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通过文献资料法整理清代法典、政书、地方志中与体育相关的法令,从法律视角研究清代体育。研究发现:清代体育法令内容丰富,包括射猎、拳棒、车马伤害治理,竞渡、拳棒禁令以及冰嬉、校射赏令等,其中,清代体育禁令主要针对民间拳棒、竞渡,体育赏令的对象则是宫廷冰嬉、校射等,其二元性特征显着;而且,清代体育法令以禁为主,量刑较重,不承认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对尚武性与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如拳棒、竞渡等产生了不利影响。
关键词: 清代; 体育法令; 体育治理;
Abstract: Through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sports laws codes,political documents and local chronicles in the Qing dynasty,and studies the Qing dynasty spor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s.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Qing dynasty sports laws are rich,including shooting,shawdowboxing and swordplay,horse injury control,boat race and shawdowboxing and swordplay ban,as well as ice play and shooting reward order. In the Qing dynasty,the sports bans mainly aimed at the folk shawdowboxing and swordplay and boat race,while the objects of sports reward order were court ice play and shooting with obvious duality. Sports laws were mainly with prohibition,and the punishment was relatively heavy. Assumption of risk in sports activities was not recognized,which had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martial and antagonistic sports,such as shawdowboxing and swordplay,and boat race.
Keyword: Qing dynasty; sports laws; sports governance;
当前清代体育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体育、军事体育、体育文化传统与族群精神等方面,而清代体育法令研究尚未引起学界重视。清代法典《大清律例》、政书《大清会典则例》、判案文书《刑案汇览》以及清代地方志中有关射箭、拳棒、竞渡、冰嬉、车马的法令众多,目前学界未能充分注意到这部分史料。笔者通过文献资料法系统整理、研究清代体育法令,以丰富和拓展清代体育史研究。
1、 清代体育法令的内容
1.1、 射箭法令
满人以骑射为“国俗”。《清稗类钞·技勇类》中载:“旗人以习射为本务,而士夫家居,亦以习射为娱。家有射圃,良朋三五,约期为会。”[1]清代与射箭相关的法令众多,包括:射猎禽兽误杀伤人法令、围场射箭法令、弓射赌博不入罪法令等。
1.1.1 、射猎禽兽误杀伤法令
清人日常生活中,因射猎禽兽而误杀伤他人的情形较为普遍。为此,《大清律例》规定:“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2]也就是说因射箭、弹击禽兽而意外杀伤人时,以斗殴伤人罪论,该罪成立的要件是“无害人之意”不期杀伤,处罚较轻,并可收赎。这一规定因袭自《唐律疏议》“过失杀伤”罪。“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谓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类,皆为‘过失’”[3]。不同的是,唐律以过失杀伤收赎,清律以斗杀伤收赎,量刑重于唐代,不过清律明确规定了营葬费及医药费。
