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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宪法蕴含的精神实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30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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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科学地表达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性和权威性地位,以及宪法的遵守和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首要地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普通公民的宪法精神还没有真正养成,宪法的实施也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当下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宪法精神的再启蒙,有必要深入宣传我国的现行宪法,积极推动宪法的实施。

  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比,宪法是年轻的法律形式,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即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距今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法自产生以来就成为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社会价值的法律标志物,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于1954年,现行宪法是在对1954年宪法修改的基础上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宪法精神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浓缩。

  建设法治国家,在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没有充分养成的情况下,需要宪法精神的再启蒙。

  一、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

  宪法的精神内核是人权保障。近代以来的民主国家与封建专制国家的一个根本不同就是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个人不仅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且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目的,这是无与伦比的巨大成就。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即通常所说的《人权宣言》。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将“人权”加以确认。1948年,“人权”一词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写入了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精神文化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就权利体系而言,基本囊括了第一代人权中的三大自由权和第二代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权利,权利体系较为完整。

  二、宪法的民主治理精神

  宪法是民主国家的法律标志物,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产物。现代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定了人民主权或人民民主原则,并使民主政治制度实现了宪法化。宪法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权力的行使等方面贯彻了民主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无不体现了民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是对人民民主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则规定。

  我国宪法的民主治理精神充分体现在了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府主要官员的选举;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以及职权行使的原则;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国家权力的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等,自始至终贯彻了民主精神和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的民主立法、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监督等,与宪法的民主治理精神一致。

  三、宪法的权力制约精神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将权力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明确授权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宪法因此又被称为“限法”,即限制国家权力之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是法治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进行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权力监督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权力监督的有效性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基本指标。

  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元的权力监督体系,但是权力监督的效果还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这可以从我国目前权力腐败的高发态势得到印证。对于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和具体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四、宪法的法治精神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现代法治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与民主、人权等现代价值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法治原则得到了各国宪法的普遍确认。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治强调规则优先。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始终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在法律的规定期限范围内、是否法律规定的管理手段或处罚措施。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治强调良法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法律是否良法需要做价值判断,具体标准可以包括:是否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是否反映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否遵守民主立法的程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反对法律工具主义。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有用则用之,无用则弃之,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价值,必须坚决摒弃。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许多国家都将宪法颁布之日或实施之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举行大型纪念活动,甚至放假一天举国欢庆。宪法日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文化符号,承载着多元的社会价值,发挥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国家宪法日不是一个简单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纪念日,宪法日应该是民主的纪念日、人权的庆祝日、国家公权力的反思日以及宪法精神的宣传日。民主、法治、人权、限权是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方向。通过宪法宣传和教育,润物细无声,使人们知宪、守宪、尊宪、护宪,实现塑造现代公民人格的目的。宪法日将成为一种宪法文化符号,与宪法文本一起发挥持续的教育功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具有宪法精神的公民才能成为推动宪法实施的伟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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