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总体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形势状况良好,文化领域正逐步实现大发展大繁荣,但社会问题多发,其主要表现为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叠加。 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构建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法律援助工作所承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它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社会问题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社会转型期呈现出的特征也愈加明显。 许传玺教授认为,中国社会自 1978 年开始在政治经济法律等诸方面发生的转型,体现为:经济上政府放松管制,允许鼓励人们追求经济利益,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政治上民主化;法律上更加重视法律本身价值。
(1)一般概括为:经济上,经济的运作机制
由此前的计划经济逐步转为市场经济。 政治上,政府的职能定位有所改变,随着经济领域政府干预的减少,政府在政治领域的有形之手也逐渐缩短,已由此前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于中央的统治逐渐转变为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有限度的自治。 由政府统治逐渐走向国家管制与社会自治的统一。在文化上,改革开放初期,受计划经济及集权政治影响,专制主义文化仍然有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气候和土壤,非理性文化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意识。
(二)中国社会转型期面临的主要风险
中国社会转型期风险具有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不可避免性、 独特性等特征, 这一时期的社会问题通常表现为:(1)社会层面 :贫富分化 、犯罪激增 ;(2)深层问题 :道德失范、信用危机;(3)法治问题的症结是人治权威与法治权威的较量;(4) 经济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较量。(3)目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观念日益多元,各种力量对比关系在不稳定中发展, 在这样一个国内外背景下,我国社会转型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经济社会结构领域的风险 :我国由传统农业占主导向工业化、商业化发展,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城市人口剧增。 若把握不好这些变化的度,就会导致社会分层加快、社会问题增多,如城市环境污染、城市人口膨胀、农村留守老人、儿童问题等。
2.制度上的风险:受此前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区域间原有资源的差别等的影响,贫富差距仍在扩大;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就业权等依旧存在不公平;(4)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社会保障滞后,公民的生存权难以获得平等的保障;育人用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家公务系统及事业单位仍存在“萝卜招聘”、任人唯亲的现象;而社会监督制度不健全、人大监督乏力及自我监督的软约束,使腐败现象严重。
3.社会心理上的风险:有人曾概括出当前中国人的“三仇”(即仇官、仇富、仇警)心理。 此外,人们的绝对平均主义心态依旧存在,而且日益严重. 人们的信仰出现了危机,道德滑坡,蝇营狗苟的现象屡见不鲜。 社会诚信水平下降,官员欺上瞒下,谎报数字;商家用皮鞋熬酸奶、制胶囊。 无论是学术圈还是实务界都变得很浮躁,人们很难安心于本职工作;社会阶层间隔阂日深,官民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之间都有着一些难以逾越的鸿沟……这些风险若得不到及时的疏导与矫正, 就会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如2010 年全国的几起“杀童”事件。
4.社会阶层上的风险 :出现强强联合 、精英与精英联盟;社会高低两端较大,中间阶层数量偏少;农民阶层被弱化,话语权及其利益没能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定位
(一)法律援助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定位
1. 保障人权 .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 ,我国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发展、 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的总和。 确保公民平等享有人权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权利保护提供免费的服务,保障其在权利实现中的平等待遇。 只有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相反,根据短板效应,若不能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势必会制约社会整体稳定与发展。 法律援助尊重了人权,并以其价值服务社会管理, 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2.实现公正。 公正既是社会管理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弱势群体因为经济等因素无法有效维权,而法律援助能使其通过免费享有司法服务而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以彰显。做大做强法律援助事业,有助于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以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保障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让每个弱势个体有充分的话语权,能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保障权益,就等于守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筑牢了和谐社会建设之根基。
3.确保秩序。 秩序不仅是法的价值目标, 也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 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定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前提。 法律援助制度能使社会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得到司法上的帮助和保护,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并回应社会诉求,增加了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从而及早化解矛盾,不让矛盾升级,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二) 法律援助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性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对我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创新的点是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放权于社会,保障人民的权利, 这意味着政府要弱化部分基本职能,如政府扮演的公共管理者、公共服务者等角色。而法律援助制度则间接分担了国家司法机关或人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调处职能。 详言之,法律援助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 法律援助是政府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直接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利,这对弱势群体而言,政府确保了他们的诉权,使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从而减少社会弱势群体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主要表现为:(1)法律援助以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对象,切实服务于保障改善民生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2)法律援助工作介入政府信访值班,向党委政府提供舆情分析报告, 为群体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起重要支撑作用;(3)法律援助通过法制宣传、接待咨询、依法办案引导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大大减轻了党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压力。
