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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社会下公共价值的反思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30 共9695字
论文摘要

  一、市场社会:自由之梦抑或商业化噩梦

  “凡是能够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真正的问题;不能用钱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这句近年来广为流传的俗语,反映了中国乃至全球一个普遍而深刻的现实问题:金钱及其经济价值与其他值得珍视与追求的人类价值之间关系何在?

  工业革命以来,市场在经济领域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价值,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福祉,但也导致其他社会领域巨大的危机和挑战,风险社会、气候变化、转基因安全、文明冲突、道德滑坡……究其根源,在于我们对我们所处的以市场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缺乏系统而深刻的认识。事实上,经济增长仅仅是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的增进,它并不必然带来其他社会领域及其人类价值的同步发展和共同进步。普通民众甚至部分理论家往往不假思索地将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称之为“社会发展”,将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病冠之以“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但并未对何为发展、何为代价、它们能否比较以及如何比较做出严格的界定。发展潜在地意味着变“好”,而“好”或“善”(good)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即某种价值的增进,如果没有对价值的可靠界定和测度,则很难在科学上准确地定义和衡量发展,而毋宁是一种中性的“社会变迁”(吉登斯,2009;29)。国际和平与发展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科学理论和实践界都缺乏一套可靠的有关社会发展的理论,所以当前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充满了失败的案例和前后的反复。(JacobsandCleveland,1999)”生活在这样“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一个讲信用的时代,也是一个欺骗的时代;一个光明的时代,也是一个黑暗的时代,”我们迫切需要对市场、价值、和发展这些基本但又充满分歧的概念进行更加精确地理解和界定。

  市场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是全球化的动力之源,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性制度,它将世界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每一个角落联系在一起。然而,究竟如何从道德和伦理上看待市场这一基本的社会制度,以及利润、欲望、经济人等基本的社会现象和人性假设,普通民众甚至不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却存在巨大的分歧。经济社会学家赫希曼(Hirschman,1982)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知识精英是如何看待市场社会的?”。他发现,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种自由之梦,能够给人类社会带来自由、合作、诚实、守信、繁荣、创新等价值。然而,亚里士多德、马克思、托尔斯坦·凡勃伦等人文主义者却认为市场是一种商业化噩梦,它带来的是贪婪、欲望、嫉妒、排斥、强制、肤浅、反智等道德恶果。部分社会学家如马克斯·韦伯、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Simmel)、薇安娜·泽丽泽(VivianaA.Zelizer)、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则认为市场是一种中性的社会力量,市场嵌入(embeddedness)在社会之中,社会和文化高于市场(FourcadeandHealy,2007)。

  经济学家保罗·扎克(Zak,2008)提出建立道德市场(moralmarket)的观点,市场依赖于道德,也会提升道德。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的市场或道德市场、构建这样的一个市场的条件和路径是什么?弄清并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当今正在形成的全球市场,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市场和交换可以创造财富和价值。但这种财富和价值如果不能被广大社会民众所共享,那么它们就蜕化为一种仅仅使少数人或部分人受益的私人价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以市场和效率为内核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确实给诸多国家带来了普遍的经济增长,但这种经济增长并未给他们带来全面的社会发展和进步,相反导致各个领域社会矛盾的普遍加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市场和政府、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重新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指出,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说明市场原教旨主义已经死亡,世界应该建立一种更加平衡的经济(Stiglitze,2009),而这种平衡的经济,其实就是各种公共价值的平衡,而非经济价值的独大。在这种背景下,公共价值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领域最为重要的概念。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马克·莫尔教授(Moore,1995,2004)指出,市场和公司已经创造了巨大的私人价值,但他们也应当向政府学习,创造公共价值,政府自身的各种职能及其战略使命,都可以归结为创造公共价值。市场创造的以货币衡量的经济财富无疑是公共价值的一种,但并非唯一,在经济价值日益充沛的现代社会,环境、公正、文化、透明、参与等其他各类公共价值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价值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各类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源泉和根本意义所在,价值概念是社会科学领域最为模糊、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社会心理学家罗克奇(Rokeach,1973)指出,价值概念可以将与人类行为相关的众多学科的共同兴趣点紧密结合起来。在当今这个充满风险和多元化选择的时代,对价值的深入讨论和明晰,可以帮助个人、政府和社会明确各自的方向和价值追求之所在,可以让我们的发展之路更加健康、平坦和可持续。

