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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对网络空间内警务执法的启示

来源: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作者:韩泽臻
发布于:2022-06-08 共7160字

  摘要:智能科技赋能警务战略模式,作为大数据时代下公安机关深度信息化应用与建设所取得的突出成果,旨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效能,推动警务工作机制及运作模式的创新与升级。依托智能科技平台为载体的网络空间警务执法模式,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相关数据分析及处理技术为支撑。《数据安全法》的颁布,为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进行、监督制约以及相关警务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立,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实现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全面规范运行,应以相关警务数据的流程管理规范与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为重要着力点。以《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理念为核心,提出应明确与落实参与警务数据建设主体的相应责任与义务,探索建立警务数据相关活动的流程管理规范与监督审查机制,健全数据安全运转的保障性措施体系等。

  关键词:数据安全法;网络空间;警察执法;警务数据;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安全话题日益受到广泛社会关注。从个人隐私防护到国家关键数据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已成为当前最紧迫、最基础的安全问题[1]。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于 2021 年 9 月 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贯彻与落实数据安全建设理念,已以制度化的形式上升至了国家制度层面的战略重点。《数据安全法》的出台颁布,是深度契合我国信息化社会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领域,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与切实法治保障。《数据安全法》站在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以全面提升国家对于各类数据的安全保障与建设能力为核心,具体规范了各类信息与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与数据管理原则,明晰了相关主体在进行数据开发与利用活动中的责任及义务,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对于数据安全建设与保障的理念,已达到了全新的历史高度。如今,脱胎于行政法视域范畴下的警察执法活动,已随信息化社会的纵深智能化发展,逐渐延展至了网络虚拟空间内。在网络空间警务执法的具体过程中,应对其相应的配套法律规范及相关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予以不断完善与健全,从而实现对警务执法活动过程每个环节及各具体流程的系统法律规范与监督、制约。以《数据安全法》的颁布为重要契机,深入探索以智慧警务为典型代表的网络空间警察执法活动的全面规范建设途径,从智慧警务的执法活动过程、数据运转流程、数据安全保障权责主体以及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立等方面着手,探讨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过程及监督措施体系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系统化建设途径。

  1 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典型依托载体

  1.1 智能科技警务平台形态载体

  智慧警务的内涵,就是要赋予物质聪明才智,充分运用人类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智慧,使获得聪明才智的物与具备智慧的人之间实现高效互通协作[2]。智慧警务作为信息化时代下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重要产物,是一种建立在高端智能化信息科学技术上的新型警务模式与全新警务科学发展理念,也是当前我国公安现代化建设中警务工作模式与机制实现深度转型与质效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简言之,智慧警务是一种充分吸收与深度运用现代信息科技与大数据战略思维精髓的重要成果,其依靠各类高度集成的数据运转与分析处理平台,逐步实现了公安广泛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与集约化智能高效处理;以大数据智能化信息共享与研判机制为依托,促成了公安机关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与各警种功能的最大限度融合与贯通。

  在信息化时代下,以智慧警务为代表的科技强警战略模式,日益得到了广泛关注与深度应用。在网络空间内警务执法活动的具体过程及相应模式中,例如网络犯罪预测预防及预警惩治、案件网络集成侦查与智慧研判、社会治安智能防控与联动治理、重点目标关键信息核查、社会安全风险隐患智能预警与自动排查等方面,都已开始较多地依托于人工智能处理技术及各类数据智能分析、研判平台来协助进行。一方面,网络空间内的警务执法模式,以部分人工智能技术平台及智能算法技术为依托和载体,有效地实现了警务工作机制及效率、效能的跨越式发展与提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由于其自身所蕴含的广泛技术漏洞与不确定性数据风险,使部分依托于智能处理技术的网络警务执法活动及相关警务数据运转流程,亟需更为全面而有效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及风险规避机制、配套规范准则等,予以全方位的保障。

