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和国家管理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2015 年 5 月 29 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从近年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有关表述来看,我国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传统的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通常认为,与人的安全相对的有四个相互独立的系统:与自然灾害相对的防灾减灾救灾系统,与安全事故相对的生产安全系统,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对的卫生安全系统,与社会安全事件相对的公安系统。就其本质特征而言,自然灾害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安全事故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公共卫生事件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社会安全事件是由一定的人为因素和社会问题诱发。
传统上,人们认为公共安全是“公安”(publicsecurity)--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安全--的简称,管理对象主要是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刑事案件、恐怖袭击等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安全事件,维护公共安全被认为主要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被看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主力军。这种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安全”,管理对象主要是由一定的人为因素和社会问题所诱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实际上,无论是对公安机构职责的描述还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主要都是基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社会安全”角度来考虑的。例如,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把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定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等不同类型--这主要是从人为因素和社会问题所诱发的“社会安全”角度来阐释的。
从社会治安拓展到四大领域安全
随着2010年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公共安全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和外延开始从传统的社会治安秩序拓展到其他领域。总的来看,在 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当时所谓的公共安全,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三个方面。
2011 年 2 月 19 日,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强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这是官方第一次正式提出公共安全体系的概念,并把公共安全分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应急管理四个方面。2011 年 3 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 41 章专题讨论“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强调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并提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四方面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任务。
之后有关公共安全的论述,虽然具体表述有所差异,但基本都延续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治安、应急管理四大领域的提法,有时则仅包括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2012 年 3 月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把公共安全分为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社会治安三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问责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 11 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部分则主要从企业生产安全角度来论述公共安全,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3 年 3 月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把公共安全分为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生产安全两大部分,强调“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管,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