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一种以经营某一高水平运动项目训练和竞赛,并开发训练和竞赛及其附属产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殊体育企业[1]。犹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样,职业体育俱乐部是职业体育联赛的基本组织。对内,它与数量众多的教练员、运动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影响这些职业体育主体的行为; 对外,它与项目协会、职业联赛管理机构及社会发生联系,对联赛管理与运营、职业体育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行为适当,势必有利于职业联赛秩序的和谐稳定,为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然而,回顾我国职业体育近20 年的发展历程,职业体育俱乐部却屡屡出现“假球”“赌球”“做球”“烧钱足球”等现象。在 2009 年初至 2012-06 的中国足球扫赌打黑行动中,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材料看,更是有多达 20 家中超、中甲足球俱乐部涉案。显然,这远非人们的期待。因此,探寻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治理之道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1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治理
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项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2]。在治理的基本要素中,法治无疑最具特殊意义,因为在现代社会,不管任何形式的秩序性要求,必然最终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治理归根到底其实是解决资源的配置和利益协调的问题。而解决这些最好的手段是法律,这使治理对法律的依赖成为必然。在国家层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更使法律明确成为国家治理的根据,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体育领域,符合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提出“依法治体”的体育治理指导思想应是不二选择。事实上,“依法治体”被认为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行业的具体体现[3]。
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它是体育行业引入社会资本的基本载体,是市场化发展体育的细胞,必然应遵循法治化的发展要求。因为法治,也只有法治,即通过法律的治理可以明确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地位,清晰其利益边界,规范其逐利行为,从而形成有序的职业体育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 能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合理设置或分配权力与权利、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自由与责任等,清晰描述政府部门、运动项目中心或项目协会、职业俱乐部及职业运动员的利益关系,抵制传统竞技体育利益主体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抑制职业化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无序和冲突; 明确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对它们行为进行调整和约束,即给予主体充分的自由,又要约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将职业足球俱乐部逐利行为予以法律模式化; 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规范化,使职业体育发展中的各个主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能代表大多数主体的意愿,维护更多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将各类主体的利益维系一个利益共同体上,实现利益秩序稳定; 保障职业体育规范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对一些严重侵害职业体育发展的俱乐部进行严厉打击,以保稳定促发展。
2 权利本位: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治理的核心理念
理念指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而形成的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和观念体系。核心理念指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观念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能作为衡量其它层面观念的标准,具有引导具体观念形成作用的观念。关于法律治理的核心理念,在法律不断发挥其对社会调适作用的进程中,主要有权利本位、义务本位和社会本位 3 种主张,即法律本位问题的讨论。所谓本位,指的是法律的出发点、中心或侧重点。法律本位就是指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4]。
对于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治理,不论从理论依据还是现实依据看,以权利为本位都应是其核心理念,只有在这个核心理念的指导下,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才能称得上是法律治理,发展的可持续性方能得到有效保障。
2. 1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彻底实行法治,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前进。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根据这一论述,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本质在于崇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显然,无论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主体和客体,还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目标,都深刻说明依法治国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是为了充分发挥民主,保障人民更加切实地享有各项权利。为此,就更需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这是与中国国情相符的,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所需要的[6]。体育作为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其产业还是事业成分,自然不能够违背国家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即必须在其法律治理的进程之中,接受依法治国权利本位核心理念的指导和评价,将权利意识和观念体现于具体的管理和发展实践中。
2. 2 法律治理基本理论的主张
通过法律的治理有几个内涵: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7]。作为治国方略或调控方式,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其根本界线在于: 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显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也应该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这意味着法治是众人之治,表明治理之权力是众人的权利,也即权力来源权利,权利是本位,权力是派生; 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表明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即法治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目的;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指法律最终要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而秩序的有效性体现在主体能否实现利益,利益的法律化就是权利。因此,权利仍然是法治的落脚点; 作为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指法治既要有形式的规定性,也应有内容的规定性和实质性,表明法律既要宣告权利,也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明确的根本目标。
