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就是指,对受到犯罪人员侵害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赔偿或者犯罪分子不能及时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员及其亲属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保障刑事被害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各种困难。实行刑事被害人员救助,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员的人身权益,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真正起到保护公民合理需求的作用。在探讨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前,要对检察机关现阶段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一、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不全面
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发展阶段,加之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不明确,缺少相关的资金支持,真正能接受救助的被害人员数量还是占少数。现阶段我国救助对象主要有三类:因犯罪造成重伤,无法获得犯罪分子和国家经济补偿的;因严重犯罪致其死亡,亲属无法正常生活的;因犯罪不负法律责任的犯罪分子,因严重犯罪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又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从上述规定中就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对于救助对象具备的条件十分严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员就无法得到相应的救助。而且这些严格的条件具体范围还尚不能明确,一些概念还比较模糊,限制了检查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工作。
(二)救助机制不完善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与刑事被害人员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被害人员救助的开展、证据的收集、救助的方式还存在较大争议。个别检察机关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员救助部门,没有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员救助机制,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素质不高、意识不到位,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顺畅,救助信息不能及时公开,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无法保障刑事被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缺少资金支持
对刑事被害人员的救助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来源和资金保障,使他们能正常生活。但在现阶段,国家和地方政府缺乏这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而且社会人员和社会组织的捐献基本没有,单单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力量无法满足所有刑事被害人员的需要。
而且在救助数额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滥发、错发、漏发的现象,致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流于形式,变成了纸面上的制度,不能发回去真正的作用,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既损害了政府形象,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员救助思路
鉴于现阶段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被害人员就援助工作的前前后后都要做系统的考虑,认真分析各环节的利弊,选择正确的救助方法,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真正发挥它的价值,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明确救助原则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前要明确救助原则,这样才能使救助工作更有实效性和针对性,使刑事被害人员能通过救助工作,得到应有的赔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救助原则主要有:在救助时必须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公开,使被害人员及其亲属得到公平的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在救助时,必须急他人之所急,开设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被害人员在生活上的困难;为保障检察机关和国家的利益,被害人员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不得以其他名义骗取经济补偿;对于救助对象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员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救助机制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当地改变救助方式方法,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员的正常生活。
(二)提高干警意识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保护刑事被害人员的意识,为体现我国在人权领域的不断进步,体现法律的社会关怀和人文关怀,改变法律只注重犯罪分子权益的保护不重视刑事被害人员权益的传统观念,使我国的法律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和谐、保障人身权益的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刑事被害人员的意识,用意识带动实际行动,使刑事被害人员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行,使所有人都能够体会到国家和社会对其生存和发展的关心。
(三)完善相关制度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使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员都能收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实惠。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开展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各部门的职责等一系列制约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开展和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法律制度使这些问题不断得到细化,防止在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实际操作中受到人为因素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员生活的同时,也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保障资金充足
为了保障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员都能及时享受到赔偿和补贴,不存在拖欠现象,保障刑事被害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刑事被害人员救助专项资金,检察机关对这些资金要做到公平合理地分配,检察机关的财务部门也要对这些资金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除设立专项资金外,检察机关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刑事被害人员进行救助,因为单凭检察机关的一己之力是无法满足所有被害人员的需要的,全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和帮助对被害人员的生活情况。要充分发挥妇联、残联、街道、社区在救助中的积极作用,社会中的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机构也要承担刑事被害人员救助义务。其他社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自由选择刑事被害人员救助措施,捐款、提供生活物资、提供心理咨询等都可以成为救助的重要内容。逐渐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怀刑事被害人员的浓厚氛围,用全社会的力量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他们的生活愿望和梦想。
(五)加强沟通联动
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是在救助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必须步调一致、配合协调,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个部门、机构、人员必须以检察机关作为指挥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要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刑事被害人员有序进行,减轻了各部门之间的压力,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当有问题发生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责任人,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时处理和改进,使刑事被害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赔偿和补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工作成本,对于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未来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条件。
(六)形成多元化救助体系
检察机关在实行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制度时,要加大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重视诉讼中对于犯罪分子财产的没收、查封、扣押等法律手段的执行情况,保证诉讼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加大调解力度,使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能够主动地承担赔偿责任,尽早执行经济赔偿程序,使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将被害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要将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制度与社会上其他救助制度结合起来,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漏洞,对刑事被害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不断加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心理救助、经济救助的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在不同方面对刑事被害人员进行救助,使其在各方面都能够正常发展。
当刑事被害人员确有困难时,检察机关要积极联合社会上的其他部门对刑事被害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帮助,使他们的生活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
三、结语
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手段、制定各项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刑事被害人员开展救助,将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并逐渐形成长效机制,使刑事被害人员救助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切实解决刑事被害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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