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权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集中反映出该国最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基本可以把握这个国家的基本发展方向。 本文试就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特征及作用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分析与评价。
一、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概述
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属罗马-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与意大利、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法系一脉相承。 它有别于以司法判例作为法律基本史料的英吉利法系(英美法系)。 罗马-日耳曼法系属成文法等级构建统一体系。 在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史料里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宪法(基本法)占据首要位置。
1998 年 3 月 24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 《规范法律条文法》[1](P7)中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其他的规范法律条文按照以下等级排列:(1)修改和补充宪法的法律;(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具有宪法法律效力的总统令;(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和其两院的规范决议;(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规范法令;(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规范法令;(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其他领导的规范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规范法律决议;(9)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的规范法令;(10)下议院(地方代表机关)的规范法律决定,地方政府(地方执行机关)的规范法律决议,地方政府领导的规范法律决定。
如果在不同级的标准法律条文中出现矛盾之处,以上一级的条文规范为准;如果在同一级的规范法律条文里出现相抵触条款, 则以最新发布的条文为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法令不在以上等级范围之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规范法令必须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宪法为依据, 而且任何规范法律条文都不能违背宪法。
因此,《宪法》 是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体系及立法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二、 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产生的相关历史背景
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经历了以下三个准备阶段:
1.《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的通过是迈向宪政国家的第一步。哈萨克斯坦开始制定本国宪法在时间上与苏联解体基本契合。 1990 年 10 月 25 日,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的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 是迈向主权国家的第一步,也是迈向宪政国家的第一步。
宣言的一些主要原则,如建立民主法制的国家,确定人民是国家政权的唯一源泉, 宣布领土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等等,都彰显了主权国家的诉求。
不言而喻,《国家主权宣言》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文件,还不是法律文件。 严格地说,宣言的条款不是法规,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要从法律上巩固主权国家,就需要通过相应的宪法即独立法。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法》的颁布为制定 1995 年宪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1991 年 12 月 16 日,《哈萨克斯坦 共 和国国家独立法》颁布,12 月 16 日也成为哈萨克斯坦的独立日。 《独立法》宣布哈萨克斯坦是一个主权国家,拥有完整的、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领土,按照国际法原则与所有的国家建立关系。
该法还规定哈萨克斯坦建立独立的经济体系和本国的武装力量。
3.哈萨克斯坦第一部宪法的出台。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199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决定,成立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共有 35 名成员。大多数成员认为:应该在新宪法中保留以最高苏维埃垂直权力体系。 当时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议会才能通过新宪法,由于当时刚刚开始建立总统制,所以最高苏维埃保留了大部分决定权。
因为在许多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第一部宪法在讨论过程中对社会和国家发展存在的迫切问题未能予以回答。 如:在基本法中确立民主法制国家的原则———坚持两院制,不同形式所有制平衡发展,解散议会和弹劾总统的权力,这些尝试都未获得成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大多数成员及其领导坚决反对这些原则。 具体地说,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1)“民族”问题。 即制定的宪法应该涉及到是把人民团结起来还是按民族特征把他们拆散的问题。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各种语言的地位问题。 (3)解散议会的权力。 这些问题引起代表们的特别忧虑。
由于建立一个符合民主法制国家要求的新型代议制机构体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根据代表的提议,1993 年底, 哈萨克斯坦各级苏维埃开始自行解散。 应该承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在解散之前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1993 年 1 月 28 日,以记名投票方式几乎一致通过了哈萨克斯坦的第一部宪法。 对于刚刚踏上独立发展道路的哈萨克斯坦人民来说,这的确是他们生活中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生效后不久便暴露出它的不足。 首先是它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进程。 在基本法中,缺少解决不同国家机构之间产生分歧的机制。 这就成了在客观上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的原因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1993 年的宪法成了完善国家制度、 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和政治改革道路上的法律障碍,经常在究竟谁是主角的原则问题上发生争执。 基本法成了“历史的妥协产物”,未能满足社会期盼。 首先,在这部基本法中没有确定哈萨克斯坦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的方向。其次,哈萨克斯坦基本法通过的方式也引起人们的责难。人们认为,这部宪法不是人民通过的, 而是按照苏联的法律建立的最高苏维埃和官僚们赋予自己, 顺便也赋予人民的宪法来通过的。 最高苏维埃在通过基本法时也相应规定实行总统制, 但最高苏维埃还是把代表全体哈萨克斯坦人民的发言权留给了自己。这说明,就其实质来说依旧是“苏联时期的”最高苏维埃力图保留其至高无上的权力。
可以说,哈萨克斯坦 1993 年宪法的出台是该国从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制定的,属于过渡时期宪法。 此后,哈萨克斯坦走完了从专制的苏维埃到民主的议会制度的艰苦过程。
三、1995 年宪法的出台及其作用与特点
