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会计鉴定与鉴定风险的分析
1.1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相关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计算、验证、鉴证,从而检验、鉴别、判断以及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主要鉴定对象是诉讼中涉及到了财务会计问题,通过解决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的证据,促进财务会计事实的查明。
1.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因某种原因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本身存在的重大的错误和缺失;二是由于被审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系统造成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客观,另外因为司法会计审查的疏忽或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原本可以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审查出,而以错误的资料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给利用结论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利用结论者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是按照特定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查证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收支或是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若是由于疏忽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准确,那么会给被鉴定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着鉴定人员的信誉和形象,阻碍其职业前程的长远发展。故此,加强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获取通常是来源于原、被告双方,双方在提供证据时,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通常只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存在提供伪证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鉴定依据取证渠道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面,甚至缺漏和错误,如果鉴定人员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极易出现鉴定结论不当的问题,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风险。
2.2 鉴定程序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极为重要,需要鉴定人员编制详细的鉴定计划,从而保障完整的鉴定过程和正确的鉴定结论。从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现状来看,鉴定人员缺乏制定鉴定计划的意识,导致计划的不全面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计划。与其他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在撰写鉴定报告时要按鉴定要求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风险。此外,质证环节是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以及准确性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简化甚至省略此环节的问题,这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风险。
2.3 鉴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中立的地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做出结论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案件。但有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一味迎合委托人的需求,认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报告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标准就可以,这种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的风险。
2.4 鉴定人员专业职能缺失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甚至部分鉴定人员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般的咨询业务,在鉴定的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的查看司法机关提交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缺乏专业的判断,对鉴定资料进行简单的概述,更有甚者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数学算法的加工,对于被审查单位的实际经济活动的资金运作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考虑,严重缺少了司法会计鉴定本身的公平公正和严谨性,这就造成鉴定风险的逐步加大。
3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
3.1 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风险,鉴定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进行案件的鉴定工作时,结合实际的案情,遵循相关的准则,严格执行制定的鉴定程序,实事求是的开展鉴定工作,进行鉴定时要坚持严谨的态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和有效性。
3.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心以及职业道德,要严谨、客观、认真细致的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其次,加强风险意识的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是良好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另外鉴定人员要制定审计风险防范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再次,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业务上,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树立自己本行业的威望。
3.3 强化对司法会计审查过程的监督 各个鉴定机构在承接鉴定业务时,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要对其审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可以通过业务培训和交流、职级评定、后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来强化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控,尤其是下级机关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上一级机关进行一般性复核,如果存在问题,上级机关立即告知下级机关,及时进行整改,保障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束语
综述所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涉及经济案件中强有力的司法证据,需要鉴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从而甄别、判断案情,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鉴定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得风险性,需要鉴定人员针对风险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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