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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扶贫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雷
发布于:2017-02-24 共4138字
  一是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缺乏正确认识,甚至一些干部自认为出了力帮了忙,用一些钱、要一些辛苦费理所当然;有的基层干部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若干分成;还有的认为申报的扶贫资金应为自己所有,公然占为已有。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廉洁意识不高。一方面一些干部长期不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不能正确看待手中权力,把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明知违法违纪,也要铤而走险。
  
  (二)规章制度不严,监管流于形式
  
  一是规章制度存在漏洞。一方面部分基层管理松懈,存在漏洞。如有的农村基层有章不循、无章可循,有关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或者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或者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另一方面,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制度存在漏洞,透明度低,加上实际运行当中弹性大,受主观意志影响大,缺乏刚性制度制约,导致扶贫专用款被侵吞挪用。有的被各级政府挪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甚至直接用于挥霍;有的被吃了回扣;还有的被有关系的人利用,名为扶贫实为个人致富。其间,部分掌握项目审批权和资金下拔权的部门领导,也极易成为基层干部行贿的对象。
  
  二是过程监管缺乏关注。惠农扶贫资金涉及的农办、发改、财政、农业、民政等20余家职能部门当中,部分部门监管随意不规范,只注重扶贫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深入基层不够,了解民意不实,监管往往只限于形式。
  
  (三)权力相对集中,监督相对弱化
  
  当前乡镇站所及基层组织权限很大,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名义上是权力末梢,其实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既是涉农扶贫工作的管理者,又可能是具体活动的参与人,权力过分集中。个别人权欲膨胀,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想方设法敛财,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
  
  相对权力的集中,监督相当乏力。上级疏于监管,同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监督制度几乎成了空文。一是自身监督流于形式。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村务公开落实不够。二是乡、镇一级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失。“村账镇管”停留在仅仅管账,审核“走走过场”.驻村干部只注重相关工作和工程质量的落实,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较少。三是信息获取不对称。群众对各项政策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无法有效监督。
  
  当然,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客观上存在事后性特点,效果不大,威慑力明显不足。也大大降低了群众举报的热情,客观上纵容了涉农犯罪的滋生。
  
  四、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做好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关键,就是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检察机关与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一)检察机关要有所作为
  
  一是要在大预防框架下加强组织领导。要依托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二是要调研摸底,做好事前预防。一方面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调研走访,摸清资金种类、数额及流向,协助梳理,建立台账。并以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流程为主线,对每个环节开展风险排查。同时要针对重点岗位和环节,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检察建议,协助建立惠农扶贫资金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推动惠农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和创新。另一方面,结合“精准扶贫”,适时深入农村开展摸底调查,通过查询台账、座谈、走访农户等方式,核查惠农扶贫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实际拨付。
  
  三是要加强人员监控,做好源头预防。一方面把好干部廉洁准入关,确保廉洁勤政的人入职基层两委和重要岗位。另一方面,摸清惠农扶贫领域县、乡、村三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人员(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财务人员等),建立台账,定期开展重点专项预防,定期警示教育,预防约谈。
  
  (二)乡镇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在强化自身监督的同时,加强监管
  
  一是要不断强化各级扶贫干部队伍建设。一方面,不断加大对干部的思想引导和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筑起拒腐防变的道德和法制防线。另一方面要加强惠农扶贫岗位尤其是基层组织财会人员的配备。
  
  二是要规范预防体制,打击职务犯罪。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要建立关系顺畅、上下联动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并切实发挥作用。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绝不姑息纵容。对惠农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严格规范的运作程序和运行制度,消除和减少犯罪诱因。乡镇一级财政部门、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主动移交纪检和检察机关。
  
  三是要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要明确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进行分解,避免权力集中;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制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强化廉洁为民意识;要结合检察、纪检案件查办以及财政专项检查、年度会计审计等,对惠农扶贫资金全方位、全系统长效监督,严格责任,严肃追究。
  
  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公开范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重心前移、服务上门”,主动进社区、下基层、入农户,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加大对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群众的知情面,打造“阳光政务”.
  
  (三)个人要加强综合修养
  
  要增强宗旨意识、奉献意识和监督意识,克服放任心理、侥幸心理、攀比心理和无谓心理,做到自重、自爱、自警、自醒。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腐败的极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自我做起,做到依法管好“权”,认真管好“钱”,切实管好“事”,严格管好“人”,时刻注意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参考文献:
  
  [1]郝琳。浅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法制博览。2013(12)。
  [2]梁满学。浅析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西部法制报。2010.
  [3]石志勇、徐旭忠。扶贫款缘何成为唐僧肉?--我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调查。新华网。
原文出处:王雷. 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之浅见[J]. 法制与社会,2016,(14):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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