  1.2 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式形态载体

  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载体,是一种高度整合与运用计算机信息资源与各类智能算法程序,来模拟人类大脑思考决策过程和行为等的技术总称,它使计算机能够像人类一样进行自主深度学习、思考及模拟人类经验与认知,进行相关的决策行为。相较于其他常规计算机处理与分析技术类别,人工智能技术表现出了较为显着的智能化、自动化处理的优势。在信息化社会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每个人身边无时不刻地充斥着海量高密度的各类信息与数据资源,依靠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的各类治安探头、刷脸设备、智能安防设备等技术产品得到了广泛应用。公安民警在面对每时每刻呈几何式增长的各类离散数据时,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人工审阅与精准甄别,从而也不能及时取得对案件研判或犯罪嫌疑人追踪等有重要价值的各种线索及关键性证据。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横空出世与广泛普及,为现代警务工作机制注入了全新战略思路与质效提升途径。运用数据智能化处理技术,能够在海量的数据流中,瞬时精准挖掘与锁定关键目标信息。结合我国智慧警务各类创新举措发现,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度贯穿了公安工作实战的每个环节与战略层次。在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现代警务工作模式的深度互嵌后,公安机关不仅大幅提升了对社会治安稳定形势全方位、多时段的研判及保障能力,同时也较为有力地推动着现代警务工作模式及理念,迈向了更高层次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应用水平。

数据安全

  2 《数据安全法》对网络空间警察执法的规范启示

  2.1 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配套规范有待细化

  《人民警察法》对于现实空间内的警察执法权力配置、适用范围以及权责归属主体等,均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规定,即《人民警察法》对于现实社会空间层面内的警察执法活动,具有极为重要且关键的法律规范及监督、制约作用。无形虚拟网络空间内的警务执法模式,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与广泛流动于社会各界各领域内外的高密度信息及数据产生紧密关联。因此,针对无形虚拟网络空间内的警察执法活动法律规制途径以及具体监督措施制定,应与其所处空间内的权力运行规律及基本构成要素高度契合。

  《数据安全法》对于数据安全保障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与明确;同时,也明晰了对履行数据安全建设负有各项保障义务的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依据。在此,应充分吸收《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管理的核心理念,对于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法律规范建设,应从相关警务数据运转流程的规范化建设与数据安全的全方位监管层面入手。第一,应尽快完善相关必要的配套法律规范及监督、管理措施,更进一步为系统地明晰好网络空间内警务执法活动的具体范围、权力配置以及相关警务数据管理的规范措施等。第二,立足于实现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各环节的全面规范运行及有效监督,应在相应领域的法律及配套法规条款中,对网络警务执法活动的具体运行模式、框架及流程等,予以更进一步的法律完善与规范健全,并做好有针对性的法律衔接工作。

  2.2 网络空间内警务数据安全保障规范需进一步加强

  关于数据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数据安全法》内有关条款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阐述,具体包括了数据的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等内容,即实现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制度保障,是《数据安全法》重要任务之一。在以相关智能技术平台及广泛数据为重要载体与支撑的网络虚拟空间警务执法过程中,会涉及极为广泛的各类属性信息及数据类型。应充分吸收《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理念核心,重点明确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务数据安全管理的统一标准程序及必要性安全审查机制,健全警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环节内相对应的配套监管与监督机制。

  同时,对广泛来源于社会各领域内的多元数据及信息类型,应在实现全环节、全周期、全流程数据安全保障与管理的基础上,加快健全相对应的刚性法律体系、法规条款以及配套的数据动态安全管理机制。另外,应依据《数据安全法》有关数据收集方面的规定,严格要求相关警务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主体,在进行例如数据的采集、处理等活动过程当中,必须充分遵循合法、正当及必要的原则。对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警务执法流程而言,必须严格落实好各项程序性的数据处理与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审查机制,严格明确相关警务数据运转流程中的各类程序性审批规定,不断夯实警务执法活动的数据安全根基与规范保障;将数据安全保护及数据安全风险规避的相应责任与义务,注入到网络空间执法活动的每个具体环节及各细致流程。

