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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构建

来源:安徽财经大学 作者:叶蕴雪
发布于:2020-08-17 共12753字

摘 要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那些一经泄露或滥用,极易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导致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歧视性待遇的个人信息。消费者作为信息主体,对其敏感信息享有知情同意权、公平交易权、删除权和求偿权。现今,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的滥觞。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承载了更高的经济价值,遭受的侵害具有频繁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规范进行梳理,发现现行立法缺乏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明确界定、现行规定层级低且内容不统一,存在现行规定保护力度弱,规定的保护目的难以实现的问题。接着,对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司法救济进行了实证考察,结合案件数量趋势、类型分布、救济过程和救济结果得出当前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类案件数量占比较低,案件发生领域较为集中,且胜诉率低,上诉率偏高,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司法救济呈现侵害规模大、难胜诉、诉讼动力不足的特点,司法救济途径存在诸多障碍。在研读典型案例后,总结出司法救济中存在当事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模糊、判决责任承担方式缺乏合理性以及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与隐私保护司法救济呈现交错化的困境。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个人敏感信息,需要对域外类似制度进行考察,取长补短。对欧美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界定以及具体规定进行归纳梳理后,总结出选择立法模式需要结合实际、确立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和实行消费者个人敏感数据的跨境流通保护这三点启示。

  基于此,对于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完善,首先,在统一立法模式之下,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规定、采用法律列举界定模式、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的内涵和种类以及区分个人敏感信息与个人隐私来对个人敏感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其次,通过强化知情同意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范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以及重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流通保护四个方面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细化补充。最后,一方面通过协商确定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案件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来深化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国际合作,促进全球范围内消费者的个人敏感信息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保护

消费者

Abstract

  Consumer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It refers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once leaked or abused, is likely to endanger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of consumers or lead to the damage of consumers' personal dignity and 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As the subject of information, consumers enjoy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fair trade, deletion and claim for their sensitive information. Nowadays, the leakage and abuse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have become the beginning of market economy.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plus" economic mode,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carries higher economic value, and the infringed is characterized by frequent and hidden infringement, which seriously damag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sumer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norms in China, it is found tha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lacks a clear definition of consumer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the current provisions are low in level and inconsistent in content, and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are weak in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purpose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n, this paper makes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judicial relief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Combining with the trend of the number of cases, the distribution of types, the relief process and the relief result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number of consumer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ases in China is relatively low,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nd the winning rate is low and the appeal rate is high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obstacles in the way of judicial relief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 infringement, difficulty in winning a lawsuit and lack of litigation motivation. After studying the typical cases,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in the judicial relief, such as the unclear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both parties, the lack of rationality of the way of bearing the judg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interlaced judicial relief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of Chinese consumers, it is necessary to investigate the similar systems abroad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After summarizing the concept definition and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onsumer sensitive information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choice of legislation mode needs to be combined with practice,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ve principles centered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oss-border circulati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 personal sensitive data.

  Based on thi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first of all, under the unified legislative mode,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use of legal enumeration and definition mode, clear the connotation and types of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distinguish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privacy to make clear the provisions of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Secondly,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 carrying out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tandardiz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refined and supplemented. Finally, on the one hand, the jurisdiction of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ases should be determined through negotiation; on the other hand, necessary judicial assistance should be provided to deep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o as to promote consumer's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worldwide.

