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征程中,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要加强和创新体育治理,培育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为体育的社会治理提供社会组织支撑[1].2016年5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创新体育发展方式,全 面 提 升 体 育 治 理 体 系 与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水平[2]”.同时,还强调落实全面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政社合作和推进体育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和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协同治理是一种基于治理理论和协同学理论的社会治理模式,倡导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相互协调和合作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此,基于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视角,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探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问题及推进策略。
1协同治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现实选择
协同治理在诸多领域的具体实践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治理理论的研究前沿,并逐渐拓展到公共服务领域。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源于治理理论和协同学理论的治理策略,对于解决复杂的公共问题 具 有 非 常 有 效 的 作 用。Donahue[3]最 早 使 用“协同治理”一词,认为协同治理就是一种特定的公私协同方法。O'Leary[4]等学者把“协同治理”界定为:“控制私人部门、公共部门和公民团体合作伙伴关系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的手段。”Emerson[5]等人 则 认 为 协同治理就是来自于公共或私人等多个部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涉及多方面的公共难题而协同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我国学者也结合治理理论和协同学理论,对协同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郑巧等学者认为,协同治理就是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子系统在公共生活过程中,构成开放的整体系统,借助系统中诸要素或子系统间的非线性的相互协调和共同作用,产生局部或子系统所没有的新能量,使整个系统在维持高级序参量的基础上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6].张贤明等学者认为,协同治理是由跨越组织、部门和空间边界的公共部门、社会组织、市场或个人相互协调合作,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资源与利益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决策制定,并协同解决公共问题[7].综上所述,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协同治理的概念界定不同,但仍取得了很多共识,都认为其“共管共治”、“协同合作”等是其内涵,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和平等协商,特别是突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总之,协同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个人等社会治理主体,通过合作、互动、协同来整合资源,共同决策并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和方式。
随着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和动力日渐增强,在体育领域内实现政府、社会与市场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已经成为未来发展趋势[8].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合作、互动、协同来整合体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社会公众提供和生产公共体育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需求。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化协同供给是现代群众体育发展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政府在供给中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角色需要改变,体育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治理主体会承担更多生产责任,这不是简单的协调,而是更高层次的政社合作。从整体角度看,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本身就是一个跨界的公共问题,复杂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和动态性,仅靠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打破政府垄断地位,形成合作治理模式,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体育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服务性和治理优势,可以弥补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所出现的缺陷,协助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不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和治理主体,应该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资源与权力共享,建立平等的协同关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2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与优势
2.1 学理逻辑:弥补政府失灵的治理理论和协同理论
在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兴起,以布坎南为首公共选择学派,以“经济人”为理论假设,提出了“政府失灵”概念,揭示了由于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所存在的先天管理不足,带来了公共政策的低效和无效,造成公共权利寻租和腐败问题,从而为社会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依据。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代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由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存在人性和道德局限,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利寻租的风险,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和腐败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成为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理论。社会组织承担了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把公共职能交给有实力的社会组织来提供,这种公共服务市场化和民营化的供给 方 式,逐 渐 成 为 了“第 三 方”治 理 的 重 要 途径[9].治理理论强调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是多元的,体育社会组织则是“划桨者”,而政府则是体育治理的“掌舵者”,通过政社合作途径,来承接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协同理论为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政府失灵”在公共体育领域内的出现,需要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根据契约安排建立平等关系,进行协作性管理,从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政府不应该是唯一提供者,而需要更多的组织来协同供给。协同学,也称“协和学”或“协同论”,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和谐状态,研究在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中,自身如何在内部的非线性作用下,从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10].协同理论作为一种关于治理主体关系的理论,弥补了治理理论在构建主体间关系方面不足,更为强调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集体行为。支配原理和自组织原理所构成的协同学理论揭示了在一个开放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经过不断调整和变化,最终达到一个有序状态或新的宏观结构。协同具有目标一致、资源共享、互利互惠、责任共担、深度依赖等特征[11].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其供给系统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多元主体组成,其内部各个组成元素存在诸多非线性作用,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存在竞争与合作,这需要考虑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协同关系。
2.2 实践逻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求矛盾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兴起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以体育场地设施资源为例,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体育场地十分匮 乏,现有体育场地169.46万个,平 均 每 万 人 拥 有 体 育 场 地 只 有12.45个,人均1.46平方米,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而且53.02%体育场地集中在教育系统,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率还不到三分之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体育场地的最基本需求[12].随着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参与意识的日益增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对政府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提出了严峻考验,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当前,尽管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财政投入,但政府不是万能的,面对巨大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仅靠政府单方面供给已无法解决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体育治理,政府也要积极培育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等途径,让更多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