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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如何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引言 第一章】康文贵案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第二章】正当防卫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第三章】康文贵案实践中处理意见及解决方法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正当防卫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我国刑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对公民合法权利有益,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法律规定鼓励人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原因是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也不能在不法侵害或危险出现时,确保第一时间来解决矛盾纠纷,进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国家赋予公民个人正当防卫的权利,允许人们在得不到国家公权利及时救济的时候,采取私力来救济。
因为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不负刑事责任,即便是能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同时正当防卫行为中大多包含防卫反击行为,所以有些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接受司法人员的询问时,有意隐瞒其真实意图,说自己是出于防卫目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因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有些正当防卫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成立故意伤害罪。
不能正确认识适用正当防卫,造成了同行为,罪与非罪、同罪不同判的现象,也给钻法律空子的人留下了机会,给司法腐败者在枉法裁判时提供了借口及依据,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几个案例的比较分析,就正当防卫进行阐述,理清相关内容,期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把握好五个成立条件,准确适用。同时对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条件,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适用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行为所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表现,揭示了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犯罪客观方面互为表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原则界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