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在作用上略有不同,宪法的主要作用是分配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行政法则是用来规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都是用来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从而防止公民的个人权利成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因此作为公法领域两部代表性的法律,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行政法与宪法之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主要是用来规范、确认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运作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进行,而行政法则预知不同,主要是针对行政权的存在及运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二者在针对的对象和范围上有一定的区别。但二者仍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推动,是一种互动辩证的关系。
(一)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产生可发展都要以此为基础,所以行政法的也是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宪法为行政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理念。
(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日常行为的参照准则,它讲宪法中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从而达到又发可依的目的。同时,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有行政法具体规定的。这样便有效实现了宪法的可操作性,为国家的管理、公民权利的维护提供了保障。
二、行政法发展给宪法带来的影响
行政法是宪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法,所以行政法的实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宪法,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一) 积极影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发,因此行政法之中一定要有宪法的理念和精神,这不仅仅关系这行政法自身的发展,也是对先发的继承和宣传。同时,在日新月异的现代,很多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及时能够解决的,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更是无法跟得上社会改变的节奏。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生活的变化节奏与宪法的稳定性便会产生了矛盾。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具权威性的法,经常性的修订会使其权威性大大降低。与之相法,行政法也可以很好的适应当前日I想你越意的社会现状,可以有效的缓解宪法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法虽然是在宪法基础上产生的法,但是却不仅仅是对其起到表述的作用,更具有积极的能动反作用。
(二) 消极影响。有积极的一面就会有消极的一面,所以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也给宪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行政法自身具备很好的适应性,能够在社会发展中具体灵活的适应其需要来实现发展变化。但是,行政法的实施是不能脱离宪法的 ,必须要起到良好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否则就是脱离宪法的制约,尤其是在没有常规性宪法审定制度的情况下,更会直接影响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关系。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会对宪法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果行政法的实施脱离了宪法的制约,失去了宪法的理念和精神,那行政法便会成为无源之法,失去其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发展
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发展会存在一种失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在将来的发展可能会冲破宪法的原则甚至会完全脱离宪法的制约,同时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会因为宪法的落后而受到抑制。因此,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社会中,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就要做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发展。
(一)积极应对,使宪法适应行政法的快速发展
宪法作为法律之上的法,无论从何种角度上看,它都应该得到社会公民的普遍认可,并且其自身的规定必须是良好健全的,否则其权威性和执法都会难以实现。在我国,行政法已经对宪法的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回顾宪法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修宪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应变需求最主要的方式。同时,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利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释宪权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可以有效维持宪法的稳定,完善宪法中的不足,从而推动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
(二)坚持“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是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如果宪法失去了其权威性,那么依照宪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将没有了最基本的依托。因此,要坚持“宪法至上” 这一理念,这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至上”这一理念如果具体实现在行政法上,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实施进行规定限制,必须要做到“依宪行政”。
宪法的权威性不是社会公民有多么屈服与它,而是在于政府本身对其的服从。因此,要想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良性关系的发展,首先爱你就要积极宣传普及宪法至上这一理念,让社会公民以及政府官员明确宪法的存在,共同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三)健全相关的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上文中提到,行政法的发展会在一定上推动宪法的更新与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违宪的嫌疑。所以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会起到多大限度的控制。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行政法在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是存在很大积极作用的。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变动不能只局限于文字,更应该在精神上做到发展。因此,在不破坏宪法的的精神与原则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偏离了宪法中的文字规定,也不应该被视为是“违宪”,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同座这种机制的运作,将有效的促进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良性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参考文献:
[1]康威,胡娟.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探讨[J].金陵了望:教育,2011,(3).
[2]楚世鹏.浅析宪法与行政法关系[J].法制博览,2013,(1).
[3]刘京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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