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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内容及其发展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2892字
论文摘要

  一、西方自由主义宪政观概述

  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传统,兼具宗教基础。后期新教改革运动本质上提高个人地位,承认个人意志的独立性与神圣性。马克斯·韦伯也曾指出,“只有新教伦理才可能孕育出典型的现代个人主义。”

  囿于此,英国早期自由主义者在承认个人独立性的同时,认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具有工具性,若亵渎社会的信任,社会则具有推翻前者的自由。

  自由主义宪政的价值追求,包括人权的基本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也包括在宪政的价值构成体系内,正义绝对性与综合性的特质,是宪政的价值基础;民主、自由等现实价值目标作为宪政第二性价值,是具体价值内涵。民主和秩序是宪政的形式价值,自由、平等与安全是宪政的实质性价值。如卡尔·洛温斯坦所说: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二是分权制衡,宪政理论认为权力集中易形成绝对权力,其内在逻辑是为保障个人权利才需公权力,为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又必须制约公权力。其三是法治,其作为基本宪政原理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活动在正义的法律框架内,法治关注“实质正义”,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正如哈耶克所言:“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

  其不同于法制关注的“形式正义”,宪政中的法治以“宪治”为核心,通过特定手段使权力在可预见和控制范围内运行,从而达到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目的,但在现实中往往又是脆弱的。因此,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尤其是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西方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困境

  (一)个人主义与公权力两难

  自由主义宪政观核心立场是个人主义,这决定了自由主义宪政在制度建构时,采用个人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基本理念是限制国家权力。因此自由主义宪政初始即面临在个人与国家的两难境地,当代主要表现为限制国家权力与扩大国家职能的矛盾。

  个人主义国家观无疑是消极的。霍布斯认为,国家的目的不是实现正义,仅是和平与秩序。人民不能期望国家带给其美好理想,它只有外在强权,却无道德权威,霍布斯为国家主权所设定的目标仍是有限的。由此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承袭基督教传统,甚为消极。

  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具有同一政治心理,即对强制性政治权力根深蒂固的怀疑及敌视。但二者立场不同:无政府主义的敌视是公开、彻底的;自由主义的敌视则是潜在、克制的。在两者相权衡下,自由主义者选择了国家,是在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之间微妙而脆弱的平衡。

  与此同时,自由主义者坚持个人主义立场所建构的宪政制度陷入政府权能与政府职责的两难困境。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在对待政府权能问题上,更值得深思的是:其一,政府是否具有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正义的职能;其二,政府是否具有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职能。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与市场都应该在各自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责,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金融危机后,国家干预政策渐现;七十年代后,自由主义宪政观开启新一轮反思。基于此,关于政府权能的困境,美国当代持反自由主义立场的哲学家约翰·凯克斯曾:自由主义的不协调来自自由主义信奉的两个不相容的目标,一个是消极的,另一个是积极的,自由主义受尽前后之累,因此它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

  因此,我们发觉当代自由主义陷入个人主义内在悖论泥潭之中。

  自由主义宪政囿于个人主义的伦理立场,潜藏危机,即有限的政府职能与无限的个人权利之间的张力。“强国家”在促成自由主义宪政之价值的同时,也使得公民权利面临着国家之“恶”。

  (二)自由主义宪政的民主困境

  自由主义宪政理论发展过程已演绎自由主义在宪政价值观困境,毋庸置疑,政治制度存在首先要论证其合法性。

  现代国家中,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成为自由主义宪政观的难题。

  首先,民主制度背离于民主价值、民主功能。民主强调人的生存状态和价值,但并不必然有效。西方民主制度立足于限制人性恶,是一种消极民主制,且回避制度本身的道德问题。现代民主制度虽摆脱了古典民主制度局限性,但不可否认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同样是“人治”的体现,行政权力的不断强化,不仅使民众直接参与化为泡影,议会民主监督也面临困难,民主制度不可避免的陷入自我矛盾[6]。

  其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纵然以“自由、平等”号召革命,但自由与平等之间张力却陷入困境,其源自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反映出“自由”的虚伪,马克思曾嘲讽:资本主义的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候表现为特权,有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其三,自由主义者设想民主制度提供了每个人都可以追求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平台,正如多元主义民主的理论家达尔的描述民主的基础是妥协。然而,代议民主制危机显现,政党机制走向商业化操作,成为受利益集团操纵的选举工具。而某些特定问题成为“烫手山芋”,政府往往在政策方面陷入僵局,被其困扰,学者称之为“公共选择的瘫痪”。

  此外,多元民主的社会,并非所有社会组成部分都能有效地形成和运营利益集团,而每个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也不是均等的。

  (三)政治权威与私权暴政

  二十世纪西方民主趋势是国家权力中心由议会转到政府,甚至形成了“行政集权民主制”的模式,然而宪政坚持“有限政府”原则,但只有社会面临危机时,才会要求政治权力来帮助自己,当危机解除,自由主义则强烈要求宪政民主体制恢复到自由民主状态。囿于此,现代宪政面临着“宪政僵局”与“宪政独裁”的双重困境。

  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们建立政府,是为了摆脱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这充其量可以说是“众意”的联合,而非“公意”的体现。其将国家或政府的权力看作是契约产物,蔑视和怀疑契约产生的国家的独立道德人格,其中蕴涵着假设:人民作为权利主体是理性的、自足的。

  所以,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暴露出缺陷:“尽管人们之间的界线由于拥有隐私权和所有权的缘故而得到清晰的划分,但是他们没有解决他们是谁的问题;尽管由于人们由于拥有各项权利而获得解放,但是他们没有成为精神上的自主的人;尽管人们由于野心和欲望的刺激而雄心勃勃,但是他们远离了那种原本可以通过妥善的权力安排来推动实现的幸福。”自由主义民主中的个人对国家暴政、多数暴政,甚至是压制最高权力的法律暴政极度敏感和审慎,却疏忽了各种私人暴政,难以摆脱其既向往自由、又向往权力的矛盾和困境。

  自由主义宪政必须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哲学基础之上,其应是规范性伦理、诉诸于底线规范的伦理,它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提供最基本的道德共识;基于此,构筑广泛的政治共识,或许才能让“宪政”民主走出现代无法协调的矛盾和困境。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纲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2]谢维雁.宪政基本价值论[J].社会科学研究,1998(6).
  [3]占美柏.宪政的价值解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1997:262.
  [5]曹沛霖.制度纵横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07-112.
  [6][美]拉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A].民主与民主化[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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