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对我国的网游运营商进行研究,针对判断收入确认时点应该分类确认,以及赠送或者沉淀的虚拟物品收入也应进行合理的确认,以期能够对网络游戏收入确定过程提供一定的实质性帮助。
关键词 : 网游运营商;收入确认;虚拟商品;“沉淀"货币;
一、引言
网络游戏产业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产业,在当前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网络游戏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国内有关会计确定的准则只是进行了原则性和基础性的条件确认,但是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来说,并没有一个实质性的确认收入的指导性意见。
二、网游运营商收入确认现状
1. 自主运营下的收入确认
游戏的相关宣传以及运营都是由网游运营商的独自运营。众多网游运营商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出售游戏点卡的方式进行游戏时长或者游戏相关道具的购买,玩家的需求能够通过购买游戏币的方式,从而进行游戏时长或者游戏中虚拟物品的兑换。在购买游戏点卡订单中,网游运营商先将相关的金额计入公司的应收账款,等到游戏玩家使用游戏点卡进行游戏时长或者虚拟道具的购买之后,再将之前销售游戏点卡的账款确认为收入。
2. 联合运营下的收入确认
目前国内很多网游企业或网游运营商与在线游戏平台建立了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在业界称为联合运营。在联合运营模式下,公司的游戏将会更好的分布在其他游戏平台运营商的渠道中,这种运营方式能够获得较高的运营效率,联合的双方一般是在月末进行相关账款的确认。在这种模式下,游戏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相关推广和平台关系的维护;其他充值记录、游戏人物和道具的使用是由游戏平台的运营记录,并最终实现了公司与游戏平台运营商互利共赢。
3. 授权运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授权经营模式是一个网络游戏公司或运营商首先开发的网络游戏,然后直接将游戏运营权给其他公司进行操作。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游戏的开发公司首先要收取游戏的版权金,并且根据合同书上所标注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成;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在授权运营模式下,可以依照合同在游戏的后续开发以及更新进行方面进行相关操作。这种运营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分服商的优势。
三、网游运营商的收入确认问题
1. 虚拟产品的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
当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玩家出售游戏内的虚拟道具时,它们总是不可避免地会牵扯到游戏玩家所充值的虚拟货币。对于运营商是否应该在游戏玩家充值虚拟货币的时候就将这部分确认为收入,虽然在以前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现在基本上都达成了共识:玩家充值虚拟货币时运营商并不确认收入,只有在玩家使用所充值的游戏虚拟货币进行相关游戏道具购买的时候,运营商才能将其确认为相关收入。
2. 对于赠送的虚拟物品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不计入会计处理的金额往往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网游玩家购买游戏周边时,运营商奖励的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另一种就是在玩家游戏达到一定积分时,GM(Game Master)赠送的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但是这两类虚拟的道具对于运营商来说,由于它们并没有为其带来实质性的收益,所以运营商就不将其计入收入。但是在游戏周边商品的交易过程之中,这种游戏虚拟货币和游戏周边商品是一种很明显的捆绑交易关系,对于运营商来说能够获得收入的不仅仅是游戏的周边商品,这种赠送的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仍然具有一定的商品价值,所以说销售的两种产品分别是虚拟产品和是实体产品,那么就不应该将虚拟产品的收入直接划分到游戏周边产品的收入之中。
3. 对于长期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确认收入
在网络游戏中充值一段时间后,一部分玩家并没有花费他们充值的游戏货币,也没有其他处理,导致游戏货币长期处于网络游戏的数据中,这部分被玩家闲置的金额游戏运营商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收入确认。并且被闲置的金额一般来说都比较小,所以对玩家来说也没有去申请退款的必要,导致这些货币处于一种无人管制的状态。
其实对于网游运营商来说,这部分虚拟资金通常是因为它们的时间没有相关限制,所以在该网络游戏一直运行的前提条件下,这类虚拟资金将会一直存在于游戏内部,但是它们又无法进行现金的兑换,所以就会导致这一部分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确认。
四、完善我国网游运营商收入确认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 判断虚拟物品的收入确认期间