  2.3 网络空间内警务数据流程管理规范需进一步细化

  结合我国智慧警务人工智能技术相关具体应用实践,警务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社会属性,决定了智慧警务嵌入式人工智能技术,必然会与极其广泛的社会性因素发生紧密联系。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警察执法活动,充分依靠相关数据分析及处理等智能技术,作为其基本运行支撑框架;以对相关数据的深度挖掘与智能化分析、处理为基础,从而进行下一步的精准研判以及相关决策部署。此过程中,若在涉及海量数据搜集、传输、分析及处理等环节内的相应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机制发生缺位,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数据运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数据安全法》的颁布,更为深刻地体现出了我国在数据安全法律保障领域内的不断深入探索。针对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警务执法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出法律对其各方面的规范与制约及保障作用,应进一步完善警务数据的相应管理流程与基本程序性准则。第一,应统筹健全好与完善好人工智能技术内有关涉及警务数据具体运转流程的法律保障体系,探索完善数据运转各环节内的技术开发监管条款以及全流程数据风险的规避机制。第二,以《数据安全法》为重要启发,为全面实现与确保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各环节、各流程的严格规范化运行与法治化建设保障,应将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理念、数据安全开发的具体监督条款以及相关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设,深度贯穿于警务数据智能化分析与利用、开发的每个具体流程,以数据安全保障与规范及监管等环节为重心,不断驱动虚拟空间内执法活动的规范化进行及常态化监督。

  3 《数据安全法》下网络空间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建设途径

  3.1 加强技术伦理道德规范与数据安全法治保障建设

  《数据安全法》内在具体条文中所深刻体现出的数据伦理道德建设内容,要求对于各项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活动,应时刻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的关怀,多措并举增强全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安全感。纵观人类历史长河,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永远是一把十分锋利的“双刃剑”,科学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挑战与收益博弈不断。因此,合理规范地使用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的首要前提与根本基础,就是要在技术开发与数据利用的每个领域及环节内,将切实提升与保障人类技术伦理道德规范建设作为其根本原则。首先,应在各类技术开发与数据采集及利用等环节内,不断强化相应的法治与道德规范建设作用,健全技术伦理道德规范的监督体系。其次,要运用严格具体且明确的刚性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监督措施,来实现对相关技术开发与数据利用活动全环节及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与规范建设。运用刚性的成文法律规范体系,来层层规范、约束与监督相关主体的技术开发及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坚守好人类在从事各项数据开发与技术利用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全面加强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的伦理道德与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势在必行。积极推进人工智能警务执法技术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全面深度建设,是确保当前人工智能嵌入式警务技术安全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全方位保障相关网络警务数据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及安全运转的根本举措。第一,应不断健全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的使用及开发等相关主体的追责与问责制度体系建设。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的设计者、开发者、使用者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权利和义务[3]。通过此举,能够切实将保障与维护人类技术伦理道德规范建设的具体责任及义务,层层压实于人工智能警务技术开发及相关数据利用等环节内的每个参与主体。第二,为不断加强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中的算法安全保障性建设,应在智慧警务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算法中,层层融入社会伦理道德监督指标体系与风险评估机制。第三,应从法治社会的维度与逻辑角度,来不断探索智慧警务人工智能嵌入式技术及数据算法的法治化、人性化及规范化建设途径,始终坚持运用刚性的成文法律及规范条款,来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构建起更为安全且稳定的网络空间新秩序。

  3.2 应重点明确对警务数据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有关责任主体

  在《数据安全法》内的相关条文中,已明确规定了负有数据保护义务主体的各项法律义务与具体责任。因此,应以《数据安全法》关于参与数据安全建设的相关责任与义务主体法律条款为重要战略性指导,在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警察执法过程中,对相关警务数据负有各项安全保障责任及义务的有关主体,在相关法律中进行更为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与义务明晰。第一,针对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权责归属主体,应大力借鉴与吸收《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理念的核心,运用全面且细致的配套法律、法规及具体办法措施,对网络警务执法活动过程中所对应的主体责任及有关义务,加以严格明确与具体落实。第二,为实现从源头上来把控和遏制人工智能技术可能衍生出的各种数据泄露风险及技术安全隐患,应在网络空间执法活动的流程与框架内,充分明确与严格界定警务数据处理与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相关参与主体所对应的各项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及保障义务。第三,人工智能嵌入式等各类技术的深入研发与具体落地,始终离不开第三方技术企业的支持。随着高新科技企业规模与数量的不断扩大,也必须将第三方技术开发主体在参与数据安全建设每个环节及各流程中的相应责任与义务,予以更进一步的法律明确与责任界定。