清代皇帝重视骑射,乾隆十八年谕旨:“骑射国语,乃满洲之根本,旗人之要务……如有教训不化,骑射甚劣者,该将军都统等即指名参奏革职,别行承袭。”[4]清政府为使八旗兵练习骑射,先后在京畿、热河、东北等地设置了南苑围场、木兰围场、盛京围场、吉林围场、黑龙江围场。《大清律例》规定围场误杀伤他人法令:“围场内射兽兵丁,因射兽而伤平人致死者,照比较拳棒戏杀律拟绞监候,仍追银给付死者之家。如系前锋护军亲军领催及甲兵等,追给银一百两。系跟役追给银五十两,若伤而未死,前锋等项及甲兵头等伤者,将本犯鞭一百,罚银四十两;二等伤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三等伤者,鞭七十,罚银二十两。如系跟役,所罚银数各减十两,给与被伤之人。”[5]围场内因射兽而致人死者,比照戏杀律绞监候,赔偿银两根据受伤者的身份,从十两至一百两不等。此外,《大清会典》还规定了王公贝勒射箭误伤人的赔偿细则:“又定围场内,王贝勒贝子公等如误射王者,罚银三千两;误射贝勒者,罚银二千两;误射贝子公罚银千两,均给被伤之人,仍按本爵各罚俸两月,无端妄射者请旨推问。误射下人者罚俸两月,验其伤痕轻重照出征,受伤等次追银给被伤之人,射死者照阵亡例,罚银赏给,外别罚银二百两恤其家。其伤,轻者罚银百两,未伤者,罚银五十两,均给被伤之人。宗室公等被伤,加银百两;宗室被伤,加平人二等;觉罗被伤,加平人一等;王贝勒等射伤下人马匹者,罚俸一月。”[6]围场法令的误伤赔偿除依据伤势外,还以身份高低确定罚银数额,具有鲜明的等级色彩。由于射箭属远程攻击,为确定射箭肇事者,《大清律例》还规定需在弓箭上书写姓名,“箭上不书姓名,及书他人姓名者,杖八十。”[7]
1.1.2、 较射赏赐法令
清初政府重视射箭训练,康熙曾发布明确的较射赏赐法令,以激励士兵提高射箭技艺。“较射赏赐,康熙十二年定,凡奉旨较射领侍卫内大臣及侍卫等,有射十矢中九矢者,赏鞍马,一中八矢者赏蟒段一段,一中七矢者段一绸,一中六矢者洋段一绸,一中五矢者彭段一绸,一中四矢者段一三旗内;府卫军领催骁骑枪手等,中一矢一枪者赏银五钱,中十矢十枪以下、八矢八枪以上者,加赏弓一张,折银三两。”[8]其后,雍正、乾隆相继颁布较射赏赐法令,但效果却差强人意。1751年,乾隆检阅较射时,有较射而弓落地者,也有射箭多不中候者。[9]
1.1.3、 弓射赌博不入罪法令
“赌射”是我国古代长期流行的体育博戏活动。早在北魏时,就出现了官方赌射活动。和平二年(461),“其年冬,诏出内库绫绵布帛二十万匹,令内外百官分曹赌射。”[10]清代法律禁止赌博,“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11]但射箭赌博并不在禁止之列。清人笔记《天咫偶闻》中载:“定制,赌有禁,惟以射赌者无禁,故有大书于门曰‘步靶候教’者赌箭场也。”[12]清代弓射赌博不入罪与政府鼓励民间习射有关。《清太宗实录》载:“子弟辈壮者,当令以角弓、羽箭习射,幼者当令以木弓柳箭习射,如不执弓,习射好为博戏闲游巿肆者,何不执之?我国武功首重习射,不习射之罪。非用烟之可比也,用烟之禁,前因尔等私用,故不能治人,至于射艺切不可荒废,嗣后尔等当严加督率,互相激劝。”[13]由于赌射合法,乾隆时期出现了以赌射为名行赌博之实的现象,政府专门制定条例加以治理:“旗人操演射鹄者不必察禁外,倘有特开赌场抽头,及容留不射箭买局卖局之人并大赌银钱者,即行缉拿交部,照开场赌博律治罪。”[14]
1.2 、拳棒法令
1.2.1 、民间禁习拳棒令
清政府禁止民间教习拳棒。《大清律例》规定:“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流,自号教师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师学习,并轮叉舞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者,并严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经拿获,将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随同学习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满递籍,严加管束。”[15]从实际司法判例来看,即无拜师,亦同治罪。