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活动原则、方式、方法及其权利与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从辩证视角来看,行政法和宪法在互相独立的同时互相作用、互相补充,本文将简单分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希望能为法律研究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行政法; 宪法; 积极功能;
从整体角度来看,行政法对宪法所起到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第二,使宪法内容更完善。第三,加强宪法执行力。本文将简单分析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概念,系统论述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并综合探讨如何优化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一、行政法与宪法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定义来看,行政法是管理公共行政权力、程序和职能的法律,应用于所有公共官员和公共机构[1]。与立法和司法当局不同的是,行政当局的权力是根据法令法规来颁布一些规章制度、授予许可、允许实施政府的事业行为、对于申诉和问题发动调查并去除弊病、发布命令来指导各方遵守政府的法规或者制度。行政法的法官是具有准法官权力的政府官员,其权力包括举行听证会、寻找事实根据、对有关公共机构行为的争端推荐解决方案等。从宏观层次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2]。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文献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解放初期,中国就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从微观层次来看,宪法是形成一个政治体基本组织原则的整套法规和做法,可以是成文法,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联邦政府体制的根本法,也是西方世界一个划时代的文件[3]。它是正在实施中的最早的成文国家宪法,1787年,由55位代表聚集于费城举行的一个会议中写成,会议的名义是对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联邦条约》进行修改。由于许多州的批准是以许诺补充《人权法案》为条件的,使得该宪法的正式通过直到1791年才得到完全确认。这部宪法的设计者们特别关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分离,它们彼此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以及对个人自由的明确保证,都是旨在达到权威和自由之间的平衡。第一条将全部立法权力授予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第二条将行政权授予总统;第三条将司法权授予法院;第四条部分第谈到洲际关系和各州公民的特权;第五条谈到修改程序;第六条谈到国债和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效力;第七条说明批准的条件;第十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仅有宪法授予它的权利,各州则除另有限制者外,拥有所有其他的权力。因此,联邦的权力是列举的,州的权力是概况的。州的权力常常被称为剩余权力。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议员提出,或者由国会根据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的一次会议提出,所有后来的修正案都是由国会提出的,或者是部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如英国宪法和《宪法法案》,其条款通常会指出政府如何组成、有何权力,人民保有何种权利。现代的宪法思想发展于启蒙运动期间,当时霍布斯、卢梭、洛克等哲学家提议:立宪政府应该是稳定、可以调整、负责任和开放的,应该代表着被统治者,且应该根据目的而分权。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一)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
行政法与宪法的互相独立的同时互相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有助于推进宪法贯彻基本原则。从整体结构来看,与行政法互相促进的宪法有两大原则:第一,保留法律原则,该原则特指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和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须经过明确、合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授权,未经过授权则不可执行[4]。需要注意的是,当代宪法和行政法不同于传统秩序下的行政法以及行政管理模式。在古罗马,行政长官为司法官,在衡平法方面拥有广泛权威以及执政官不在时在政府中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他还负责组织公共竞技[5]。在一年任期之后,行政长官一般继续管理一个省。最初该职位只由贵族法官担任,从约公元前337年起开始有平民担当此职务,到公元前1世纪,行政长官的人数上升为8人,两人负责民事,另外六人负责专门法庭。在不同的政府领导人和帝王执政时期,此职位不断发生变化。到了最后一个帝国时,只有负责公共竞技的行政长官仍被保留。在现代,行政官员是政治中组成政府分支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实施或者执行法律并任命官员,拟定和制定对外政策,以及派遣外交代表。当代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所代表的是国家服务型行政工作,其目标是顺应政府职能的转型,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服务。行政主体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秩序行政,因此无须依靠行政强制力。其次,保留法律原则的定义与覆盖范围也不同于秩序行政,其覆盖范围有所延伸,同时,在行政服务时期,会着重区分践行保留法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并将此影响划分为重大事项与非重大事项[6]。如果是非重大事项,就不会将其纳入保留法律原则的范围内容,而是移入法律优先原则中。对于必须执行强制力方能实现目标的或者执行此行政工作行为可能会侵犯宪法所赋予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就必须坚持贯彻保留法律原则。第二,程序正当原则。国家《行政诉讼法》第70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行政工作行为是被撤销的原因之一。不可忽视的是,从行政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事实行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即时性和偶发性,当前国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尚未完全统一,程序也不是非常具体。因而,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事实行为,应适当延伸“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明文规定,坚持程序正当原则。