  Key words: consumer;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 2
  一、国内研究动态…………………………………………………………………………………… 2
  二、国外研究动态…………………………………………………………………………………… 3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4
  一、研究思路…………………………………………………………………………………… 4
  二、研究方法…………………………………………………………………………………… 4
  第四节 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5
  一、创新之处…………………………………………………………………………………… 5
  二、不足之处…………………………………………………………………………………… 5
  第二章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及相关权利…………………………………………………………………………………… 7
  第一节 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 7
  一、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模式…………………………………………………………………………………… 7
  二、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涵义和特征…………………………………………………………………………………… 8
  三、个人敏感信息与个人隐私之比较…………………………………………………………………………………… 9
  第二节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及主要权利…………………………………………………………………………………… 9
  一、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 9
  二、消费者对其个人敏感信息享有的主要权利…………………………………………………………………………………… 10
  第三章 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规范分析…………………………………………………………………………………… 13
  第一节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梳理…………………………………………………………………………………… 13
  一、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依据…………………………………………………………………………………… 13
  二、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规定…………………………………………………………………………………… 14
  三、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种类列举…………………………………………………………………………………… 14
  四、处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规则…………………………………………………………………………………… 14
  第二节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5
  一、现行规定的保护力度弱…………………………………………………………………………………… 15
  二、现行规定的保护目的难以实现…………………………………………………………………………………… 16
  第四章 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司法救济实证考察……………………………………………………………………………………18
  第一节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司法救济现状…………………………………………………………………………………… 18
  一、案件数量趋势…………………………………………………………………………………… 18
  二、案件类型分布…………………………………………………………………………………… 19
  三、救济过程…………………………………………………………………………………… 19
  四、救济结果…………………………………………………………………………………… 20
  第二节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司法救济之困境…………………………………………………………………………………… 20
  一、当事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模糊…………………………………………………………………………………… 20
  二、判决责任承担方式缺乏合理性…………………………………………………………………………………… 21
  三、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与隐私保护司法救济呈现交错化…………………………………………………………………………………… 22
  第五章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欧美经验考察…………………………………………………………………………………… 24
  第一节 欧美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现状……………………………………………………………………………………24
  一、欧美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界定…………………………………………………………………………………… 24
  二、欧美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 25
  第二节 欧美类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7
  一、选择立法模式需结合实际…………………………………………………………………………………… 28
  二、确立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立法原则…………………………………………………………………………………… 28
  三、实行消费者个人敏感数据的跨境流通保护…………………………………………………………………………………… 29
  第六章 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 30
  第一节 在统一立法模式下对个人敏感信息作出明确规定…………………………………………………………………………………… 30
  一、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规定…………………………………………………………………………………… 30
  二、采用法律列举界定模式…………………………………………………………………………………… 31
  三、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的内涵和种类…………………………………………………………………………………… 31
  四、区分个人敏感信息与个人隐私…………………………………………………………………………………… 32
  第二节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32
  一、强化知情同意原则…………………………………………………………………………………… 32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3
  三、规范精神损害赔偿认定…………………………………………………………………………………… 34
  四、重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流通保护…………………………………………………………………………………… 35
  第三节 深化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国际合作…………………………………………………………………………………… 35
  一、协商确定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案件管辖权…………………………………………………………………………………… 35
  二、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 36
  结语……………………………………………………………………………………37
  参考文献…………………………………………………………………………………… 38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41
  致谢……………………………………………………………………………………4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7 年***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9 年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今天,消费者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其个人敏感信息的安全更加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018 年 7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针对"APP 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专项调研,调研的结果非常意外,有超过八成以上的消费者都经历过其个人信息被泄露,说明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此外,信息泄露途径和表现形式多样。11 月中消协调查了 100 款不同种类的 APP 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现状,发现社交通讯、购物、影音娱乐等各种类 APP 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

  其中不乏过度收集消费者的个人敏感信息数据,消费者的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数据被不同程度的泄露,导致消费者的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损或遭受歧视性待遇。

  此外,世界各国更加重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条例,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机构或组织只要存在对欧盟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传输、保留或者处理的行为,都要受到 GDPR 的约束。GDPR 对个人敏感数据设置了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彰显出其特殊性和重要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国际市场参与度的显著提高,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对消费者个人秘密信息的特殊保护,包括实行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跨境流通保护,并通过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如果我国不能及时的融入全球发展趋势,长此以往,我国的企业将会在贸易关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二、研究意义

  2019 年 1 月,中央网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 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2019 年"3.15"晚会上不仅曝光了售楼处等地方为了提高 "工作效率"用机器人代替人工客服拨打骚扰电话,还揭露了高科技灰色产业链:当用户的手机 WiFi 处于连接状态时会搜索周围的无线信号,不法分子可以趁机利用很小的 "探针盒子"发现信号后,迅速识别出该用户手机的 MAC 地址,最终转换成手机号码。这种"探针盒子"被放置在便利店、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包括敏感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全部被收集。此前的"3.15"晚会上也连续三年揭露了一批典型的泄露、非法收集和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案件。

  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数据库与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数据采集更加便捷,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被赋予了更多的经济价值。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形成关于某个特定消费者的人格画像,进而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然而,在企业强大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面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权利被侵犯而不自知,商家和企业逐利的本性使得部分商家和企业铤而走险,将追求利益的自由建立在损害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权益之上。如果对这种现象不给予及时规制,会让更多商家和企业加入到这一行列中,进而导致更多消费者遭受侵害。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国内研究动态