游戏企业依据控制权转移的准则,将完成与玩家的履约合同为界限确定收入时点。不过在游戏玩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时,这并不意味着游戏运营商的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成,从本质上来看,这种游戏道具更像是一种与运营商服务相挂钩的服务凭证,只有在该游戏道具被使用之后,该义务才算是正式完成。本文认为,在进行虚拟物品的及道具的收入确认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虚拟物品的不同类别进行收入分类。
首先是按时间来收费的虚拟物品,例如游戏里的VIP、限时装备或时装、角色的限时加成等,对于该类产品,用户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该服务进行无限次的使用,但是在该过程中运营商的义务并不会改变。针对这种有使用期限的虚拟道具,运营商可以在游戏道具的有效使用期间里分摊确认收入。
另一方面是按次数收费的道具。运营商可以根据道具次数的不断使用,减少后续的相关服务。一次性的游戏虚拟道具,例如回复型药品、双倍经验等道具,可以在该类道具被使用的时候就确认为收入;再一个便是永久性的游戏道具,这种道具除非该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否则它们将会一直存在于游戏中,网游运营商的服务义务也将会一直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网游运营商可以在虚拟道具出售的当月开始,按照该网络游戏或与它相类似的网络游戏的寿命,来摊销确认永久性虚拟道具的收入,但是对于玩家绑定的虚拟道具,也就是该游戏玩家不可以转让给其他玩家的道具,可以按照该网络游戏的玩家平均游戏寿命来进行摊销确认收入。
2. 奖励虚拟商品识别和确认收入
对于奖励虚拟产品的识别以及收入确认,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玩家在游戏内连续登录达到一定的天数或购买虚拟商品时,运营商会在游戏内部给予玩家奖励;用户购买游戏周边产品时,运营商给予玩家游戏内的一定程度的奖励。以下主要是周边产品的收入确认分析。
本文认为,在游戏运营商向玩家销售游戏内部的虚拟商品时,就应当在销售虚拟商品的收入与赠送给玩家的相关奖励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分别将其确认为收入以及递延收入。在玩家购买游戏的相关周边产品时,游戏运营商给予玩家的一定程度的游戏内奖励,在此项交易之中,游戏运营商在实际上承担了两项义务:一是销售商品,运营商将周边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用户;二是后续服务,在游戏玩家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相关奖励之后,运营商还需要为获得奖励的玩家提供后续的服务。所以,网游运营商所获取的货款应该在销售游戏周边产品的收入,和在以后提供后续相关服务的价值之间进行合理适当的分配。
3.“沉淀”虚拟货币确认收入
一是网络游戏中存在各种“沉淀”的虚拟货币或道具,游戏玩家长时间都没有使用,一直都留存在游戏之中,如果网游运营商能够对已经使用的或者未使用的部分进行合理的估计,那么合理预估的金额就可以将其确认为收入;如果游戏运营商无法对这些“沉淀”货币做出合理的估计,那么它只能等到这些虚拟货币在游戏中的相关权利到期,然后才能确认收入,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网游运营商的义务才真正解除,一般来讲就是只有在停止网络游戏运营或者虚拟货币超过运营商事先规定的使用期限后,网游运营商才能确认收入。不过这种方法也会使网游运营商较晚才能够确认收入,甚至可能会出现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例如一个网络游戏明明终止了运营,但是此时运营商却大量确认了收入。
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如果能够合理地预测玩家放弃了游戏内的相关权利,并且玩家不太可能再次进行使用时,然后再将这一部分的“沉淀”虚拟货币确认为收入。对于虚拟货币是否为沉淀的判断标准,国内不同网游运营商也有着自己的规定。以网易公司为例,网易公司认为游戏内长期未使用的游戏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应当确认收入。网易公司具体的评判标准是如果玩家超过540天未使用该账号登录游戏,那么玩家就很有可能放弃了该网络游戏,网易公司会把这些账号确认为不活跃状态,从而将相关收入进行确认。
五、总结
本文主要是针对网游运营商的收入确认进行相关的研究,对于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或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整体上来说,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是较为浅薄,在理论知识以及相关实践能力上还有有待欠缺,所以本人将会在之后的研究,针对该方向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在今后的研究中得出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的结论,对我国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提供更加深入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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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梦洁网络游戏运营商收入确认研究--以Z公司为例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
本文主要是针对网游运营商的收入确认进行相关的研究,对于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或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