2.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 法律援助承担着一些重要职责, 这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意义重大。具体而言,体现在:(1)服务民生职能。 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人民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追求和目标。 法律援助制度针对的是经济等方面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而免费提供帮助既减轻了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权,促进了社会管理。 (2)情绪疏导职能。 发生纠纷、存在矛盾时,双方的情绪都不好,尤其是处于社会弱势的一方,不仅仇视强势的一方,有的甚至会因此而否定社会、否定国家制度进而报复社会。 面对此类纠纷,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能及早疏导社会弱势群体的情绪。 转型期的社会风险问题必然存在,面对群体性事件宜疏不宜堵,而法律援助正是一个很好的疏导途径。 (3)依法维权职能。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经济困难弱势群体, 包括老年人赡养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刑事指定辩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如农民工欠薪 、工伤 )、请求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军人军属等,法律援助制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至少实现了诉权的平等。 (4)矛盾调处职能。 法律援助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制度类似于信访但是又不同于信访, 它们虽然都具有解决群众矛盾的作用,但法律援助解决的是涉诉问题,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有案件代理、公证、司法鉴定、非诉代理等,而这些不同方式都在不同阶段为人民解决了矛盾。
三、做大法律援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
社会管理创新注重的是多方主体(包括非政府组织等)的积极参与、相互协调,从而使政府的管理变成社会综合治理,由政府独唱变为政府主导下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的大合唱。 面对转型期中国社会面临的风险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很难应对的。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制度,做大法律援助事业能极大地促进社会管理。 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社会管理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 社会管理创新 ,理念创新要先行 ,法律援助应坚持“服务至上”“群众利益至上”.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既需要合理定位政府在管理中的职能,也需要社会、社会组织的相互协调,多主体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整个社会需要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也需要有自治空间。 管理转型为治理需要转变理念,即政府由纯粹控权转变为控权与服务并行。 法律援助以社会贫弱群体为服务对象,有义务代表这一群体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合理反映诉求,共同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应坚持群众利益至上、 服务至上,不能因为这是国家免费扶助弱势群体而不认真尽职去帮助。
(二)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工作应该完善“两个体系”建设。 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横向上,“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建设应该多层次全覆盖 ;纵向上 ,法援机构应与劳动、卫生、法院、人大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相互协调、信息共享互补的网络体系。 社会救助是法律援助救助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体系”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人积极参与体系建构,从而形成互相协调、信息共享的平台。 两个体系的建设都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最大化的法律援助,是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兼顾各方利益的管理机制。
(三) 法律援助工作应推进“五化”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应加强“五化”建设:(1)法律援助设施便利化。 要推进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完善接待场所和服务设施,让接待窗口真正成为便民窗口。 (2)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 要完善法律援助受理、 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确保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3)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化,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经济基础, 应该积极推进经费保障制度化,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4)法律援助工作运行信息化。 要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5)法律援助监督执业规范化。 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业监管职能,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现对各类主体法律援助活动的动态监督,确保监管到位,以更好地确保法援质量。
(四) 法律援助工作应推进“四机制”建设。 加强“四机制建设”:(1)法律援助应急处理机制。 以“12348”法律咨询热线为平台,以法律援助人员为骨干,以法服人员和志愿者为辅,整合司法资源,及时处理公益性群体性法律援助突发事件;(2)逐步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问题,法援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预警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合理合法决策,也为党委政府从源头治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基础信息。 (3)建立法律援助回访机制。 处理过的案件可通过定期回访了解案件的进展,而对于没有执行到位的援助案件,受援人可再次提供法律援助,这也为及时改进和弥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依据。 (4)要完善法律援助常态化工作机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及时有效地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使法律援助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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