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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作者:董姝含
发布于:2021-01-15 共8017字

  摘    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到了空前的高度,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也随之出台,其中,打击治理贿赂犯罪是一项重点内容,但相比之下,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治理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受贿犯罪。然而,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并不亚于受贿犯罪,并且行贿犯罪还是受贿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我们不能也不应对其抱有宽容的态度。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行贿犯罪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当前社会环境下行贿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主要包括行贿主体更加多元、行贿目的各式各样、行贿方式复杂多样、行贿手段越发隐蔽、行贿对象由一变多和行贿范围涉及多领域六个特征;其次,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个角度分析了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其中,社会原因包括公共权力被滥用、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贿成本小收益大、变质的礼仪文化成为大众文化,个人原因主要是行贿人普遍道德观念不足;最后,以前述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行贿犯罪的对策,具体包括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提高公众的反腐意愿四项对策。

  关键词: 行贿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腐败现象非常突出。其中,贿赂犯罪作为主要的职务犯罪之一发案率较高。对此,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为了打击治理贿赂犯罪,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也随之出台。
 

行贿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
 

  贿赂犯罪中包括受贿和行贿两种对合行为,存在受贿的一方就必然存在相应的行贿一方。然而,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行贿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受贿案件的数量,《刑法》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限制、司法机关对于打击行贿的法律制度的执行不足等都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同时,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了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的“重受贿而轻行贿”的观念和思想:司法机关为了侦破受贿案件,为从行贿人一方找到突破口,就会以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作为筹码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将行贿人视为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污点证人”;社会公众对于受贿者、受贿犯罪普遍深恶痛绝,却将行贿者置于“弱者”的视角来看待,甚至会抱着同情的眼光看待行贿者。

  然而实际上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受贿犯罪的小,我们应该将行贿犯罪提高到与受贿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予以打击治理。“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行贿还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行贿与受贿之间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的利益链条:行贿诱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只有同样重视对于行贿犯罪的预防治理,才可能切断这一利益链条,真正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

  1.2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涉及行贿犯罪研究的法学文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文章将腐败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主要偏重于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中对行贿犯罪的探讨只占文章很少一部分;第二类文章是将贿赂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但其内容还是以探讨受贿犯罪为主,行贿犯罪也只占很少篇幅;第三类文章是主要围绕行贿犯罪展开讨论的,但是现有文章的关注点集中于行贿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定罪量刑问题上,而笔者认为,要全面了解分析并预防治理一种犯罪,运用犯罪学理论知识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理论界鲜有文章从犯罪学角度对行贿犯罪进行分析,所以笔者期望通过从犯罪学角度研究行贿犯罪为预防治理行贿犯罪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新观点以供参考。

  2、 行贿犯罪的特征

  分析行贿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治理行贿犯罪的对策的前提是要掌握当前社会环境下行贿犯罪呈现出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下文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

  2.1 、行贿主体更加多元

  行贿主体从自然人个人到单位,从个体业主、一般的企业经营人员到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也有人实施行贿行为。行贿主体中也不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比如影响十分恶劣的“孙小果案”中就有19名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2.2、 行贿目的各式各样

  当“找关系”成为实现目标的一种捷径,人们就可能出于各式各样的目的而行贿,形形色色的行贿目的无法一一列举,笔者下面主要阐述行贿目的的两种明显的变化趋势:

  (1)由短期获利变为长期获利。

  目前很多行贿人不再是为了某一次特定的牟利而进行一次性的行贿,而是将“行贿”作为培养长期“友情”的方式,与受贿人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以备满足未来的各种“不时之需”,并且在每次“不时之需”得到满足后仍会继续行贿维持“友情”,再为下一次的“不时之需”做好铺垫。如此这般,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关系愈发稳固长久。

  (2)由经济目的变为政治目的。

  现阶段的行贿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还有的行贿人是出于对政治权力的渴望,毕竟“权能生钱”是为公众所认可的事实,有了政治权力,经济利益也就随之而来。由此也就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担任官职或担任更加重要的官职而不惜重金行贿的现象。

  2.3 、行贿方式复杂多样

  现在行贿人贿赂的对象已经不仅是单纯地提供财物,而是有为受贿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高档娱乐服务、免费提供子女出国留学、免费提供住宅或者交通工具使用权、免费提供盈利机会、免费提供旅游机会、免费装修房屋,给予字画、古玩、艺术品等价值高昂的物品、免费安排他人到垄断行业等条件优渥的岗位就业、免费提供工程承包或劳务机会、性服务及提职晋级等各种方式。

  2.4、 行贿手段越发隐蔽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行贿人的行贿手段已经变得越发隐蔽,使得侦破这类案件的难度也大大提高。目前,行贿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手段来掩盖其犯罪行为:

  (1)承诺在先,交付在后。

  行贿人与受贿人先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给予贿赂的行为在受贿人完成受托事项之后再进行,承诺与交付之间有一定的时空间隔。在实践中,两个行为的时间间隔变得越来越长,有的行贿人甚至是在受贿人退休后或服刑完毕后再实施给予贿赂的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行贿行为。