  近些年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普遍支持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鞠晔和王平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立法改革的经验,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制定特别适用于消费者的敏感信息保护规则,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①刘德良主张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给予不同的权利保护。

  ②张新宝主张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提出了 "个人敏感隐私信息"概念。③胡玉涛认为应对个人敏感信息予以单独规定,以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④关于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设想上,学界观点不一。

  叶名怡认为需要通过对个人敏感信息的适用规则进行特殊规定,来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漏洞。⑤周汉华认为需要在明确列举出特殊个人信息的类型,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⑥胡文涛在梳理现行个人敏感信息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强调必须也有必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提出如何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界定,并进一步总结出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种类。①陈红旭突破传统个人数据的保护思路,在定义、列举的基础上引入场景概念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模型,对敏感个人数据予以特殊保护,为我国个人数据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②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泄露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朱琳认为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敏感信息的归属以及使用权的内容、范围,在现实中难以认定责任主体,造成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受损。③在具体的消费领域,党玺认为在认定金融隐私侵权者法律责任时,首先要考虑其身份及其承担的法律义务,然后再决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④唐琦列举了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征信信息的表现形式,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借鉴国外征信业成熟国家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的经验做法,提出维护客户征信信息权益的建议。⑤刘晓聚焦大数据征信模式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针对目前大数据征信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敏感数据或以技术手段深入挖掘个人敏感数据等问题,提出建立大数据征信个人敏感数据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个人敏感数据保护主管机构及职责,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配套衔接的约束机制,实现金融消费者个人敏感数据保护和大数据征信行业发展的平衡。⑥

  二、国外研究动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将可识别性作为区分个人信息的标准,美国 Paul M.Schwartz 与 Daniel J.Solove 教授将个人信息分为确定可识别信息、潜在可识别信息和不可识别信息,提出针对不同种类的信息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制,即相应地从严格规制到适度规制再到不进行规制。⑦Nancy J.King 和V.T.Raja 采用比较法视野对"云"中敏感消费者数据的隐私和安全保护作了专门研究。文章解释了"敏感消费者数据"的含义,并说明了仅仅依靠云通信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来保护敏感消费者数据的隐私和安全的局限性,通过比较美国以及欧盟法律在解决"云"中敏感消费者数据的隐私和安全问题,揭示出不同的方法和监管差距,得出美国和欧盟都需要进行监管改革,以加强对"云"中敏感消费者数据的信息隐私保护,并支持、促进"云服务"的跨境交付贸易。⑧Fazlioglu,Muge 认为敏感数据的优先保护次序本身已经不足以应对个人面临的最严重的隐私风险。目前的敏感数据保护面临一些障碍,一方面,随着数据收集技术的迅速增长,导致了新型数据的出现。这些新型数据的范围从在线活动生成并由社交网站收集的行为数据,到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生成的地理定位数据,范围非常广泛。另一方面,有些非可识别性、非敏感类型的数据仍然可以链接到敏感数据,最终可能无法充分保护隐私。并提出立法者应当重新考虑当前数据保护方法的有效性,将数据的使用背景纳入考虑范围,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唯一识别。①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一、研究思路由于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对于消费者意义特殊,故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为企业提供行动指南,加强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流通,促进企业发展。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分类,文章首先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涵义和特征作了探讨,并阐述了消费者对其个人敏感信息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其次对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规范进行分析,以及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进行实证考察。最后再结合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欧美经验考察得出的一些启示,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为了使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既定选题为依据,收集并整理了大量国内外著作、期刊和报纸以便于更全面地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法律问题展开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比较分析法

  一方面,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同学者发表的有关本选题内容的文章进行梳理,得出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一种较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本文通过对欧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规定进行横向比较,提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完善路径。

  (三)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国内侵犯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民事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以加深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案例有"林念平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上诉案"、"李某某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隐私权纠纷上诉案"、"黄广伟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马春艳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等。

  (四)实证分析法

  为了更加全面、直观地了解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司法救济现状,通过对 2014-2018 年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司法救济情况的研究,明确得出司法救济呈现规模较大、胜诉比例低、诉讼动力不足的特点,通过对同类型的相关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目前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司法救济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呈现交错化的困境。