《刑案汇览》“道光十四年演弄拳棒图长力气”案:“直督咨孙洛申学习红拳一案,例无演弄拳棒系为图长力气起见,亦无师徒名色作何治罪之文,应将孙洛申酌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两个月。”[16]此外,更不许坊店、寺院收容演弄拳棒者。“如坊店、寺院容留不报,地保人等不行查拿,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照例议处。”[17]清政府认为教习拳棒的危害在于伤风败俗,并可能导致酗酒、赌博、斗狠等社会问题,“雍正五年上谕”道:“向来外间常有演习拳棒武艺之人,自号教师,召诱徒众,甚有害于民生风俗。此等多系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流,诱惑愚民,而强悍少年投之学习,废弛营生之道,群居终日,尚气角胜,以致赌博、酗酒、斗狠、打降之类,往往由此而起。甚且有以行教为名,窥探村庄人家之虚实,因而勾引劫盗窃贼扰累地方者。况拳棒之技艺,国家无用,若言愚民学习可以防身御侮,不知学习拳棒者能几人,天下人民未有尽习拳棒之理。”[18]这一法令一直持续到宣统年间。此时清朝正处于东西方文明交流碰撞之际,在对“诈教诱人犯法”进行修改解释时就认为“演弄拳棒、轮叉舞棍”的江湖游荡卖艺糊口之徒与日本柔术、西方体操迥不相同,且“庚子拳祸创巨痛深,无非由此辈所肇……似仍应严禁,拟请修复旧例,将流徒、附杖照章宽免例。”[19]可见,清政府在摇摇欲坠之际依然严格限制民间教习拳棒。
1.2.2、 拳棒杀伤治理法令
《大清律例》规定,因拳棒而杀伤他人者以斗杀论。“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斗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轻重坐罪。)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死者,处斩。不言伤仍以斗殴论。)”[20]《大清律例》这一规定沿袭自《唐律疏议》“戏杀伤罪”,“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瞠恨而致死者。”[21]《唐律疏议》减斗杀伤二等,《大清律例》拳棒戏杀伤罪以斗杀论,量刑更重。
1.3 、竞渡法令
清代民间竞渡颇为兴盛,但相关禁令也多如牛毛。如《(雍正)江西通志》载:“以厚风俗与学校为首务,谕属邑省耕课桑,禁溺女、停丧不葬及迎神、张灯、竞渡之习。”[22]《(同治)苏州府志》:“习俗之奢俭,动关闾阎之肥瘠。吴民家鲜盖藏,犹自浮费相尚。如午日竞渡其一也,合行严禁。自后无论近城远乡,一切龙舟,概不许集资修葺,如有恶少棍徒不遵禁约,倡议思修,严拏枷示。”[23]《(乾隆)博罗县志》载:“端午,悬蒲艾于门,具酒祀其先,为角黍相馈遗,士大夫家亦有饮菖蒲雄黄酒者,不尽尔也。自一日至六日,有龙舟竞渡之戏,然启斗伤财,官榜禁之即止。”[24]清代竞渡法令多出现在地方志中,这是因为竞渡法令多由地方官颁布,是官员治理地方的措施之一。
除颁布禁令外,政府还通过刻石立碑的形式禁止竞渡。道光二年,桂林临江下街刊刻“奉示永禁扒船姓名碑记”:“道光二年壬午岁四月,奉署桂林府事柳州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三次郎,为严行示禁事。照得省城东门内外商贾云集、五方杂处,每有好利之徒,藉演龙舟,预先挨户敛钱。铺户居民,不敢与较。迨索钱入己,倡率多人于就近各处山内任意砍伐大木,置造龙舟,山主不敢禁阻。时届端午,即齐集无赖恶少,每船数十人,鼓吹喧哗,争先恐后,两船相遇,争斗行凶,无所不至,或至酿成人命。此等恶习,殊堪痛恨。除饬县严密查拿外,合亟出示严禁,为此,示谕商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倘有无赖之徒仍借扒龙舟为名,砍伐树木,聚众敛钱,希图肥己,许即指名禀报,本府衙门以凭严拿究处。”[25]清地方政府频下禁令的原因无外乎竞渡易造成人员伤亡。正如碑文中所言:“两船相遇,争斗行凶,无所不至,或至酿成人命”。又如《(乾隆)福州府志》所载:“端午节尤重竞渡,所过山溪数家之市,皆悬舟以待,往往殴击至杀人成狱,禁稍弛,复竞其俗,成不能革也。”[26]此外,竞渡观众容易出现溺亡事故也是政府下令禁止竞渡的重要原因。清人赵怀玉《亦有生斋集》载:“里中盛行竞渡,东仓桥断,观者多溺。”[27]清人赵吉士《寄园寄所寄》载:“仪真南门桥,五日观竞渡,龙舟在桥东,众皆趋观于东。左重右轻,桥欹而陷,观者百许人。一时漂溺,河流湍激,仓卒不能施救。”[28]总之,清代地方官员将禁止竞渡作为地方厚风俗的“善政”之一。然而,竞渡风俗与禁约之间处于拉锯的状态,竞渡禁而不止的现象在清代地方颇为常见。