(二)完善宪法内容更完善
在21世纪,社会生活变化迅速,呈现出了多样性与快速性特征。法律要维护相对稳定性的,所以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尤其是宪法,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治安,不能“朝令夕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宪法无法调整和修订,确保宪法的完善与合理,应坚持与时俱进,结合社会经济、国民生活与产业发展规律进行合理的调整、修订与完善。在拟定阶段,中国宪法是由立法工作人员依据国民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关系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判断所制定而成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具有了个人主观性以及时间与空间角度的局限性,宪法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与社会发展产生矛盾,出现不适应的问题,对此问题,虽然不能对宪法朝令夕改,却能借助行政法进行完善,即通过制定和执行行政法来缓和宪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完善宪法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性[7]。
(三)加强宪法执行力
行政法能够促进宪法的完善与更新,确保宪法的地位,加强宪法执行力。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颁布,迄今为止,历经三次全面性修定与数次局部更新,执行力与实用性更佳。一般情况,修订与更新宪法内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促进作用。因此,可以说行政法的进步与发展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举例而言,行政程序的设置、完善与发展催生了新的权力制约形式,同时确立了中国宪法的基本程序规则,使宪法的执行力更强。
三、如何优化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一)优化行政执法机构
法院应该对行政执法机构的专业鉴定技术、行政管理技术、执法能力和纠纷解决能力进行同步审核,注意规范鉴定工作流程。目前,完整的司法鉴定流程共分为十四步:第一,法院依法任命行政执法鉴定机构,委托行政执法鉴定机构开展本次司法鉴定工作。第二,行政执法鉴定机构认真确认委托函。第三,行政执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依法鉴定与交接。第四,由执法机构初步完成鉴定方案编制工作。第五,行政执法鉴定机构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第六,对鉴定方案进行审核并确定。第七,初步开展全面鉴定工作。第八,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记录工作。第九,对证据内容与数量进行统计与核对。第十,做好内部审核工作。第十一,做好三级复核工作。第十二,将依法签字盖章的鉴定报告书提交给法院。第十三,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尤其是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疑问进行答复。第十四,将最终的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8]。
(二)坚持司法鉴定原则
运用行政法加强司法执行能力,严格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证据真实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执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应将法院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视作真实证据,在后期鉴定工作中,只负责简便和纠纷相关问题的鉴定工作,转型准确完善的鉴定报告。第二,坚持证据质量合格原则。该原则要求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不具备法律效用,则不能被启用。第三,坚持合同依据原则。该原则特指在纠纷处理工作中,必须将所有合同文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9]。
四、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有助于推进宪法贯彻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和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须经过明确、合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授权,未经过授权则不可执行。其次,制定和执行行政法有助于缓和宪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完善宪法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另外,推进行政法的进步与发展有助于加强宪法的执行力。
参考文献
[1]洪秋燕.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宪法和行政法的突显作用[J].就业与保障,2020(10):187-188.
[2]邹惠.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J].法制博览,2020(01):135-136.
[3]顾元.张晋藩教授中国宪法史与行政法史研究述略[J].中国检察官,2020(01):16-17.
[4]夏镇龙.“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永不过时——本刊专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锴[J].清风,2019(11):8-10.
[5]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科带头人——由力教授[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5):2.
[6]李宏斌.浅论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反思与实践[J].法制博览,2019(16):20-22.
[7]向益锋.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01):12-13.
[8]李卫刚.行政诉讼与宪政之关系研究——比较法角度的审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8(05):127-132.
[9]王志民.对我国宪法实施的理性分析与思考[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0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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