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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别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4-02 共4308字
论文摘要

  建国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严格遵守宪法、在宪法范围内治国理政,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坚守的基本理念与活动准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将依宪执政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但是,受西方法治理论的片面影响,很大一部分人将我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概念及其实现混为一谈, 更有甚者在认识上出了偏差, 居然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西方宪政”,而只有走西方宪政实施之路才能实现法治中国———这与当前有较大影响的“西方宪政”思潮如出一辙。鉴此,为明确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 坚定我国的法治建设方向,亟待从理论维度和实践角度,进一步科学界定我国“依宪执政”的真正内涵、进一步厘清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1]

  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 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2]

  又如, 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 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3]

  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4]

  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 “宪政” 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 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 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5]

  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 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 ”[6]

  对梁启超的观点, 孙中山作了补充, 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 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 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7]

  20 世纪 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8],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 比如, 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9]

  从这一角度对“宪政”的阐释更为符合当时的实际形势, 也与当前我国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相通之处。

  (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一段时间内,“宪政”一词基本上不再使用。 中共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了 “依法治国”的理念,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与行动上更加强调法治。 随后,“依宪执政”在 2004 年由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 50 周年大会”上首度提出。它当时的内涵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主要是强调“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依法执政”中的“法”应当以“宪法”为核心;二是相对依宪治国来说,强调“依宪执政”包括了“执政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的内涵。[10]

  中共十八大以后, 党和国家的新一代领导人更加注重党的自身建设,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总书记在多种场合的重要讲话中,就党的“依宪执政”理念都进行了阐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宪执政”写入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要主张。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依宪执政”也被赋予了特殊含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扞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扞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在强调宪法权威具有至高无上性的同时,也指明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宪法来凝聚民心,以宪法准则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人民利益。《人民日报》更明确地指出:“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并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依宪执政’在当下具有特定内涵,它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的,是‘依法执政’的上位概念。 ”[11]

  (三)中西方“宪政”概念的区别

  从理论层面讲, 无论是建国之前我们所提出的“宪政”还是当前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依宪执政”,均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有着明显的区别:“西方宪政”内涵更多地是强调宪法本身的价值,旨在限制公共政治权力来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我国的“依宪执政”在强调宪法重要性的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执政合法性———合宪性———上所提出的要求,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当然,要根本区别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不同,单对其概念和内涵上作简单对比是不够的,还应从两者的本质特征方面加以对比分析。

  三、 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特征分析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的是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模式, 以期实现各自的执政理念与政治主张; 但由于不同政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分歧,其所谓的“宪政”也就失去了本意,更多地成为了政党、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制度。而无论是我们近代以来所倡导的 “宪政” 还是当前所提出的 “依宪执政”,它们在本质特征上均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其所代表的并不是某一政党或集团的狭隘利益,也并不只是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限制,还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承认与维护, 更是为寻求民族的独立自主、民主富强而服务。

  尤其是当前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它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础上, 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我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内涵在本质上的区别,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宪”的本质含义不同

  “西方宪政”中的“宪”与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宪”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西方宪政中所依据的“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 用西方资本主义的一套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 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 而我国的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及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及其指导思想等一系列问题, 进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

  这些制度和原则不仅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12]二者产生与运行基础的“宪”的内涵不同,使得双方在根源上便已泾渭分明, 这也决定着二者在其他方面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

  (二)政党的作用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政党轮流执政, 而政党之间所代表的利益并不相同,“其两党制及多党制大多演变成‘轮流坐庄’;而‘轮流坐庄’的实质是‘轮流分赃’,以实现党派利益的平衡,甚至在利益分配不均而无法取舍时会出现所谓的‘联合执政’。可见,两党制和多党制所代表的是各党派的利益, 而置社会底层和非党派利益于不顾。 ”[13]

  而我国依宪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并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因此,“我们讲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4],这不仅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以及对宪法尊严的维护, 更明确了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所应秉承的现代化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这与西方宪政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限权”的实现效果不同

  西方的宪政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表面上三权分立制约着不同的政治力量, 防止一派势力独大形成专制而破坏民主, 但这种权力制约机制的民主意义,也只是在资产阶级集团内部体现出来,亦即资产阶级多数派的民主, 而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来说,则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15]

  因此,一方面,所谓的“三权”表面上相互制衡,但实际上即为资本主义服务的“一权”;另一方面,其所谓的“限权”往往不仅没有达到宪政的本来目的, 反而导致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政党、利益集团间的内讧,最终造成决策、执行效率低下。 这使得西方宪政所标榜的“法治”在实际的落实中大打折扣。而我国的“依宪执政”在“限权” 的实现效果上与此有着明显的区别。 十八大以来,***同志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尤其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后的反腐、治腐力度我们更是有目共睹的。

  这充分说明,“限权” 在中国共产党推行的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与落实,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

  结语

  我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并不仅限于上述讨论的范围。作为一项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西方的宪政确实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但在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们更需时刻把握“中国特色”的时代要求,合理解释中国语境下的“宪政”内涵,根据当前中国改革发展的需要来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此外,我们也并不一定要借助于西方“宪政”这顶“政治文明”的帽子来实现我国的法治梦; 而坚持 “人民民主专政”“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这些中国人民熟知的政治术语来凸显中国在践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区别于西方宪政的积极之处,或许这更容易使人们在理解依法治国实质的基础上坚定中国的法治道路, 更有利于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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