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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困境及国际经验借鉴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5-09-11 共5716字
摘要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八大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

  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恶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外围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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