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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物权理论及其在我国的构建(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11133字
  四、结束语
  
  特许物权是一类重要的财产权,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与制度本身优势不相匹配,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绝大多数公共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特许是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共资源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是政府实施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最公平的方法和手段。因此研究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功能,充分发挥物权制度在促进和保障社会财富增加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意义。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理论研究探讨适合我国实际的特许物权制度,来公平保障特许法律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注:
  ①See Jhon Edward Cribbet,Concepts in Transition:The Search fora New Definition of Property,1986 U. Ⅲ。 L Rev. 1,30(19860.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52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④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和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⑤杨立新、王竹:《关于完善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若干意见》,载杨立新民商法网。http:/ /www. yanglx. com/dispnews. asp?id = 850,2013年8月10日访问。
  ⑥⑦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86-92页。
  ⑧金海统:《资源权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转引自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6-92页。
  ⑨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⑩郝磊:《现代财产权利客体的新变化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影响》,载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 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转引自尹飞《时代需求及物权法之回应---兼论我国本土化用益物权体系之建构》,《法学家》2006年第4期。
  (11)(12)(13)潘灯、马琴译:《西班牙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4、339、344条。
  (14)《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46条- 2规定,“不动产: 下列财产,若果作为国家或其他行政机构所有,应被视为构成公共财产的一部分: (1) 道路和街道、运河和铁路; 以及(2) 海岸、港口设施和灯塔; 以及(3) 特别适合于公共事业的建筑物如要塞和教堂。”第1447条- 3规定,“水: (1) 水道、湖泊和地下储集的水体,应被视为构成公共财产的一部分。(2) 水的所有权和使用依据本法典第1228条-第1256条的规定调整。”参见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272页。
  (15)《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56条,“( 行政特许) : 构成公共财产之一部的财产,可以行政特许给私人,但以此等行政特许不改变此等财产的目的的效果为限。”参见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6)《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58条 ( 不履行义务) ,“根据第1456条授予的行政特许或根据第1457条给予的授权,如果受益人未履行其义务,可随时撤销。”“根据第1456条授予的行政特许或根据第1457条给予的授权,如果受益人未履行其义务,可随时撤销。”参见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7)《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59条( 有权当局的权利) ,“(1) 无论是否有相反的约定,如果工作物或活动侵害了构成公共财产之一部的财产的存在和目的,有权当局可以随时命令拆毁有关工作物或停止有关活动。(2) 在此等情形,可撤销授予的任何行政特许或给予的授权。(3) 被授予此等行政特许或授权的人根据本法典关于”行政合同“之题的规定主张赔偿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参见薛军译《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8)《意大利民法典》第823条,“作为国有财产的一部分的财物为非转让性的财物,而且非依与此有关的法律所定的形态及其限制,不得为第三人形成权利的标的。”“作为国有财产的一部分的财物的保护属于行政官厅,行政官厅、有或者依行政手段采取适当处置,或者依本法典之所定利用关于维护所有权及占有的通常方法的权能。”参见陈国柱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160页。
  (19)任海青:《论行政许可设定---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3月第2期。
  (20)侯宇:《行政法视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
  (21)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之第五分编《物权法》第59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
  (22)翁岳生编:《行政法》( 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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