  第四节 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首先,研究背景比较特殊。本文写作于《民法典》草案出台,完成于《民法典》正式通过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民法典》展现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趋势,也间接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并列保护有些不尽如人意,消费者隐私权与个人敏感信息的重合造成了实践中的困境,不能完全实现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消费者的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进行单独研究。其次,研究视角较为特殊。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对个人敏感信息的研究大都以自然人为信息主体,很少涉及到消费者这一特殊身份群体。

  但是随着消费领域个人敏感信息不断受到侵害已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最后,研究方法比较特殊。大部分学者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研究以理论为主,很少涉及到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司法救济现状的实证研究。但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实践服务,要想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研究起到真正的助力作用,就必须要注重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现状。是故,本文通过案例整理和分析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二、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毋庸置疑,这将是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这部法律中是否会对个人信息作明确分类尚未可知,本文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给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作定义,但由于研究水平的限制,该定义科学性欠佳。其次,针对我国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鉴于作者的在校学生身份,实务能力有所欠缺,提出的完善建议只是基于作者的理论研究,缺乏实践性,可行性存在质疑。因此,本文写作的内容仅仅是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一种探索,还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部分内容省略,详细全文见文末附件

结语

  信息时代下,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个人敏感信息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特殊性和重要性逐渐凸显。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不仅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私密性,也因为自身蕴含着强大的商业价值受到诸多商家和企业的关注。部分商家和企业的违规操作导致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遭受非法泄露、收集和利用,严重危及或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不得不说,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救济道路上履歩维艰,但当前已纳入立法规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寄予了对于实现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强烈期望。因此,我国可以通过遵循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敏感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最后深化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国际合作的思路来完善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首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规定,采用法律列举模式来界定个人敏感信息,明确其内涵和种类,并将其与个人隐私进行区分。其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强化知情同意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范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以及重视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流通保护来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最后,不仅要协商确定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案件的管辖权,还要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来深化国际合作。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的全面保护。在未来,也可以考虑将行业组织或协会加入到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大家庭,构建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作为法律保护的重要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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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田 雄 . 国 外 如 何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权 [EB ∕ OL]. 民 主 与 法 制网 ,(2018-01-30)[2020-01-08]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8-01-30/content-1314849.html.

致谢

  三年,一千多个日夜,渐渐接近,偷偷远离。硕士刚入学的情景还历历在目,本科毕业的我怀着紧张、激动的心情开启了我的硕士旅程。岁月无声,三年沉淀,收获颇丰,已然从"研究生小白"成长为一名即将进入职场的"法律人".不知不觉,我已即将毕业,回首往昔,我的成长离不开那些引导我、帮助我、激励我的人,心中充满感激和感动,借此契机,聊表心意。

  首先,我要感谢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作为一名调剂生,法学院给了我一个能够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提供了更宽阔的学习平台。美丽的校园,敬业的老师,善良的同学共同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让我不断吸取新知,充实自己。在学院研究生会工作的两年经历更加丰富了我的社交经验,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人相处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在校党委组织部从事近两年时间的研究生助理工作,让我学会了很多课本以外的社交知识,比如如何认真对待工作,如何正确对待领导和同事,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其次,要感谢所有传授过我知识的老师,你们让我学会如何养成认真严谨的学术态度。尤其是我的导师洪莹莹副教授,导师在学习过程中传授我理论知识,在研究过程中教会我认真专注,在相处过程中坚持平等友好,这些让我如沐春风,受益终生。三年的硕士时间和导师建立了良好纯洁的师生关系,让我倍感温暖。本论文从选题、写作到最终定稿,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导师的指导和帮助,导师启发我写作方向,教导我写作方法,耐心解答我的疑惑,再次向导师致以最真挚的谢意与祝福。最后,还要感谢一直支持、鼓励我的父母。

  虽然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但高中文化程度的父母,对我寄予厚望,在生活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在失意时给予我最及时的鼓励,在成功时给予我最珍贵的警惕。此外,对在我撰写论文过程中给予过我帮助和支持的室友、同学表达感谢,你们的关怀是我坚持的动力。

  作为一名当代青年,沐浴在新时代阳光下的我们是幸运的,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一名准法律人,徘徊在职场入口前的我们是忐忑的,期待充满未知的未来。我会时刻牢记***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 100 周年上的深情寄语,继续发扬五四精神,坚守法律人的初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不辜负这个伟大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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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叶蕴雪. 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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