事实上,“因权利而法治”是社会践行法治的原始动力,也是推行法治的必然结果。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即以权利作为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作为衡量社会法治水平的标准,无疑也应体现于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治理之中。实践中,传统的体育管理或治理模式,包括对职业体育的规制,强调更多的是义务,这显然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治理理念不符,自然不是依法治理。因此,从现代法律治理的基本理论来看,权利本位的核心理念应全面反映在对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治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治化水平。
2. 3 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营实践与发展的要求
2. 3. 1 中国职业体育社会化发展和管理民主的内在要求
职业体育是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的一种机制。
社会化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但主体的增多和性质的多样,必然需要对先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应是根本性的,绝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它既涵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包括理念层面。然而,行政主导下的职业体育改革更多的是落在了形式上,而在实际管理和运行中仍然过多依靠行政权力,具体表现就是强调义务,忽视权利,甚至连职业联赛的产权也由行政文件去界定。
实践中,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代表行政权力的相关项目中心或协会争夺职业联赛的产权、管理权的冲突的实质,其实就表明了社会主体对参与职业联赛管理的权利诉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职业化应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处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职业体育俱乐部,冲突、矛盾和纠纷的存在在所难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说职业化表明了职业体育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那么,作为其上层建筑的管理体系显然应适应其发展要求。否则,矛盾冲突仍将会不断持续进行下去。实际上,权利本位归根到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6]。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这必然要求对作为市场化的职业体育主体———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制化管理应以权利为本位。
法治的实现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自然习性和观念,依赖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安排,依赖于历史经验[8]。这一点提醒人们,管理主体的理念对是不是法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管理主体的理念直接影响了职业体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即管理制度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根本性问题。实践中,职业体育联赛的管理者大多代表体育行政部门,在制度设计等方面没有充分反应职业体育市场主体的意愿,也即以行政的权力包办了原本应有市场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直接导致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常态化,直至秩序紊乱,纠纷不断。事实上,这是职业体育联赛管理的民主问题,即管理权是众人之权还是行政的垄断权。
毋容置疑,职业体育联赛是体育与市场结合的产物,其制度的制定应体现契约性,必须反映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意愿,也即管理要民主,不仅仅表达体育行政主体的声音,而这恰恰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原本应有的权利。所以,在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引下,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归位,使他们参加到职业体育的民主管理中,既是职业体育法治化的要求,也能起到约束体育行政权力滥用的效果,进而实现职业体育俱乐部发自内心的遵守职业体育规范的目的,避免或减少冲突和矛盾的发生,以促进职业体育秩序的和谐稳定。
2. 3. 2 权利本位是职业体育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必要条件
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9]。中国足球的扫赌打黑行动使人们再次清楚地认识了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国足协的权力过大。依照体育法的规定,它是全国的足球项目主管机构。实践中它不仅有行政权,而且也将职业联赛的经营权和管理权集于一身,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出现腐败在所必然。分析其本质,这其实是体育行政权力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民商事权利的侵害,即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具体表现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权利的弱化,在实际的运营中没有或具有有限的职业联赛经营权、知情权、决策权,以及对联赛经济运行的监督权。权利的保障来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法律对私权利的确认,意味着同时宣告了公权力的禁区。弱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将会扩张职业体育管理者的权力。法治国家,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基本特征,也是一种基本的监督形式。所以,贯彻权利本位的理念,还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职业体育联赛的经营权、知情权和决策权。那么,在众多职业俱乐部监督下的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腐败行为必将大大减少。任何违背职业体育发展规律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职业体育俱乐部行使权利而得到更正,从而能有效避免贪污腐败等丑闻在职业体育领域泛滥,使职业体育走向可持续发展。
2. 3. 3 资本的逐利性要求
资本具有逐利性。作为引入社会资本而成立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本身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诉求利益、强调经济效益是正常行为。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利益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10]。马克思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事实上,对利益的诉求正是中国职业体育联赛中官员腐败、俱乐部球员打“假球”的原因。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当管理者屡屡利用公权力侵害其应有的合法利益、正当利益的时候,发生以不当行为谋求利益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利益的法律化就是权利。因此,漠视资本的逐利性,不重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权利的保障,实质就是破坏职业联赛的根基,会导致联赛难以实现可持续运营。
现代法律制度中,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是根本目标[12]。作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职业体育,在职业联赛中重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权利的维护,鼓励他们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合法追求,调动他们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职业体育。
