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考察与评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5 共3955字
摘要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考察

  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它以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根据这一理论,为了履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而实施的交付,不是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一项物权契约。

  通过考察这一思想,我们可以发现,在萨维尼看来,第一,交付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交付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并独立于债权契约的法律行为,是一个物权契约。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在意思表示的内容上是各不相同的;第二,以交付形式表现出来的物权契约,包含意思表示和外部行为两部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与标的物占有的移转即交付,二者缺一不可;第三,只要交付有效即物权契约有效,即可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这一效果不受债权契约效力的影响,债权契约无效,仍然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萨维尼的这一思想,经过后世学者的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区分原则。其含义是指使权利主体负担物权变动义务的债权契约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契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各有自己独立的成立、生效规则。债权契约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负担相应的义务,此义务的性质是债权性质,产生债法效果,即债权请求权的发生,但并未使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状态发生变动,例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仅仅是使当事人负担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义务,物权状态未发生变化。但是物权契约即物权行为则完全不同,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或消灭为目的,并且物权行为本身即包含物权合意及交付或者登记,因此物权行为成立的法律效果不是使当事人负担了某项义务,而是使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状态直接发生变动。

  第二,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被称为抽象性,即抽象原则,强调的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及其结果不受原因行为即债权契约的影响,即原因行为(一般为合同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一般为履行合同的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在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看来,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

  在区分原则的条件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情形可分为四种:(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均有效;(2)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4)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仅在债权行为无效而物权行为有效的场合才有意义。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并不是说物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由于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因此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虽然不存在了,但是物权行为仍然成立生效,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受影响。此时就会发生原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在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并未移转,原权利人物权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消灭,可主张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但在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虽然债权行为无效,但是物权行为有效,物权仍然发生变动,但由于受让人取得物权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原权利人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项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原权利人的法律地位由物权人变为普通债权人。

  第三,物权变动应遵循形式主义的原则,进行公示。物权行为是对履行债权契约行为的一种解读,是对交付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并且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因此,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表现,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产生公信力,此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物权行为理论中,物权变动的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本质内容,动产之交付或不动产之登记是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按照形式主义的要求,当事人物权变动的合意必须并且只能通过交付或者登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意味着物权变动必须要有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外在形式,否则物权变动是无效的。形式主义原则使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客观化,能够为第三人所感知,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已经形成的物权秩序。

  以上三方面内容中,争议最大的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一般的生活经验表明,在一个交易中,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交付行为(物权行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合同行为就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人指出,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实际上是立法者出于某种政策考虑而进行的一种理论想象。但是对于支持无因性的人来说,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在奉行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尽管有反对的声音,但物权行为理论依然为立法所采纳。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评析

  物权行为理论通过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这一技术手段,将物权变动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中剥离,使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完善的保护,交易安全得到维护。但是在交易中,不仅仅是第三人的利益应得到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也应得到法律的确认。由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抽象晦涩及对第三人的“过分”倾斜等,使其备受争议。

  持批评意见的人指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生活经验相脱离,人为的割裂了交易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例如,花十元钱买一瓶酒,在这个交易中,包含了买卖的合意与对该合意的履行,这是极其容易理解的,也是与生活经验相契合的,但是在物权行为理论中,这个交易中则包含了一个债权行为(买卖合同)和两个物权行为(移转十元货币所有权的行为和移转酒所有权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用十张一元钱付款的话,这个交易则包含了一个债权行为和十一个物权行为,于社会生活而言,这显然是难以理解的。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但这一目的可通过更容易为人理解和便于操作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当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仍然有效,物权变动不受影响,原权利人仅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相应利益,法律地位由物权人变为普通债权人,有悖于公平原则。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将物权变动独立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使得第三人无需考察交易前手之间的债权合意的效力,避免了债权合意的不可察性所带来的危险,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物权行为理论将物权变动建立在当事人的物权合意之上,而物权合意同样具有不可察性,也就是说,无因性使得第三人不必考察交易前手之间的债权合意的效力,但是又将交易前手之间的物权合意的效力问题拿到第三人面前。

  面对反对者的批评,支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指出,物权行为理论是对生活事实的法律抽象,而不是对生活事实的简单描述。物权行为理论的目的,是通过对生活事实的法理解读,为物权变动确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涉及物权变动的交易,与生活经验一致并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追求。物权行为理论下的物权变动规则,对于一般的社会成员来说虽然极具抽象性,甚至难以理解,但这并不妨碍这一理论及其法律规则对物权变动的有效调整。

  在支持者眼中,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一原则,使得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与结果行为(物权行为)相互分离,在客观上简化了法律关系,使法律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法律的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行为依债法规则来处理,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而物权行为则依物权法规范来认定,判断物权变动情况。在这两种行为当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状态、性质及后果都极容易认定,意思自治在两种行为中都能得到充分表现,更有利于精确调整发达市场下的财产关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无可比拟的优势。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普遍认为,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瑕疵是引发交易风险的重要因素,无因性原则将原因行为从物权行为中剥离,就切断了交易风险的来源,使后来者取得权利存在瑕疵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保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德国作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典型代表,其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第 932 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 929 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第三人在交易时,不必考察前手交易是否存在瑕疵,提高了交易效率。虽然批评者主张第三人的利益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但是善意取得制度下的第三人善意是一种主观善意,与物权行为理论下的客观善意相比,在适用范围上还是受限的。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调整物权变动和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有学者认为这一理论也可能破坏公平正义,出现恶人受益的消极情形。

  为了克服类似消极情形,主张应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进行限制,并提出共同瑕疵、条件关联及行为统一等理论主张。

  共同瑕疵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如具有共同瑕疵,二者应一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条件关联指将债权行为的有效成立作为物权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物权行为发生效力;行为统一指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视为一个整体,适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则全部无效”的规则。以上三种观点,条件关联说的本质是法律行为生效规则的运用,共同瑕疵说实际上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当然要求,而行为统一说则不符合一般法理,受到学者广泛质疑。

  [参 考 文 献]

  [1]李 勇。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若干问题解读[J].当代法学,2003,(07)。

  [2]余龙进,谢旭东。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反思[J].广西社会科学,2004,(07)。

  [3]程宗璋。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的探讨[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4)。

  [4]刘国涛,迟美鸿。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探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

  [5]唐烈英。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0)。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物权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