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八大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恶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外围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引言大地,是孕育着生命的奇迹,而真正支撑这一奇迹的非土壤莫属。在自然界中,大气、水、生物圏的循环都离不开土壤圈,它在有机界和无机界中起到重要的媒介作用。所谓土壤污染就是人们在日常中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对土地的恶性改变,使其在纯净度上发生...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防治土壤环境污染的工作十分紧迫,因此相关立法进程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制定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使之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以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文章主要从土壤污染的治理、预防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
四、我国土坏污染昉治立法的完善建议目前,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与地方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制度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问题只被作为附属立法附属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达到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产生...
三、国外土坏污染防治立法及其经验借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它们也经历了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的过渡,在此期间随着工业化发展的不断推进,污染是在所难免的,引起了环境的恶化和对人体的危害,使人们意识到必须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
摘要土壤是生态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类获得食物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于土壤孕育的生物。人类的物质生活与生产是以土壤为物质基础的,土壤环境状况的好坏,不但对人类的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深远...
1引言土壤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多,包括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废弃物及石油、化工等有机物。与上海最为相关的是工业污染及农药化肥的使用导致的土壤污染,进而产生了棕地治理与农业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棕地的出现使得该地块的土地价值大为下降,更对...
一、我国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不足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农业土壤污染防治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关于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镉(Cd)是土壤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有毒重金属,采矿三废的排放是矿区及矿区周边土壤Cd2+的重要来源。酸性矿山废水具有低pH值,高重金属含量的特征,它的排放往往会造成矿区周边土壤镉积累,伴随着地表和地下径流发生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也会产生一定污染。吸...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腰日趋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与水污染等问题相比,并未受到政府与公民真正的关注。土壤污染的治理工作迫切的需要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有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但还未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经营条件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核心所在[1],其发展与普及不仅给农业生产带来高效率和高收益,也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据笔者于2014年在浙江省临安市的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