  二、市场与经济价值

  (一)作为基本社会制度的市场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认为,市场与交换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存在各种类型的交换行为及其市场(Feinmanand Garraty,2010)。究其原因,在于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之间在偏好、禀赋、物产、特长等各个方面都存在显着的差异(即经济学所谓的比较优势),互通有无、通功易事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如果人为地禁绝这种市场,产生的后果则是黑市盛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连绵不断的战争。当然,在早期的自然经济和农业社会中,市场和交换仅仅是社会生活中的很小部分,绝大部分物品都由家庭自我生产提供,但自工业革命以来,市场已经渗透至我们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任何个人都必须参与社会分工,都无法独立完成任何一件简单物品的生产,因此,经济史学家卡尔·博兰尼将工业革命及其全球市场的建立称之为我们当今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起点,并引发人类社会生活的大转型(Polanyi,1944)。哈耶克(2003:13)则将市场的发展演化命名为一种根本无法避免的自生自发之扩展秩序(spontaneousorder)。那么,市场究竟好在哪里?它如何创造价值?什么样的市场才是一个公正合理的市场?

  (二)市场如何创造经济价值

  由于现实中的市场过于复杂,并且牵涉太多历史纠葛和社会因素而妨碍了我们对它的深入认知。因此,类似于伽利略对无摩擦直线运动的研究,考察一个最为简单的买卖双方就某个物品M所进行的交易。我们要回答,这项交易对社会具有怎样的好处(或坏处)?它为什么创造了价值?如何衡量这种价值?在什么条件下这项交易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

论文摘要

  经典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供给和需求模型描述了这一交易。如图1所示,对于商品M进行的这次交易,买方对它的支付意愿(即评价或估价)为W(单位为元),卖方的接受意愿(成本)为R,买卖双方就这一商品展开议价,最终必然在W和R之间的某一处(如P*)达成协议。在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即买卖双方不存在任何强制,买方从购买和消费这一商品中所获得的好处(即效用和消费者剩余)为CS,卖方获得的毛利润(即生产者剩余)为PS,社会的总剩余为CS+PS,这就是这一次市场交易所创造的经济价值。这一项交易同时提高了买卖双方的福利,因此是一项帕累托改进。市场在P*处达成均衡,社会的总剩余(或总福利)即为三角形ABD的面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配置效率。在均衡价格P*处,社会总福利实现了最大,也就是不存在任何效率的损失。而在其他任何一点的生产,均存在程度不等的福利或效率损失(dead weight loss)。在这个计算过程中,效率、福利、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效用、利润等均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因此可以方便地进行比较和加总。

  市场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场所,单个商品的经济价值体现为它的价格,整个社会的经济价值则体现为该社会在一段时间内创造的所有商品的价格总和,即GDP=∑PiQi。从图1可知,经典市场模型中供给和需求曲线上的每一点均为人们对该商品的主观估价,然而,新古典经济学并未深入探讨这种主观估价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是将之视为一种既定的无需解释的外生变量。然而在社会学家看来,这种主观估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化过程,受到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Zafirovski,2000)。这种主观估价蕴藏在每一个人心中,在现实中无法观测,而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P*则是一个外显的可观测变量,因此被广泛用于经济核算,整个经济学大厦就是建立的价格机制的基础上,市场机制也可以被称为价格机制。经济学也因为这种可衡量性而自矜为最接近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然而,P*的本质仍然是个人的主观估价,只不过它以客观的价格形式被揭示出来。由此可见,经济价值尽管具有客观的货币形态,但其本质仍然是社会中的全体消费者对于各种商品的主观估价的一种近似和加总,经济具有极大的主观性。

  (三)市场及其经济价值的遗漏。

  经济价值的计算方法存在明显的遗漏和不足,除了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以外,人类社会还存在其他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人类价值(Schwartz,1994)。当代市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强化了经济价值,但弱化了其他人类价值(Vatn,2000)。每年定期在牛津、剑桥、哈佛、普林斯顿、斯坦福、耶鲁、伯克利、密歇根、犹他等九所欧美大学举行的唐纳人类价值讲座(The Tanner Lectureson Human Value),由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顶级学者主讲,演讲者被公认为在人类价值领域做出了非同一般的贡献,他们的演讲主题和研究领域均蕴含着不同的人类价值。正是这种对各个领域人类价值的不懈追求,才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世界取得领先地位的原因,才是人类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