  这种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行贿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受贿人出售商品;第二,行贿人将房产、汽车等财产“永久借用”给受贿人;第三,行贿人提供给受贿人干股,让其享有红利。

  2.5 、行贿对象由一变多

  从前大多数的行贿人只对某一个特定对象实施行贿行为,现阶段也出现了一个行贿人对在一家单位多名掌握不同权力、为其谋取所需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现象,并从一次行贿发展到多次行贿。

  2.6 、行贿范围涉及多领域

  目前行贿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医疗、教育、司法等多个领域,涉及了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各个层次。

  3 、行贿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上对于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分类,下文将根据犯罪原因存在的情况,将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类进行论述。

  3.1 、社会原因

  (1)公共权力被滥用。

  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两种体制在社会中并存,二者之间难免会出现重复、脱节和漏洞,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方便与条件。公共权力本为社会的公共权力,但贪腐官员将此种公共权力转化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凭借权力的意志性和不平等性从权力对象手中获取利益,使权力像一件可以买卖或者交换的商品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演化为一种交换物。

  “一些权力部门掌握着社会最重要资源的分配权。资源是有限的,谁得到这些资源,谁就有挣钱的可能,而对一些官员来说,他分配给谁都是社会的,那么,人家凭什么会分给你呢?”在公共权力被转化为贪腐官员的私人权力后,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发展,只能通过行贿将贿赂的利益作为筹码购买官员手中掌握的私权力。并且,行贿人对官员手中权力的需要又会进一步推动公权力的放大。如此这般,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获得利益,贪腐官员不断将公权力转化为自己的私权力,行贿人争相行贿购买贪腐官员手中的私权力。由此,贪腐官员滥用公共权力就成为行为人实施行贿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2)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完整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一些政府部门掌握在手里,这就使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无法形成。企业为了谋求利益与发展,不从提高自己的生产技术上下功夫,而是千方百计地向政府公职人员进行行贿,“购买”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这也说明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技术革新可能带来的收益。甚至,有些企业为了避免受到贪腐官员的刁难和打压而不得不实施行贿行为,以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且,根据研究表明,经营者是否会实施行贿行为与其竞争对手的行为也有关系,即如果一家企业的竞争对手实施行贿行为,那么这家企业也很可能会实施行贿行为。当经营者都争相通过行贿公职人员获得利益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就不复存在了,并且这也会诱使贪腐的公职人员不断地将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与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为自己带来高额的收益。

  (3)行贿成本小收益大。

  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本是“对合”的犯罪行为,打击行贿犯罪也应是惩治贿赂犯罪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十分突出,当行贿的成本很低而所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成本时,可能的犯罪人在对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之后,就很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犯罪人,由此,行贿行为层出不穷。下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说明为何目前在我国社会中行贿成本很低:

  ①立法现状。

  第一,《刑法》对于行贿罪规定的入罪标准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与受贿罪规定中的“谋取利益”相比,范围缩小了很多,从而入罪门槛就提高了,并且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解释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就导致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破坏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第二,《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也比受贿罪要高不少,由此也降低了行贿人入罪的数量;第三,《刑法》还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表现出《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更加轻缓。

  ②司法实践。

  第一,由于受贿和行贿具有“一对一”的证据特点,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受贿案件,就需要以行贿人的证言为突破口,侦查机关就可能给予行贿人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追究责任的承诺以此来换取行贿人的配合;第二,实践中对于受贿和行贿的审查具有不同步性,即先立案侦查受贿,待事实查清、证据固定之后再审查行贿行为,在对行受贿犯罪侦查手段有限和侦查难度较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又必须遵守办案期限,只能作出取舍、抓大放小,从而就导致对行贿的追诉率降低;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使用《刑法》规定的对于行贿人的“特别自首”制度的情况,对行贿人的证言过分依赖,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大打折扣。

  (4)变质的礼仪文化成为大众文化。

  礼仪文化是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之一,人们会在节日里携带礼品探视父母、长辈、拜访亲朋好友,然而现在这种传统的礼仪文化已然变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在向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急剧转向,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对公共利益的道德诉求被漠视,这一文化导向为行贿受贿行为提供了道德基础,传统的礼仪文化与此结合便发生了变质。手握大权的公职人员成为人们请客送礼的首选,这很可能就是行贿受贿的开端,但由于现今社会“送礼成风”,行贿行为已然被大众文化所接受,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送礼者和收礼者虽心怀鬼胎,罪恶感却寥寥无几,由此行贿受贿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这种变质了的礼仪文化不仅是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腐败的助推剂,也为行贿人提供了行贿的理由和切入点。

  3.2、 个人原因

  处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不同的个体也会对行为方向有着不同的选择,有的人会选择犯罪,有的人则不会,所以个人因素在其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面对获得目标实现、个人发展等利益的需要,有的人会选择实施行贿行为,有的人则不会,这不同的选择与行为人的个人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即行贿人普遍道德观念不足。行贿人不仅不以行贿为耻,反而认为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行为,认为现今社会中不懂得行贿的人是“混不好的”、是“故作清高”,甚至对于不擅于“请客送礼拉关系”的人抱有一种鄙夷的态度。正是由于道德下滑,他们为了个人利益不顾公共利益,行贿购买公权力为自己私用、侵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4 、行贿犯罪的预防