  3.3 进一步探索与健全公安警务专业技术队伍培养方案

  人工智能嵌入式警务技术及模式,依托着其先进的各类技术算法,实现了相关警务决策效率及效能的飞跃。为从源头上实现网络警察执法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必须深入相关智能技术及算法的开发与设计源头,层层构筑起智能技术及算法的法律监管体系及程序性审查机制。第一,应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警种的人才培养方案,大力发挥专业技术警种部门的各项突出优势,着力培养一支专门负责人工智能警务技术研发的公安人才队伍。第二,智慧警务建设背景下,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及各类数据安全保障性措施的建立,始终离不开思想与专业素质过硬的公安人才队伍作为根本保障。在智慧警务建设的相关实践中,应当始终囊括对相关专业警务智能技术研发队伍,以及有关专业警种部门的大力培养与不断深入探索建设。结合公安工作信息化深度建设与发展的特点,不断探索建立专业人工智能技术警务研发团队及相关警务数据安全监督部门,是从根本上确保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能够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必要适度等原则的前提。

  3.4 加强网络空间警务执法技术监督职能建设

  在高度互通互联的信息化社会形态下,如何严格规范与有效监督网络虚拟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每个流程与各具体环节,必须建立起符合网络空间权力行使特点与运行规律的规范监督体系与机制。大数据时代下,虚拟空间内的权力运行模式,在实现其高效智能、快速精准化的同时,缺乏相应、合理且必要的法律规范制约及全面安全保障与监督措施,是其产生各类潜在消极风险的根源。在此,应充分吸收《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数据安全管理与保障建设的核心内涵,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对能够有效保障警察执法活动规范进行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及必要数据安全监管机制,进行全面且系统的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其中,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执法技术监督部门,是有效的途径。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警察执法活动,从其具体运行过程来看,是以互联网等平台为技术载体与重要媒介的,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技术、人工智能识别技术、物联网等技术是其重要支撑框架。基于此,要达到更为全面地规范好与监督好网络空间内警务执法活动的目标,应不断加强网络空间警察执法活动的专业技术规范监督部门职能建设;加快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的责任追溯与倒查机制,探索建立起网络空间警察执法活动的数据流程审查及行政问责监督体系,健全警务数据活动流程的追溯机制。

  4 总结

  人工智能嵌入式警务技术,切实提高了公安警务工作的效率与效能与信息化应用水平,开拓了警务工作全新的发展思路及方法,也不断推动着我国公安警务工作模式的转型与升级。同时,人工智能技术自身所隐藏的各类技术安全风险及数据泄露隐患,也亟须重视好与防范好。尤其是在智慧警务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应用中,应运用法律与制度的优势,来科学应对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所客观存在的各类潜在技术性风险。因此,不仅要重视技术层面的研发与创新,更要注重从源头解决好、防范好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因素。尤其在网络空间内警察执法活动过程中,应通过吸收《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安全保障与建设等理念的核心思想,探索建立健全贯穿于虚拟空间内警务执法活动各领域、各环节及各数据处理流程的立体化、动态性规范与监督措施体系,加快完善相对应的配套刚性法律法规条款及程序性规范准则。

  参考文献

  [1]佟欣雨.数据安全保护的中国方案[N].解放军报, 2021-09-16(010).
  [2]张兆端.“智慧警务”: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J]公安研究,2014(06):19-26.
  [3]王春晖.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永恒主题[J].中国信息安全,2019(07):29-3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
原文出处:韩泽臻.《数据安全法》对网络空间内警务执法的启示[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06):13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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