  如何将这些人类价值充分地展示出来,就成为当今市场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以价格为媒介的计价方法难以核算存量经济价值。GDP衡量的是增量经济价值和增量经济财富,即一个地区在一年内创造的所有商品的货币价值总和,而如果要核算存量经济价值或存量国民财富,则必须对社会中现存的众多物品进行估价,包括人的价值(人力资本)、环境的价值(环境资本)、文化的价值(社会资本),等等。尽管经济学家已经发明了诸如生命周期法、条件估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旅行成本法(travel cost method,TCM)、享乐函数法(hedonic pricingmethod,HPC)等各种方法对这些物品进行估价(Robert Costanza,etal.,1997),但这些方法的共同目的均是估计这些物品的以货币形态衡量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仅仅反映了它们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但忽略了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人的尊严、环境的美丽、以及文化的普遍价值等内容。这种遗漏在环境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例如,一片贫困山区拥有丰富的原始森林,却无法被记录为经济价值并处于贫困状态,但如果将这片森林砍伐并进行交易,则创造了经济价值并实现了地区发展,但同时也可能是一种破坏。这种“富裕的贫困”反映了人类社会在价值认知和衡量上的缺陷。

  其次,在哈贝马斯(1989:183)的社会交往理论看来,以货币为媒介的市场交易只是人们众多社会交往形式中的一种,只不过这种交往形式恰恰以数字化的货币表现出来,并且直接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求,因此被计量为经济价值。而其他社会交往并不以货币为媒介,这些活动对于人们的生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或者价值,但其价值并不通过货币表现出来。而市场化的过程则将部分这些活动转变为市场交易,并记录和宣称为经济价值的创造,但与此同时却贬损或忽略了它们所蕴含的其他价值。

  第三,并非所有物品都是商品或资源,将其称为商品或资源就已经潜在地强化了其经济价值,弱化了其他价值。对于普通商品而言,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了对它们的货币式估价,所以对它们的市场定价与交易并不觉得有何特异之处。但对于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伦理性和公民性物品(ethicalandcivicgoods),如生命、环境物品、人体器官、性行为、友谊、公共权力、基础教育等等,将它们视为商品进行定价,运用市场原则进行配置,就会被部分民众视为是一种异化或腐化,因为这种市场交易改变了这类物品的内在属性,即内在价值。这类物品处于非经济领域,但市场的发展和扩张逐渐将它们纳入经济领域,它们除了具有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其他人类价值。经济伦理学家安德森指出,经济学以一元价值(monism)作为其哲学基础,而伦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则以多元价值(pluralism)作为其哲学基础(Anderson,1993:4-8)。

  正是由于这种价值分歧,单纯以经济学的视角思考社会问题并进行行为和决策就被批评为“对一切东西的价格无所不知,但对它们的价值却一无所知”(Ackermanand Heizerling,2005:11)。

  第四,市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方式,而所谓的有效配置,是将稀缺资源配置给对它出价足够高的人(如果只有唯一的一件物品,则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人,如拍卖),其潜在假设是这样的人具有占有和使用该物品的知识和技能,即正当性。丹尼尔·贝尔(1997:450)由此将市场批判为一种“能者统治”的经济。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商品而言,这种配置机制也许并不会被视为不公正,但对于那些伦理性和公民性物品,采用这种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就会被视为极大的不公正。

  最后,即使在经济领域,市场也绝非完全的自由放任,一个公正的市场也需要依赖一整套复杂的由法律和道德构成的制度体系。图1的经典市场模型忽略了诸多支撑这一市场运行及其公正性的制度因素,因此被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罗纳德·科斯(Coase,1991)批评为“黑板经济学”(black board economics)。这套制度体系包括清晰界定产权的制度(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防止垄断的制度(反垄断法)、防止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防止外部性的制度(民法、物权法、污染防治法)、提供公共品的制度(社会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其目的在于防范由于这些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在过去200多年中,市场的不断扩张对社会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危害,引发了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对市场的强烈批判,并最终导致政府对市场施加详尽而严格的规制(regulation)。这些规制表明,普通商品也并非纯粹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的纯粹商品,而是具有伦理性和公共性内容的社会物品。这些规制也不能被简单批评为对经济主体自由的限制和侵犯,而毋宁是对包括正义与自由的其他人类价值的保护和扞卫。这些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和经济价值,但却保护和增进了其他社会领域的人类价值。