  犯罪预防始终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基于前文对行贿犯罪发生原因的分析,下文将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行贿犯罪发生的各项对策。

  4.1、 加快经济体制改革

  目前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仍在我国社会中并存,然而两种体制并存就导致其间会有漏洞产生,为行贿受贿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所以我国应继续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尽快得到完善,让市场来完成社会资源的配置,杜绝贪腐的公职人员将社会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并以此牟利的情况。同时也应加快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从制度上阻断权钱结合的途径,以减少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和权钱交易的机会。这样使得政府官员手中不再握有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想要通过行贿贪腐官员获得社会资源的可能行贿人的愿望就此落空,“快捷的歧途”不再能带给可能的行贿人渴望的利益,他们便也就只能放弃实施行贿行为转而走上“康庄大道”。

  4.2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前文对行贿犯罪发生原因的分析可知,如果一个经营者的竞争对手实施了行贿行为,这个经营者有很大概率也会实施行贿行为,在这样互相影响的市场环境中,当行贿开始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时,一些本不想行贿的经营者可能也不得不开始行贿,整个市场环境由此变得污浊不堪,行贿的风气也可能变得更加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都只依靠行贿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而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在如何提高生产技术、创新产品、提高信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长此以往,企业只重视如何获得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最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前进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结果也是可能出现的。因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亟待营造,政府任重道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企业行贿的法律约束。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在法律中加强对企业行贿行为的约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2)建立商业组织内部的反贿赂机制。

  应在各种商业组织内部建立和推行反贿赂机制,具体包括:制定规则、运行程序,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建立信息监测和反馈系统,建立评价系统,要求各商业组织及其负责人公开做出反贿赂的明确承诺等。

  (3)建立企业内部的反贿赂机制。

  各企业也应建立运行企业内部的反贿赂机制,具体包括:建立鼓励检举揭发行贿行为的机制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严密的财物控制制度,对有关送礼、招待等行为制定严格的规范来降低行贿的风险,建立专门的贿赂调查和处理小组等。

  4.3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罚预防是预防犯罪发生的一种措施,指的是国家通过设立和适用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活动。根据前文对行贿犯罪发生原因的分析可知,行贿人会选择实施行贿行为的原因之一就是行贿的成本小收益大,所以应当将行贿的成本提高,使可能的行贿人在权衡利弊时发现行贿的成本远高于行贿可能所得的收益,从而放弃实施行贿行为。提高行贿的成本就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措施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第一,应取消构成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量,也应进一步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内涵和外延;第二,应将行贿罪的入罪数额与受贿罪统一,降低行贿罪入罪门槛;第三,可以考虑增加对行贿者的财产刑,因为财产刑对以贪利为动机的犯罪是有效的预防治理措施。

  (2)加强司法。

  第一,司法机关应从观念上转变“重受贿轻行贿”的固有思维,认识到行贿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重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第二,司法机关应重视对行贿人的查处和打击,应对行贿受贿犯罪同步审查、同时立案,一并侦查并收集、固定证据,对行贿人也要坚持有罪必究。

  4.4 . 提高公众的反腐意愿

  当行贿成为大众文化中可以普遍接受的一部分时,人们并不以行贿为耻,并且在他们认为需要的时候都可能实施行贿行为,所以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反腐意愿使行贿不被大众文化所认可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社会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的认识。

  不仅要提高普通民众对于行贿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认识,也要提高立法司法人员对此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惩治行贿犯罪与惩治受贿犯罪同样重要。加强宣传行贿犯罪具有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社会风气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宣传影响重大的大案要案,在公众心底种下以行贿为耻的观念。

  (2)各级政府应做出明确的反腐败承诺并坚决执行。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承诺非常重要,因为这对于全社会来说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不仅可以坚定全国人民反腐败的决心,也对腐败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该做出清晰明确公开的反腐败承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的决心,社会公民反腐败的信心自然会随之增强。

  (3)鼓励公民检举行贿受贿行为。

  鼓励公民对于行贿受贿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设置较高的奖励金额,一旦查证属实,就应立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也应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进行必要的保护,让公民感觉到举报投诉他人行受贿犯罪是安全的,不会遭到打击报复,使得检举奖励机制良好地运行下去。

  5 、结语

  打击贿赂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但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治理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受贿犯罪,本文笔者尝试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行贿犯罪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预防行贿犯罪的对策。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文章偏重于对行贿犯罪进行犯罪学分析,所以对于受贿犯罪的关注并不多,但对行贿犯罪有效的治理打击与对受贿犯罪有效的治理打击是密不可分的,比如当受贿犯罪减少时,权力寻租现象就会减少,相应的行贿行为也就减少了。最后,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可以为行贿犯罪的预防治理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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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董姝含.行贿犯罪的犯罪学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11):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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