早在现代民主的基本原则形成的 200 多年前,不主张频繁修改宪法的美国总统托·杰斐逊曾经写道:“法律和人类制度应当与人类智慧的发展携手前进”。 这句话即便过去了 200 年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1995 年 8 月 30 日,经全民公决,哈萨克斯坦通过了现行的宪法。为纪念这个历史性的日子,哈萨克斯坦将每年的 8 月 30 日定为宪法日。 1995 年宪法的通过,使哈萨克斯坦最终选定了未来的发展道路。
从某种意义上说,1995 年通过的宪法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实施改革的强大助推器。在很多方面,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 这个年轻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在短期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实现了族际间的稳定。 现行宪法的通过为哈萨克斯坦经济改革实施亮起了绿灯,两院制议会取代了最高苏维埃,形象地说,取代了什么都管又什么都不管的最高苏维埃, 议会在这些年中通过了许多改变哈萨克斯坦国家面貌的法律。
1995 年宪法为各项经济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为实现议会和政府活动的高效, 为建立规范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空间提供了保障, 使他们的活动在过去和现在都符合当代市场关系的要求。
1995 年宪法宣布了国家实际保护的权利:劳动和企业经营自由;法律规定的免费医疗救助,免费中等教育;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在竞争基础上享受高等教育,年老以及在生病、伤残和失去供养人时享有社会保障等。 现今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已经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规中并实实在在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宪法确立了一个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了哈萨克斯坦公民的权利平等, 从而促使基本的民主原则走进社会政治生活。
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大大拓宽了国家提供给个人的社会保障的范围。 其结果是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实质性的加强,公民的传统的司法保障获得了新的补充。 在形成了全面履行联合国有关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国际法要求之后,哈萨克斯坦在宪法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法律,建立起了新的宪法权利。 如调整私有财产、公民社会和自由经营关系的民法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法律依据国际社会确定的原则均作了重大修改。可以说,哈萨克斯坦的宪法制度在该国刚刚独立的时候仍然继承了原苏联的法律制度,但在随后进行的政治改革中,依据本国的国情、借鉴他国的宪法制度,既包括对大陆法系的借鉴,亦包括对英美法系的借鉴,制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宪法制度。
总之,1995 年宪法是哈萨克斯坦民主的起点,也是新的基石。
笔者认为,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第一,彻底解决了政体形式问题。 1993 年宪法对哈萨克斯坦是总统制共和国还是议会制共和国没有作出清晰的回答,1995 年宪法宣布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单一制共和国并确认了总统的最高权力。 宪法确立了两院制的议会,总统有权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 并在宪法第一篇《总则》中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以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二,改革了司法系统。 在改革过程中将一般法庭和仲裁法庭系统实行了合并。 在法律上明确了法庭和法官的地位,增强了对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保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5 年宪法首次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取代原有的宪法法院。
第三,规定了确定政府的地位及其权限的新方法。 政府对执行机关系统进行领导,指导它们的活动,独立作出管理方面的决定,同时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状况承担全部责任。 新宪法承认了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的责任是保障国民独立解决地方性问题。
第四,语言问题的圆满解决。 1995 年宪法使各民族利益得到了满足。 在宪法中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语是国语。 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俄语是与哈萨克语同等的官方语言。 国家努力为研究和发展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的语言创造条件。 ”
第五,首次宣布了意识形态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民主的最主要特征。 这条准则的前提是政党和其他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自由。 哈萨克斯坦《宪法》的演化趋势总体上符合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增加了宪法关注的内容,特别关注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了公民社会的宪政基础, 突出了国际法的优先权。
第六,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样予以保护。同等保护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给予各种所有制形式平等的地位。同时,1995 年宪法合理解决了土地问题。 明确指出,土地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基础条件和范围内由私人占有。
第七,宣布了国家实际保护的权利:劳动和企业经营自由, 法律规定的免费医疗救助, 免费中等教育;宗教信仰自由;表达了与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相符合的宪法权利,公民自由和义务的实质及内涵。制定出了新的法律,建立起了新的宪法权利。
近年来, 哈萨克斯坦在完善国家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7 年 5 月,修改国家宪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哈萨克斯坦 2010 年担任欧安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 借鉴欧洲的有益经验完善了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完善哈萨克斯坦政治和国体模式;研究管理国家机构和干部的有效体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化。这其中包括完善选举法、政党法、大众传媒法,改革国家机关、司法体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领域, 通过参考欧洲标准, 完善本国的法律。
哈萨克斯坦宪法制度是在继承原苏联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本国国情、融合其他国家的宪政制度而形成的混合宪法制度, 它是传统的国家法律遗产和外国宪政经验的产物。
正如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第一章、总则第 1条所规定那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 世俗的(政教分离的)、法制的和公民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哈萨克斯坦在沿着建设国家的道路前进。 《宪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一面镜子,它确立了公民、基本社会元素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哈萨克斯坦 1995 年《宪法》已成为个人、社会和政权之间特殊的社会契约,在哈萨克斯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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