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拆迁职务犯罪问题与应对措施(2)
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陈志红
发布于:2017-02-24 共4678字
在拆迁流程设计中,并未考虑户籍、民政、房管、工商等相关职能的制度化嵌入。客观上形成拆迁部门单兵作战,更为不法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大量造假行为的发生。如张某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假营业执照、假残疾证等,正如该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本人供述:“拆迁工作中涉及被拆迁户材料真伪的审核,我们在拆迁工作开展之前就意识到可能存在村民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我们公司没有为此做过专门的工作规范。”在整个拆迁档案建立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流程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为造假横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三) 对拆迁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一是上级监督不力。受委托从事拆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拆迁过程中,人员少事务多、权力过度集中,加之时间紧任务重、过度注重拆迁进度等,忽视了对拆迁单位办理具体拆迁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二是缺乏相互监督。拆迁经办人员之间往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拆迁领域贪污共同犯罪比例高,往往是拆迁经办部门领导带头贪污受贿,其他拆迁经办人共同预谋,分工实施,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三是缺失社会监督。就目前的拆迁制度而言,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拆迁户对拆迁单位的监督,而正是由于拆迁户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监督的意识不强,导致社会监督制约力量缺失。
(四) 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心理失衡
有的村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认为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是犯罪;有的农村干部在协助开发商办理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他们面对拆迁企业获得巨额补偿款时,与自己的收入相比,心理产生巨大落差,甚至认为拆迁企业能够得到补偿是自己的“功劳”.正如陈某在案发后所说的“开发商在我们村做开发项目,我帮助做拆迁,协调各个部门关系,做村里的工作,我觉得应该给我点钱。”
(五) 拆迁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纪观念淡薄
在张某系列案件中,涉及开发、拆迁部门人员共计8 人。由于拆迁任务重,企业很少组织拆迁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政策、法律知识,导致上述人员职业自律意识弱,面对拆迁户得到的“巨额补偿”心理失衡等,便产生利用手中权力进行牟利的补偿心理。如某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潘某,在参与村拆迁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拆迁户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予以顺利通过审核,并累计收受好处费 93 万元。
(六)个别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出于利益和其他方面考虑,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近年来,拆迁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部分拆迁户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总认为拆迁政策不合理,从张某系列案件中反映出,涉案拆迁户只注重自己的个人利益,对拆迁经办人员提出的在满足其补偿要求的同时,通过其房屋套取拆迁补偿金的行为“坦然”接受,培育了贪污犯罪发生的“温床”.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涉农领域土地拆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开展征用拆迁工作中,要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建立拆迁项目廉政保证金和拆迁实施单位“黑名单”制度,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违规企业依法清退出拆迁市场。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即公开拆迁许可文件、拆迁程序、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等信息,并在拆迁工程启动后估价初评结果、政策补助、补贴情况等。对于拆迁资金的使用,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建立并完善拆迁档案制度。
(二)建立完善对拆迁、评估公司规范运作的配套制度
加强与户籍、民政、工商及房管等部门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达到对被拆迁户数据的层层把关,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操作规程;加大复查复核力度,强化监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防止“放水”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政府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在拆迁工作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城管、安全监督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在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户中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提升拆迁工作人员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水平,提高拆迁户的法制意识。
(四)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增加村级事务管理透明度
要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积极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群众监督;要建立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发挥“村纪委”的职能作用,推进本村内控机制建设;要加强乡镇一级政府、基层站所对村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来自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完成对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以村、队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六) 强化对政府涉农项目投资及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乡镇农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涉农项目投资的财务账目、财务公开内容的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中查处被侵占的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原文出处:陈志红. 农村土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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