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
( 一) 财产权的概念
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①
( 二)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
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财产”。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本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性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1946 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德国基本法》的第 14 条规定: “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财产权带来义务。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祉。只有为了公共福祉才允许征收。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赔偿应以公平地权衡公众和当事人利益而确定。就赔偿数额有争议时,诉诸常规法院的救济途径畅通。”
四、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中,实际上比例原则已经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如果能够从我国《宪法》中,得出具有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并明确宪法对征收的要求,将会对立法提供确切的指针。
五、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和外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论述,提出以下建议来构建完善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
( 一) 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加入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应当具体明确地把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加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是在所有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在宪法的规定中最重要的、根本的、起基础性作用的权利。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财产权已经作为一个主观的权利确立。私人财产权的保障规范更适合于纳入人权体系加以制定和阐释。
这一规定的根本的目的在于公民可以免受或者尽量减少公权力的侵犯。
( 二) 将征用补偿条款加入宪法条文
在我国《宪法》中应当加入“未经公平补偿,国家不得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补偿应当至少能弥补征收征用给公民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可能期得的利益损失”的规定。征用补偿条款是规定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的条款。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缺少有关征用补偿的条款。主要参照西方国家宪法征用补偿条款的典范,德国式的征用补偿条款和美国宪法第 5 条修正案。
( 三) 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条款加入宪法条文
保障条款即不可侵犯条款是指公民私有财产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现代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条款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根本不对财产权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宣称,如德国基本法; 另一种除去了对财产权“神圣的”表述,保留“不可侵犯”的表述。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制约条款本身也具有繁复、零散和空泛的特点。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范结构中包含不可侵犯条款,从而确认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公共福利与社会政策对财产权的制约作用。
六、结论
国内学者大多就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肯定性的评价。本文分五个部分在具体分析我国现有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基础之上,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值此两会期间———第四次宪法修改热议中,希望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法律意识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1]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 宪法学专题研究[M]. 2 版.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1.
[2]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M].2 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8.
[3]胡锦光,韩大元. 中国宪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4]林来梵.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J]. 法商研究,2003( l) :54.
紧急状态问题成为宪法理论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使得近代宪法诞生伊始学者们就将其置于重点研究的领域,亦即如何实现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化,既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又保证宪法基本价值不被破坏。...
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监督制度。回溯其在中国封建社会下的制度沿革,虽然其机构名称(会稽、宰夫、御史、比部等)几经变化,但其均不脱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纠察百僚,纲维庶政的职责,但在封建皇权体制之下,审计制度充其量也是封建皇帝统御臣民的...
基本义务是宪法强制公民对国家履行的责任。法治国家奉行义务法定,设定义务的规范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为之,意味着只有人民同意才可制定侵害自身权利的条款。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固然强制公民履行,但其本质属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干预,故适用法律保留...
关于宪政,近来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其实,早在20世纪40年代,当时中国就曾经发生过一次宪政讨论热潮.其巾,《联合国宪章》的中译者、1948年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的杨兆龙先生于1944年5月在《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上发表了《宪政之...
目录摘要一、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概述(一)以法治国概述1、以法治国的含义2、以法治国的必要性(二)以德治国概述1、以德治国的含义2、以德治国的必要性二、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并存于1982年宪法文本中。《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界对二者的内涵和功能等并没有达成共...
宪法人格权在本质上属于基本权利, 而民法上所谓的人格权属于私法上所拥有的权利。在两种不同体系下, 人格权的发展路径以及主观权利属性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根据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作为连接纽带, 宪法权利下的人格权与民法权利下的人格权, 可以进行间接性的互...
经过多年的酝酿与探索,中国的司法改革终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公正”确定为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明确指出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是“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
一、宪法解释方法在宪法学上的核心意义近些年来,宪法解释方法问题日益为我国学界所关注并成为中国宪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现有的研究多重视宏观的理论建构与法哲学层面之玄思,缺乏在对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和分析。宪法解释方法应以实践为指向,对宪...
执政方式现代化一词自党的十六大开始逐渐成为党建理论研究的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立服务型执政党,预示着中共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也为执政方式现代化明确了一个具体目标,理论界对于执政方式现代化存在各个角度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实现依法执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