模式的特征在于主体多元、执法分层,一旦管理主体之间权限模糊,很容易降低管理水平。在我国,行使农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乡镇级无权进行环保执法监督。与此同时,虽然环保部门需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但县级、乡镇级并不专门设置这一机构。很明显,监管体制设置不合理,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明显不利于环保监督工作开展。换个角度讲,拥有环境监督管理权力的部门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还要林业、土地管理、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多个执法主体情况下,必须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边界划分清楚,否则很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如果有利可图,便会出现越权行为;如果无利可图,则会产生互相推诿。不论何种,均可能会给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不法者以可乘之机。

  (三)配套运行环境有待完善

  受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民的思想意识较为传统,尤其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大多数农民并不关注农业生产的环境,不了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污染生态环境的情况时总是熟视无睹,在他们看来,做好农业生产才是首要任务,为了能够提升农业生产的产量并获得最大经济收入,他们往往会过度使用农药、化肥,殊不知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正在受到潜移默化的污染。另外,受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国家政策普遍倾向于城市地区,城乡之间在生态环保投入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农村地区缺乏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农业生产以及畜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之所以直接排放到田间或者河流,一方面在于农民缺乏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在于农村地区环保设施投入小、垃圾回收等配套设备不够齐全。最后,农民无力支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要提升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主动性,必须健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最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必然耗费很高的成本,如果没有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加以保障,势必会影响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建议

  在人类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如果持续恶化,势必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为遏制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必须在弄清楚问题根源的基础上制定有效措施。

  (一)确立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始终区别对待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法律条款上也总是更倾向于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可以说,农村承载着明显的环境不公。要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首要的前提就是树立环境公平的立法理念。第一,在立法目的方面,体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平等性,如平等享受资源、负担污染后果;第二,在立法原则方面,妥善处理收益城市与受损农村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加"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第三,权利与义务设置方面,既要确保农村与城市平等享有资源利用的权利,还要规定二者平等履行环境治理的义务以及承担环境污染的后果。另外,除了要确立环境公平理念之外,在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之前,还要彻底摒弃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思想,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妥善处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完善相关立法是关键。对此,建议从如下几点做起:第一,鉴于农业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客观现实,必须尽快制定并出台专门的法律,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执法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等等。另外,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建议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设置独立的章节,并分别进行详细规定。第二,除了在宏观上制定专门的法律之外,还要通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立法细化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规定,针对各种污染防治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防治办法。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加强对土壤结构的监督与把控,尽快弥补对环境监测、化学物质污染等方法的立法空白,同时,在土地沙漠化、大气污染等方面也要合理化规定环境技术规范,推进并健全一套完备的环境标准制度与体系。第三,修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合理的地方。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该法重在对工业产生的污水进行规制,凡是超出既定标准进行污水排放的,必须缴纳排污费,至于排污费的具体额度并未明确。因此,建议在该法中增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并对排污费的具体额度进行界定。

  (三)健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健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的内容主要是对生态环境功能的补偿和对被污染环境的补偿。针对保护环境的良好行为,要给予补贴;针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包括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条件、补偿监督以及评估机制等多方面内容,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将这些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到操作层面,政府要预先设立生态农业补偿基金,凡是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申请者,才能够获得相应额度的生态补贴。通常情况下,凡是能够获得生态补贴的主体往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能够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且在行为上并未出现破坏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方式的那部分农户。例如,农产品种植不施化肥或者农药、废弃物能够实现合理回收;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必须承认的是,农业生态补偿所需要的资金额度巨大,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远远不够,建议各级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创新融资渠道,尤其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重视民间资本,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确保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真正地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应该建立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立法形式让农民了解自己享有对农业生态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建议将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环保部门,所能够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根源、环境污染治理状况、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影响、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等,通过信息公开来告诫他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义务,但凡出现损害农业环境的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为了达到环境信息公开效果,必须确保公开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且能够便于农民进行查阅。同时,环境信息公开的途径应当是多种多样的,这样才能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而增强其环境保护意识。最后,环境听证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通过这一方式,能够有效降低或者避免某些行政决策对其他地区环境利益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不可避免,有必要进行合理补偿。

  (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必须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得以体现。如果执行不力,那么法律就无法起到严格的规制作用。在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并做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明确专门的环保执法主体,改变执法管理体制,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农业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势必会分散权利,造成执法混乱。因此,要规避这些问题,就必须设置专门的执法主体,将从前过于分散的环境执法权统一集中到单一执法主体,建议由环境保护部门全权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管理模式采用垂直领导制,赋予其充分的全力,以彰显其执法权威。第二,为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必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从内部监督角度入手,要成立执法监督小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从外部监督层面考虑,应该积极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作用,赋予其相应的执法监督权利。第三,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定期对环保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指导,培训内容包括但也不局限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客观规律、基本特征及相关法律制度,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作为培训素材,通过培训来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果。

  (五)优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运行环境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运行环境必须有国家政策做支撑,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的时候,推动城乡环境公平,重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农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尤其要完善垃圾或者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物质保障。与此同时,要对农地流转制度进行适度改革,积极鼓励农地使用权流转,充分发挥农地使用权经济价值,实现农业集中经营,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维护提供良好条件。除了有国家政策的支撑之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环境建设还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从这一点看,增强农村的环保意识与法律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要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知识讲座、环保图片展览、环保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农民朋友进行环保教育与法制宣传,争取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热爱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内容包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理论知识、法律规定,还包括国家最近制定的环保政策,通过宣传与教育,让农民了解环保政策,掌握环保法律知识,树立环保理念。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些真实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案例,结合案例来说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根源、造成的后果以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警示教育方式来增强农民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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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韩孟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20(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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