1.4、 冰嬉法令
冰嬉是清代“国俗”。顺治时,冰嬉被列入操练八旗士兵的四大技术之一,并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称“玛特滑斯”[29]。乾隆时将“玛特滑斯”改为“冰鞋处”,冰嬉运动进入发展的黄金阶段,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组织建制和选拔方式。清代冰嬉法令以赏赐激励法令为主。《清文献通考》载:“每年十月咨八旗及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等处,每旗按照定数各挑选善走冰者两百名。内务府预备冰鞋、行头、弓箭、球架等。至冬至后,驾幸瀛台等处,陈设冰嬉及较射天球等。分兵丁为两翼,每翼头目十二名,服红黄马褂,余俱服红黄齐肩褂。射球兵丁一百六十名,幼童四十名,俱服马褂背小旗,按八旗各色以次走冰,较射。毕,恩赏银两:头等三名,各赏银十两;二等三名,各赏八两;三等三名,各赏六两;其余兵丁各赏四两。俱由内务府广储司支给。”[30]由此可知,冰嬉大典为常例。每年十月,各旗进行训练,经过挑选,定若干名;器具、设备、服装和奖金由内务府提供。冰嬉结束后,内务府根据士兵成绩按等行赏,以三名为一等,分成三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两、8两、6两的赏银,而其余士兵也会得到4两赏银以兹鼓励。清代中期以后,由于冰嬉规模渐趋缩减,相应赏赐也降低不少。“道光初,惟命内务府三旗预备,后则三旗亦停止,仅给半赏之半而已。”[31]
1.5 、车马驰骤法令
清代车马驰骤法令较为完备。《大清律例》规定:“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32]这条法令因袭自《大明律》,“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33]此外,据康熙五十五年刑部议奏现行则例,“凡骑马碰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34]
2 、清代体育法令的特征
2.1、 清代体育法令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体育法令的基础上,兼具民族特色
清代大部分体育法令继承了唐代以来中华法系的传统体育法令。射箭法令方面,继承了《唐律》弓射博戏不入罪法令和过失杀伤法令;车马法令继承自《大明律》;拳棒杀伤法令继承自《唐律》中的“戏杀伤罪”。除继承前代法典中的法条外,清代部分体育法令还继承了前代的体育诏令,如《大清律例》中的拳棒禁令与金元时期的枪棒禁令有一定的渊源。金章宗明昌四年,“制定民习角抵,枪棒罪。”[35]又《元典章》中的枪棒禁令,“今后军民诸色人等,如有习学相扑,或弄枪棒,许诸人首告是实,教师及习学人并决七十七下,拜师钱物给告人充赏。”[36]清代在弓箭上书写姓名的规定可追溯至辽代法令。辽兴宗曾下令应在箭矢上书其姓名,“上猎马盂山,草木蒙密,恐猎者误射伤人,命耶律迪姑各书姓名于矢以志之。”[37]可以说清代大部分体育法令都有明显的法律移植的痕迹。
清代射箭法令在继承《唐律疏议》中弓射博戏不入罪、过失杀伤罪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围场射箭伤人法令,围场罚银法令,其中的围场罚银法令根据身份等级最高罚银三千两,最低罚银仅一十两,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与等级性。此外,清代冰嬉赏赐法令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清代冰嬉赏赐法令的渊源可溯至努尔哈赤在关外时的冰上盛典。据《满文老档》记载:“乙丑年(天命十年)正月初二日,汗率众福晋、八旗诸贝勒及其福晋、蒙古诸贝勒及其福晋、众汉官及官员之妻等,至太子河冰上,玩赏踢球之戏。诸贝勒率随侍人等玩球二次之后,汗与众福晋坐于冰之中间,命于二边等距离跑之,先至者赏以金银。头等各二十两,二等各十两。先将银置于十八处,令众汉官之妻跑往取之。落后之十八名妇人,未得银,故每人赏银三两。继之,将每份二十两银置于八处,令蒙古众小台吉之妻跑往取之。落后之八名妇人各赏银十两。”[38]可见,入关前的满人在进行冰上踢球游戏时就有按等赏赐金银习俗。
2.2 、清代体育人身伤害治理法令完备