论文摘要

  三、其他社会领域及其价值创造

  (一)经济、政治、社会三分法

  人类社会可以大体划分为经济、政治和社会三大领域,广义的社会高于或者包容经济和政治,如图2所示,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经济和政治现象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并对人类行为和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这三大领域中存在和处理的物品(或行为)分别是商品(经济行为)、政治物品(政治行为)和社会物品(社会行为)。商品即为正常市场中以货币计价并交易的普通物品;政治物品是那些同公民权利有关的具有公共性内容的物品,如选票、权利、兵役、教育、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社会物品则是那些具有伦理性内容的物品,如感情、性活动、文化物品、人体器官、社区活动、野生动植物等等。

  这些领域并非截然分开,而是具有一定的交叉和模糊地带。针对不同的社会领域以及其中的物品和行为,人们会采用相应的决策原则———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原则、政治学中的政治人原则和社会学中的社会人原则,这些原则也相应形成了不同学科和学者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人性假设,构成他们看待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观和方法论,并导致不同学科领域对同一社会现象理解的分歧。

  (二)政治价值及其创造

  传统公私部门两分法将市场和企业划归为私人部门,将它们创造的经济价值定义为私人价值,将政府和立法、司法等公共组织划归为公共部门,并认为它们自身并不创造价值,仅仅重新分配私人部门创造的经济价值,但这种观点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和质疑。

  首先,究竟何为公共,何为私人?何为公共性(publicness)?佩西(Pesch,2008)在他的一篇经典文章中指出,“公共”原本是政治学和公共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却长期缺乏明确的定义,并导致严重的理论和政策上的分歧和混乱。乔治森和波兹曼(Jrgensenand Bozeman,2007)也提出类似的疑问:私人部门(如企业)是否创造公共价值?事实上,私人企业所创造的经济财富已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福祉,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也被要求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履行公司公民(corporation citizenship)的职责。

  因此,波兹曼指出,公共和私人组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所有组织都是公共组织(Bozeman,1987),从这一意义上说,经济价值也属于公共价值。企业家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就是在创造公共价值。以约翰·洛克菲勒、安德鲁·卡内基、比尔·盖茨、斯蒂夫·乔布斯、柳传志等为代表的杰出企业家,他们并不仅仅是以经济价值作为唯一目的理性经济人,他们的行为,与其被解释为无止境地获取经济利润,还不如被解释为对创新、成就和社会挑战的不懈追求。而对于普通的企业家或者个人,经济价值尽管重要,但也非唯一,用理性经济人假设来唯一地解释人类行为存在着系统性的不足。

  其次,如果承认经济、政治、社会都属于一个更大的公共领域,那么现有公共价值文献所界定的公共价值其实应当被理解为政治价值,而公共价值则应当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内的所有人类价值。莫尔(Moore,1995)在《Creating Public Value:Strategic Managementin Government》一书中所论述的创造公共价值是指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通过合法性支持、组织能力、社会使命所构成的战略三角向社会提供的价值,也是政府在本文图2中的政治领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领域进行规制所展开的活动。乔治森和波兹曼(Jrgensenand Bozeman,2007)给出的包括60多项内容在内的公共价值目录,也基本可以被归结为同政府有关的政治价值。

  熊彼特将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界定为企业家领导员工生产产品,进行经济创新,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从创造政治价值的角度而言,政治家也可以被界定为政治企业家(politica lentrepreneur),他们在政治领域进行活动,领导包括政府、立法、司法机构在内的公共组织,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公共矛盾,应对社会挑战,提供公共品,进行政治制度创新,同时创造政治价值,只不过这种政治价值并不以货币的形态表现出来(Schneiderand Teske,1992)。

  (三)社会价值及其创造

  社会价值存在于更加广泛的社会领域之中,包含了更加丰富的价值内容。罗伊·波斯纳(Posner,2013)明确提出了“什么是社会价值”这一问题,并给出了一个包括200多项内容的社会价值列表,它们包括家庭、和谐、忠诚、环境的美、文化、宗教,以及诸多同乔治森和波兹曼的公共价值列表相重合的价值,如问责、竞争、合作、正义、及时等等。表1中的各类社会法的目的即在于对这些社会价值进行保护。