3 权利本位理念在中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治理中的建构与完善
3. 1 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宣传与教育,深刻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与内涵
体育天生的自治性似乎能够永远排斥法律的介入,但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体育领域决不能,也不应该脱离国家法治的普遍性适用。而且,自治也是需要法律的保障的。然而体育传统的自治使体育领域的许多主体法律意识淡漠,不能深刻理解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权利本位理念和文化。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体育主体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教育和宣传,使他们深刻理解权利本位的理念及其对依法治体的重要意义,清楚认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这两对法律的核心范畴关系,即在这两个关系中,权利都是本位,也是目的。而义务和权力是派生,是手段。权力来源于主体权利的让渡,没有权利的保障,权力也无从谈起。同时,也不能使主体很好地履行义务。权利与权力、义务的关系不能颠倒,也不能出现混乱。否则,就不是法律至上,也不是真正的“法治”。如果出现对权利的肆意侵害,必将导致职业体育秩序的紊乱。
3. 2 完善职业体育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内容体系
实定化的权利只有一个来源,即法律的规定。
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就需要在规制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其应有的权利内容体系,实现以制度性确认方式宣告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一则可以使职业体育俱乐部知晓其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形成良好的利益预期,合法诉求利益,减少或避免不当行为谋求利益现象的发生; 二则权利对应的是其他主体的义务,清楚的权利描述,可以为职业联赛中其它主体,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职业体育管理者设定义务和明确其权力禁区,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有效抵制权力扩张和滥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简言之,处于市场经济中的职业体育,必须体现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立法取向。应尽可能避免权利与权力边界不清,确保职业体育秩序稳定,实现多主体利益共赢。
3. 3 有权利必有救济,建立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救济对权利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无法获得救济的权利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职业体育的实践中,职业体育俱乐部权利救济的机制显然不够完备,法律救济途径根本没有落实。以中国篮协与广东凤铝俱乐部的纠纷为例,中国篮协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准入实施方案》的规定,也违背了公平对待、程序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的法律原则[13]。但是,法院的一纸裁定也使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成为泡影。事实上,代表体育行业管理的相关项目协会集多种权力于一身,而且其权力极具侵略性、扩张性和压迫性,也有滥用的内在冲动。也许因为其对职业体育纠纷的裁决从未接受过司法审查的原因,从中国体育职业化起始,它就一直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这导致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以致许多社会资本只能尝试着投入,然后无奈地离去。所以,在职业体育领域建立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职业体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只有行业自治和司法途径进行有机结合,方能保障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一是建立项目协会内的纠纷裁决和调解机构,处理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以及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纠纷; 二是建立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受理职业体育俱乐部与项目协会间的纠纷以及职业体育俱乐部不服项目协会内的纠纷裁定(根据纠纷性质,可有“一裁终局”和“仲裁前置”的裁决) ; 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体育法庭,对“仲裁前置”的裁决进行适当性等方面的审查,也可直接受理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间的经济纠纷。
3. 4 适时审查职业体育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权利本位的理念
权利本位的理念其实也反映了法的一种价值取向,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就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在职业体育的发展进程中,也会不断萌生许多新的权利。因此,以权利本位的理念,适时审查职业体育的规范性文件,对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强调义务,与权利本位存在冲突,不利于职业俱乐部等职业主体行使权利,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对于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体现权利本位的理念,从权利出发,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总之,任何制度性的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权利本位,中国职业体育的才能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4 结 语
理念层面,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有一个发展认识,并逐渐理性的过程。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多年来强调义务本位的国家。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的今天,各行各业贯彻权利本位的理念应该到了从呼唤到运作的阶段。体育领域,选择在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治理中贯彻权利本位的理念,有其独特地现实意义。一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市场经济与体育结合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如果职业体育俱乐部都不能实现法治化的治理,“依法治体”也就成为空谈。
二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角色。它上位对接的职业体育管理者,具有行政属性,是享有行政权力的项目中心或协会。贯彻权利本位理念,强调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保护,有益于限制它们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对预防和减少官员们的腐败亦有作用。职业体育俱乐部下位对接的主要是职业运动员,他们是体育运动的主角,是基石。对于运动员而言,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强势主体,强调对其法律治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简言之,能否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实现法律治理,对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对“依法治体”及“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体育领域得到贯彻执行极具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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