射箭、拳棒、竞渡、车马等危险系数较高,对抗性较大的体育活动容易出现人身伤害,对此,清代律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射箭误杀伤人以斗伤罪收赎,拳棒杀伤以戏杀伤罪治理,竞渡则以禁令形式防止溺亡、争斗等人身伤害。《大清律例》还以减斗杀一等治理车马伤害。此外,清代法律人身伤害治理在细节上更为周全,如规定需在箭上书写姓名,骑马碰伤人后马匹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清代体育人身伤害治理法令既包括中央颁行的法典、政令,也包括地方官员颁布的地方法令;在法律形态上,既有律条,也有律例。可以说,清代体育人身伤害治理法令较之前代体育人身伤害治理更加完备。
2.3 、清代体育法令二元性、等级性特征显着
清代体育禁令与赏令在适用对象、范围上具有显着的二元性特征。清代体育禁令主要针对民间的竞渡、拳棒等活动,适用对象多为普通百姓,而体育赏令多适用于宫廷冰嬉、八旗校射等活动,适用对象为满蒙贵族。政府对待民众与贵族采用截然相反的治理策略,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此外,在围场罚银法令中,王公贝勒的赔命价最高为三千两,而普通百姓的赔命价为一十两。赔命价根据身份等级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体现了鲜明的等级性特征。
3 、清代体育法令的影响
3.1 、竞渡、拳棒等民间体育社会评价降低,发展受限
由于清代官方频下竞渡禁令,使社会对竞渡的评价逐渐下降。《(雍正)江西通志》载:“以厚风俗与学校为首务,谕属邑省耕课桑,禁溺女、停丧不葬及迎神、张灯、竞渡之习。”禁止竞渡甚至成为地方官僚厚风俗的“善政”内容,严重影响其发展。另外清代法律对因体育活动导致的人身伤害量刑过重,相较于西方在体育赛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则,清代体育活动中只要出现人身伤害,加害方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影响了民间体育的发展。“我国古代角抵、枪棒等体育活动只要出现杀伤,既以‘戏杀伤’定罪量刑,并不承认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刑罚适用要严苛的多。”[39]总之,由于清代民间拳棒、竞渡禁令众多,导致民间体育特别是尚武性、对抗性体育活动发展受限。
3.2 、拳棒等武艺活动转向秘密结社
明代以来,民间拳棒武艺获得较大发展。明代晚期出现的众多拳种的文献记载表明明代武术已形成各自体系的拳种,且已进入并立争雄,竞相发展的新阶段。[40]清军入关后,由于民间习武人士反抗新政权,加之清政府各类拳棒禁令的影响,民间拳棒武术开始走向秘密结社之路。如清代川黔地区的啯噜,“既结伙之后,择长林深谷、人迹不到之处操习拳棒刀铳各艺。”[41]清代拳棒禁令颁行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民间武力反抗,巩固统治秩序。正如日本学者松田隆智《中国武术史略》所论:“武术往往被革命家或邪教集团或农民暴动所利用,所以武术家常受到当时的统治者所仇视。于是有些武术家隐姓埋名,有些用假名。”[42]相较而言,民间尚武性较弱、娱乐性强的体育活动得以蓬勃发展。另外,清代民间武术在禁武法令的限制下,多以戏曲的形式加以表现,使中华传统武术文化在京剧等诸戏曲的武戏中得以保存。
4、 小结
综上,通过梳理清代法典、政书、地方志中的体育法令史料,我们可以发现清代体育法令颇为丰富,涉及射箭、拳棒、竞渡、冰嬉、车马等体育项目。清代体育法令在治理人身伤害、禁止性规范方面继承了唐代以来中华法系的体育法令,但在围场法令与冰嬉赏令方面又颇具民族性;清代体育法令二元性、等级性特征显着。体育禁令的对象以民间体育为主;体育赏令的对象则是宫廷体育。射箭人身伤害赔偿根据受害者身份从十两至三千两不等,体现了鲜明的等级性。总体而言,清代体育法令以禁为主,量刑较重,不承认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只要出现人身伤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这对尚武性及对抗性高的体育项目,特别是对民间拳棒、竞渡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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