  乔治·梅森大学的菲利普·奥斯瓦尔德(Auerswald,2009)明确提出“创造社会价值”的观点,并指出社会领域中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和社会企业家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主体。

  他将社会价值界定为那些传统的经济企业和经济企业家无法提供的美好的事物,正是它们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社会企业,是采用高效率的商业和市场手段,获得盈余,但并不分红,而是将之留存于组织并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它们与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NPO)的微弱区别在于,它们更加强调运作中的效率和市场化手段(雅克·迪夫尼,2009)。它们的出现是由政治人或社会人的人性基础推动的,即它的发起人和出资者并不追求资金的回报,而是追求社会价值的实现,而它的日常运作则遵循了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假设,即承认内部普通员工的自利性并采用相应的监督激励等市场化手段。

  这些社会企业的创始人和领导者,也可以被视为社会企业家(social entrepreneur),同经济企业家类似,他们也需要应对财务约束和复杂的内外部管理环境,激励和团结员工以实现组织目标,但同经济企业家不同甚至更加困难的是,他们需要采用文化、美德、情感、自律等更加高超与持久的管理策略乃至人格魅力来实现社会企业的终极使命,即为社会创造社会价值。

  除了社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以外,家庭也是创造社会价值的重要主体和场所。在波斯纳的社会价值列表中,包含了诸多同家庭的社会价值相关的内容,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尊老爱幼、亲仁善邻、参与社区建设等活动,都是在创造同家庭有关的社会价值。相反,一个家庭即便在经济上优裕富足,但如果夫妻关系紧张、子女培养失败、隔离于社区之外,那么这样的家庭也只能说是在创造经济价值上获得成功,但在社会价值的创造上尚存不足。一个和谐而幸福的家庭同样需要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双方的精心呵护和努力经营,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的主导者———夫妻双方———也可以被视为家庭企业家(family entrepreneur),他们的目的不是创造经济财富,而是创造社会财富。

  四、结论与展望

  价值是一个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将不同社会科学领域联系起来的理论桥梁。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价值概念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存在巨大的分歧。尽管价值概念在哲学领域得到了深入的思辨性研究,并形成了专门的哲学领域———价值论(axiology),但由于哲学家往往不屑于思考具体的现实问题,也缺乏将哲学概念应用于具体实践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哲学中的价值概念并未对现实中的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产生足够的影响。同时,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仅仅是在各自学科范围内狭隘地使用这一概念,缺乏对其全面性、系统性、以及相互关联性的深入发掘。正是这种对价值概念在应用和实践上研究的缺乏,使得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迷失了发展的方向,在不断向前的过程中,没有对我们到底需要什么、发展到底为了什么进行足够的反思。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涉及一切人类社会领域,政府是整个社会的中心。尽管政府以及整个人类社会已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财富,但与此同时,也改变或破坏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存在。在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价值和公共价值应当成为个人行为和公共政策的准绳和圭臬,成为联系和沟通各个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桥梁,促使我们深入地反思生活的意义和发展的目的之所在。

  人类社会可以大体划分为经济、政治、社会三个领域,在这三个领域中分别存在着不同的、被人们所珍视和共享的公共价值。尽管这些价值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们的本质都是人们对这三个领域中的物品和行为的主观认知和评价。由于经济价值的直接性和明晰性,以及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模糊性和难以衡量性,因此,在市场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经济价值得到了空前的强化,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则被贬抑。笔者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在经济领域创造经济价值,政府和政治家在政治领域创造政治价值,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在社会领域创造社会价值,进而,只要每一个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生活和工作的意义之所在,那么他们都在为社会创造或多或少的价值,这些价值并不必然需要通过金钱或者货币表现出来。本文试图将这些价值清晰地展示出来,有利于社会主体对价值的认知,而对价值的认知是创造价值的前提。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人类社会面临诸多风险与威胁的时代,我们可能无法简单地以一元化的方式比较我们已经取得的经济成就以及由此而付出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并将之乐观地定义为发展。尽管“向前”是一种谁也无法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但对价值和公共价值的反思,可以让我们的发展之路更加健康、均衡和可持续。如果承认其他价值,那么在没有经济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耗费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实现社会发展;既有的以经济价值为中心的发展之路并非唯一选择,还有其他路径通向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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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3]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雅克?迪夫尼.从第三部门到社会企业:概念与方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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